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暄:論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的堅持
主張廢除犯罪四要件說,推翻我國現行刑法體系是不可取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歷史的選擇,具有歷史的合理性;符合中國國情,具有現實合理性;邏輯嚴密,符合認知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征,具有內在合理性;與德國和日本的犯罪論體系相比,它相對穩定,適合中國的訴訟模式,具有優勢。當前,我們應在堅持中國刑法體系的同時,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的探索,註重具體問題的解決,從而進壹步完善中國刑法體系。
關鍵詞:犯罪四要件理論,犯罪三層次理論體系,中國刑法體系
【摘要】主張廢除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推翻中國刑法體系的觀點缺乏說服力。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具有歷史合理性的歷史選擇;符合中國國情具有實踐合理性;邏輯嚴謹,符合認識規律和犯罪本質特征,具有內在合理性;與德日三級犯罪構成理論相比,它相對穩定,適合中國的司法體制,具有比較優勢。應堅持中國現行刑法體系即罪-責-罰體系。還應改變靜態的研究方法,強化刑事責任理論,註重具體問題的解決,進壹步完善中國刑法體系。
近年來,學術界出現了質疑我國刑法理論的聲音。有刑法學者認為,我國的犯罪四要件理論需要“徹底清理”;中國的刑法體系需要參照德日刑法的漸進式三層次犯罪理論體系進行“推倒重建”。如何看待這種批判犯罪四要件說的觀點?如何正確評價我國現行刑法體系和傳統刑法理論?在此,我結合個人思考,談談我對這些問題的看法。
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
在我看來,四要件犯罪說並不存在壹些學者認為的諸多缺陷。相反,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它是相當合理的。
(壹)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歷史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說的形成是歷史的選擇,具有歷史必然性;同時,犯罪四要件說經受住了歷史的考驗,具有歷史合理性。
20世紀50年代,新中國成立之初,學習俄法蘇是黨和國家的政治決策。大批蘇聯專家來華講授刑法理論。那時,我開始跟隨前蘇聯犯罪學家別斯洛娃教授學習社會主義刑法。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國民黨時期傳入中國的以德國和日本刑法為基礎的進步三級刑法理論體系與舊的法律體系壹起被廢除。前蘇聯專家教授了壹種完全不同的四要素犯罪構成理論,這種理論在社會主義國家很常見。壹個是新的,壹個是舊的。壹個是社會主義刑法的理論創造,壹個是資本主義刑法的產物。對比鮮明,政治色彩極其鮮明。新中國刑法沒有其他選擇。我國關於犯罪四要件構成的理論確實源於蘇聯,但這種研究具有歷史必然性,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唯壹選擇。
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核心,中國新刑法體系得以建立。1957《中國刑法總則講義》等初期教材側重於犯罪四要件理論。特別值得壹提的是,法律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刑法》作為新中國第壹部統壹的刑法教材,幾乎凝聚了當時中國所有重要刑法學者的智慧。當時大家壹致認為中國的刑法理論應該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基礎。可見,犯罪四要件說對新中國刑法理論影響深遠;由此也可以看出,四要件犯罪理論地位的確立是由新中國第壹代刑法學家集體討論決定的。
以四要件說為核心的新中國刑法成立至今已有50多年。在這幾十年中,刑法學者很少從根本上質疑犯罪四要件理論。學界的壹些異議最多只是“犯罪對象是否必要”、“四要件如何排列”等技術性問題。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四要件說的評價基本上是肯定的。實踐中普遍認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方便實用。目前實務界還沒有人明確指出犯罪四要件說的適用導致了重大冤假錯案的發生。從這個角度來看,犯罪四要件構成理論確實凝結了刑法學家的智慧,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它不是壹個有很多缺陷的政治產品,根本經不起任何審查。
(二)犯罪四要件理論的現實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之所以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不僅在於其充分的歷史必然性,還在於其明顯的實踐合理性。中國正在走社會主義道路,我們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因此,我們的法學理論也必須是具有鮮明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學理論。從更具體的角度來看,犯罪四要件說之所以現實合理,壹個更重要的原因是中國沒有大陸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歷史傳統。我國以犯罪四要件說為核心的刑法體系已經建立了幾十年,深入人心。大陸法系中的德日刑法學雖然在民國時期有過短暫的傳播,但很快隨著新中國的成立而銷聲匿跡,英美刑法學也根本沒有在中國傳播,二者在歷史上都沒有產生重大影響。只有以四要素為核心的中國刑法體系隨著法學教育的蓬勃發展而生根發芽、廣泛傳播。面對這樣的現實,是否有將中國本已充滿活力的刑法學強行切割移植到德日刑法理論體系或其他根本沒有生存土壤的體系的嫌疑?
