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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的。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1。轄區1。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上述情形中,涉嫌主犯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牽頭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犯犯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人民檢察院牽頭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2.《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壹並辦理: (壹)壹人數罪的;(二)* * *同罪;(3) * * *犯同壹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犯其他罪的;(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有關聯,案件合並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2.國防和機構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服刑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上述人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辯護人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兩個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也不得為兩個以上未同案處理但所犯罪行有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5.《刑事訴訟法》第34、267和286條規定了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照上述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指派律師,並將律師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6.《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根據上述規定,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7.《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根據上述規定,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確保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能夠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8.《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收集證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收集、調取證據,不得出具允許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決定。9.《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有犯罪嫌疑,或者接受有關機關的檢舉、控告、舉報、移送,按照偵查管轄分工,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 應當按照規定向辦理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壹級偵查機關報告,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壹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不得指定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10.《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或者控告。情況屬實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或者控告後,應當在十日以內將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三。證據1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決定。1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使用假名的,應當書面說明,並標明分類,單獨成冊。辯護律師經法庭許可,檢查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讓他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申辯情節,然後向他發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寬處理、認罪從輕處罰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