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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第二章權利和義務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要的圖書資料和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鼓勵和幫助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中進行創造性工作;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三章資格與聘任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中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教師文化和專業課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

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請求有關部門承認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承認。

合格教師第壹次教學應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