有些學者可能認為臺灣省和中國大陸屬於中國法律體系,但臺灣省現行的刑法體系是基於三元遞進的刑法理論體系。為什麽我們不能?這個問題涉及壹系列復雜的歷史、政治和社會因素。就現實而言,有兩點值得特別註意:第壹,臺灣省有壹個具有德國和日本留學背景的廣義刑法知識階層。在臺灣省,甚至許多司法人員都有留學德國和日本的背景,幾乎所有刑法理論研究者都在國外學習過。這樣壹堂刑法知識課對傳播、介紹和研究三層刑法理論體系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成為德日刑法理論在臺灣省生存和成長的重要土壤。目前,中國大陸沒有這樣的知識分子階層。中國大陸的司法人員和理論研究者都是在國內教育的基礎上主要通過學習中國刑法理論成長起來的,不具備學習和研究德國和日本刑法理論的語言基礎和知識結構。面對這壹現實,要迫使大陸刑法學者放棄中國培育多年的刑法理論,將其移植到德國和日本,很難說不是壹廂情願。此外,臺灣省地廣人稀,地域狹小,知識傳播迅速。然而,中國大陸人口眾多,各地刑法研究水平參差不齊,司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在這種情況下,要“清除”壹個廣為流傳、早已為人所知的理論並不容易,而要“重建”壹個所謂的新知識體系!因此,從現實出發,運用比較法也可以得出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是合理的結論。
(三)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內在合理性
對犯罪四要件說的深入研究表明,犯罪四要件說邏輯嚴密,符合認識規律,符合犯罪本質特征。可以說,犯罪四要件說不是在沒有法律依據的特定政治條件下沖動的產物,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反復論證後形成的理論精華,其精巧程度堪比世界上任何壹個犯罪理論體系。犯罪四要件說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四個要素構成。在四個要素下,它包括具體的要素。例如,犯罪的客觀方面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基於每壹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犯罪構成要件與必要性、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元素構成元素,元素耦合成壹個整體。整個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內在邏輯極其嚴密,層次界限相當清晰,恰當地實現了對壹個犯罪行為由粗到細、由表及裏、由整體到部分、由部分到整體的分析。
同時,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也符合人們的認知規律。盡管對四要素如何排列仍有不同的觀點,但無論觀點如何,它們都承認這樣壹個事實: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要素的排列不是任意的,而是遵循壹定的規律的。我始終堅持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的傳統排列方式,並始終認為這種排列方式準確地遵循了人們的認知規律。犯罪行為發生後,人們首先意識到“人被殺了”和“財產被盜了”,這揭示了犯罪對象的問題。然後,人們不得不思考人們是如何被殺害的,他們的財產是如何被盜的。是誰殺了那個人並偷走了財產。這涉及到犯罪的客觀方面和犯罪主體。當然,在罪犯最終被發現或抓獲後,人們不得不進壹步考察這個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內心狀態,這是犯罪主觀方面要解決的問題。因此,我認為四要件犯罪的理論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的安排並不混亂,而是符合人們的認知規律,是壹個有機統壹的整體。
事實上,無論是我國的耦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還是德日刑法的遞進三層次犯罪理論體系,所解決的問題無非是為認定犯罪提供壹個統壹的抽象模型。這種模式來自於對現實生活中各種犯罪行為的概括和總結。模型壹旦形成,就應該普遍適用於框定任何壹種犯罪行為。因此,犯罪模型必須概括各種犯罪的* * *性質,並細化每種具體犯罪行為的本質構成。我認為,我國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完全符合這壹標準。任何犯罪行為最本質的方面無非是四個部分: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這四個模塊足以涵蓋任何犯罪行為的所有具體要素。再者,在四個區塊中,通過提煉必備要素、過濾可選要素,可以準確劃分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界限。由此我認為,犯罪四要件說完整、準確地反映了犯罪行為的客觀本質和內在結構,是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懲罰性三個特征的具體證明,是準確認定犯罪的有效標尺。
(四)犯罪構成要件理論的相對合理性。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相對合理性是指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具有相對優勢,比其他犯罪認定理論更加合理。由於目前的爭論主要集中在是否以德日刑法的遞進三層犯罪理論體系取代耦合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因此本文主要側重於比較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與三層犯罪理論體系。
首先,四要件犯罪說的合理性在於它是壹個相對穩定的理論體系,而三級犯罪說則是不斷變化的,常常讓人感到無所適從。雖然我國犯罪四要件理論創立至今已有半個多世紀,但老中青三代刑法學者很少提出傷筋動骨的修改意見。即使有學者提出了去除犯罪客體的觀點,也很快受到質疑,發現總有難以解決的理論問題。關於犯罪構成要件,很少有學者提出哪些要件不應該存在,哪些要件必須補充。這足以說明四要件犯罪論是相對穩定和成熟的。另壹方面,在德國和日本的刑法學中,關於犯罪論體系的爭論已經持續了數百年。每種理論都各執壹詞,而且有許多不同之處。即使就李斯特-百靈達創立的最經典的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責任三層體系而言,其內部要素的安排也極不均衡。以主觀故意和過失為例。起初,百靈達聲稱構成要素是無色和中性的,自然不包括主觀要素和規範要素。因此,在責任理論中對故意過失進行了研究,並將其稱為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然而,人們很快發現,如果不在構成要件中增加主觀要件和規範要件,就很難實現其對行為客觀確認的“建模”效果。因此,必須在構成要件中增加意圖和過失,並且區分作為構成要素的意圖和過失與作為責任要素的意圖和過失。但是,在實質內容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除了制度建設的需要之外,將故意和過失相互分離的必要性是什麽?難怪壹些日本犯罪學家自己提出,我們必須警惕日本刑法中的系統論傾向!(1)此外,三級犯罪理論體系建立之初就提出“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試圖通過侵犯* *,衡量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值得懲罰的利益,並通過責任理論考察行為人的具體主觀情況,以確定是否懲罰和如何懲罰。然而,人們很快發現,如果在違法性中不考慮主觀因素,就不可能在制度中體現其實現利益衡量的應有作用。因此,有學者主張在違法性中也應考慮主觀因素。但這樣壹來,違法和責任的區別在哪裏?總之,如果我們深入研究德國和日本的刑法理論就會發現,這種漸進式的三層次犯罪理論體系並非無懈可擊,其本身實際上存在著許多矛盾和沖突。由此,我認為無論是犯罪四要件說還是遞進三層次犯罪論體系都不是絕對合理和完美的。就體系的穩定性和內在統壹性而言,四要件犯罪構成說更為合理。
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另壹個合理性在於它符合訴訟規律,非常方便實用。我對德國和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了解不多,也不知道在符合性-違法性-責任性的三級犯罪論體系中,司法機關是如何承擔證明任務的。同時,如果將這壹制度移植到中國,在中國現行司法制度下,公、檢、法機關將如何分配各自的舉證責任?我感覺我國現有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符合我國現行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司法體制。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機關的公訴和人民法院的審判都圍繞犯罪四要件展開,對四要件中的具體要件逐壹進行核實、甄別和證明,如行為在客觀上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主觀上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等等。當然,每個要素的審查重點是不同的,有些要素,如行為和因果關系,應著重核實;還有壹些要素,如犯罪時間,在某些犯罪中並不重要。但無論如何,所有司法機關的目標都是壹致的,它們都明確各自的舉證責任和證明程度。此外,犯罪四要件理論也得到了司法機關的認可。近年來,關於犯罪論體系和刑法體系的理論爭論非常激烈,但實務界對此卻無動於衷。我認為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從業者沒有感受到犯罪四要件理論的司法障礙!
二、中國刑法體系的基本類型及得失分析。
在討論了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性之後,我們需要進壹步思考我國刑法體系的問題。這是壹個更大的問題,需要從中國刑法體系的基本形態來討論。盡管中國的刑法體系從建立之初就存在著如何構建的爭論,但時至今日,以罪-責-刑為基本模式的中國刑法體系已經得到了廣泛的認可。我認為,我國刑法的罪-責-刑體系基本上是科學合理的,盡管也存在壹些不足。
(壹)中國刑法犯罪-責任-刑罰體系的基本形式。
認定犯罪、確定罪犯的刑事責任和判斷罪犯應受懲罰的嚴重程度是世界上任何刑法制度都無法避免的三個核心問題。然而,在中國和日本的刑法體系中,通過三級犯罪理論體系,在認定犯罪的同時確定犯罪人的責任。在日本的刑法體系中,認定犯罪的任務由以犯罪四要件說為中心的犯罪說來完成,而刑事責任的確定則由刑事責任說來完成。因此,相對刑事責任理論是我國刑法體系的重要特征。如何確定刑事責任的理論地位,成為科學構建我國刑法體系的重大問題。關於這壹問題,壹直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先於罪刑論,我國刑法體系應為刑事責任-犯罪-刑罰論。(2)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當取代刑罰論,我國刑法體系的結構是刑罰論、犯罪論和刑事責任論。(3)此外,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責任論應與罪刑論並列,我國刑法體系是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⑷
上述三種觀點中,我壹直主張第三種觀點,我主編的教科書都采用這種犯罪-責任-懲罰的基本模式。而且,罪-責-刑的刑法學體系也得到了大多數刑法學者的認可。我認為,我國刑法體系的基本形態是:犯罪(犯罪論決定犯罪)-責任(刑事責任論決定責任)-刑罰(刑罰論決定刑罰)。
(二)中國刑法制度得失分析。
我壹直認為,中國的刑法體系基本上是科學合理的。在我國四要件刑法體系中,犯罪論根據犯罪構成理論確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確定刑事責任提供了依據;刑事責任是犯罪與刑罰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對罪刑關系起著調節作用;刑罰理論決定了如何處罰構成犯罪並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犯罪-責任-刑罰的邏輯結構是整個刑法的縮影。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完整體現了辦理刑事案件的步驟和過程。”⑸
當然,對這壹制度也有壹些批評,其中包括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核心內容的制度。我認為,批判性觀點中確實有許多真知灼見,對進壹步完善我國刑法體系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然而,也有壹些觀點經常讓人感到自嘲。例如,壹些觀點以德國和日本的刑法理論為基礎批評中國的刑法制度,給人的印象是壹些學者確實對德國和日本的刑法有深刻的了解,但他們對中國的刑法缺乏透徹的了解。以德日刑法學為範本來衡量中國刑法學中的壹些問題過於武斷,但卻忽略了中國刑法學本身是壹個整體。有些問題雖然不像德日刑法學那樣在同壹立場、以同壹方式解決,但可能在另壹個立場上以另壹種方式解決(如正當行為的制度地位)。不深入了解和思考兩大刑法體系,往往難免讓人覺得“理所當然”而妄下結論
當然,中國的刑法體系並不完善。我個人認為中國的刑法體系主要存在兩個問題:(1)中國的刑法體系整體上是靜態多於動態的。認定犯罪、確定責任和確定刑罰是刑事訴訟的完整過程,是刑法需要解決的三個動態中心任務。然而,在我國現行刑法體系中,這三個動態過程並未得到充分闡述。刑法教科書的壹般章節,如對犯罪構成、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的整體介紹,直至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同罪、罪數等,均以靜態描述犯罪為主,缺乏動態認定犯罪、歸責與量刑的相關理論內容。(2)在我國刑法體系的三大板塊——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中,犯罪論和刑罰論相對豐富,而刑事責任論相對空白,缺乏實質性內容,導致行為被確立為犯罪後如何判斷其刑事責任缺乏應有的標準和依據。在我國刑法體系中,犯罪論以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為基礎,主要側重於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的評價。然而,在某些情況下,盡管壹種行為構成犯罪,但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情況對其進行嚴厲處罰顯然是不合適的(如最近的徐婷案)。在這種情況下,由於缺乏實質性的判斷內容,刑事責任理論沒有很好地發揮犯罪論和刑罰論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導致在壹些特殊案件中,根據我國刑法制度得出的結論可能與實際情況不壹致,無法很好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三、完善和堅持我國刑法體系。
雖然我國刑法體系還存在壹些問題,但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完善來解決。就我國刑法制度而言,當前最重要的不是用壹套其他制度取而代之,而是充分認識其合理性,正視其不足,認真研究和完善,並在改革中繼續堅持和發展。
完善我國刑法體系的幾點設想。
1.加強中國刑法體系動態任務的研究。如前所述,目前,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的動態任務,即定罪、歸責、量刑和執行,在我國刑法體系中並未得到充分體現。今後應加強這方面的研究,使我國刑法體系既能形象地描述犯罪構成、刑事責任、刑罰實質和刑罰目的等靜態理論內容,又能充分展現認定犯罪、確定責任、確定刑罰的動態過程。目前對量刑理論的研究應該說是比較充分的,在制度上也占有壹席之地。然而,定罪、歸責、執行等通俗刑法教科書卻難覓蹤跡或語焉不詳。今後能否考慮在制度上為他們設立專章,值得進壹步研究。
2.加強刑事責任理論研究。目前,在犯罪論、刑事責任論和刑罰論三大理論板塊中,對刑事責任論的研究最為薄弱。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刑事責任的基本理論範疇尚未確立。我非常重視刑事責任的研究。早在20世紀90年代初,我就多次撰寫關於刑事責任的文章。同時,我還指導博士生對刑事責任進行了專題研究。在現有的研究成果中,我認為以下幾點值得關註,可以考慮吸收到未來的刑事責任理論中。首先,與犯罪論側重於評價已經發生的事情不同,刑事責任的評價對象應當是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通過對犯罪人的研究,可以考察其主觀特殊情節,並在以罪定刑的基礎上,進壹步整合犯罪人的主觀特殊情節,調整和修正刑事責任大小。其次,與犯罪論的中心任務相比,刑事責任論的中心任務是歸責,即在犯罪確定後,國家考慮如何歸屬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再次,正如定罪必須以犯罪四要件理論為判斷依據,量刑必須以量刑情節的適用為參照壹樣,歸責也應有自己的判斷依據,即歸責要素和歸責體系。如何找到插補要素值得進壹步考慮。有學者參照德國、日本的刑法理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歸責要素包括犯罪人的歸責能力、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人身危險性和犯罪人獲得的社會評價五個方面,並通過主次地位的區別將其排列成壹個體系,稱為刑事歸責體系。這個想法很有啟發性,當然是否可行值得進壹步推敲。
3.加強對系統中具體問題的思考。籠統地談論這壹制度的優缺點是沒有意義的。對制度的考察必須與對實踐中具體問題和難題的研究相結合,從而思考制度中的問題,並通過解決問題來改進制度。這裏試著舉例說明。比如刑事責任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的處理不當,認為“既然刑事責任問題產生於犯罪之後,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當然應當在犯罪之後討論。”然而,當我們的大多數教科書談論犯罪主體的成立條件時,他們談論的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他們將其視為犯罪主體成立的條件。”“我國刑法理論把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作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混淆了行為能力(犯罪)和刑事責任能力的界限”。(7)我們在這方面確實有問題。目前,我國現行的刑法教科書都在刑事主體中談到刑事責任能力,但刑事責任能力恐怕也是刑事責任理論中不可回避的問題。又如,實踐中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幫助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構成犯罪。有刑事責任的人怎麽處罰?1997刑法修改前規定從犯按主犯處罰,處理起來非常困難。刑法修改後,廢除了從犯按主犯處罰的規定,從法律上解決了這壹問題。然而,在理論上,如何準確地解釋它值得進壹步考慮。還有壹個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期待可能性是德國犯罪學家借助“癡迷馬案”提出的壹種理論。近年來,我國刑法學者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給予了極大的關註,許多學者提出,壹些現實問題的解決離不開期待可能性的幫助。真的是這樣嗎?在沒有期待可能性的情況下,能否用我國刑法體系中的其他理論來解決?這樣的問題值得深思。
(二)在改革中堅持中國刑法制度。
在當前關於犯罪構成理論和中國刑法體系的爭論中,我認為我們應該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中國刑法體系,充分肯定其合理性,認真對待其不足並加以完善。在改革中,我們應繼續堅持現行的四要件犯罪構成理論和中國刑法的罪-責-刑體系。“推翻重建論”的觀點不可取。我反復思考,對於中國刑法制度這樣壹個重要的問題,如果我們想徹底推翻現有制度並移植另壹種制度,我們至少需要三個理由:緊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謂緊迫性,是指除非中國的刑法制度已經明顯落後於時代和世界潮流的需要,否則德日刑法制度或其他壹些新的刑法制度已成為大勢所趨,如果我們不移植新的制度,將受到全世界刑法學者的壹致譴責,但顯然這種情況目前尚未出現;所謂必要性是指與新制度相比,舊制度明顯優於舊制度,舊制度不足以承載現有的理論成果或解決現實中的新問題,但這也是壹個未知數;所謂可行性是指移植新系統必須在中國進行充分的知識準備和智力訓練,目前還很難說。因此,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推翻重建”的觀點都是不可取的。向別人學習是必要的,但我們不能在學習中迷失自己,迷失方向。
作者介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名譽院長、特聘顧問教授;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國際刑法協會副主席、中國分會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