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壹個普通人,在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隨時受到侵犯。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有些人選擇默默忍受,而有些人選擇拿起法律武器,為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鬥爭。然而,妳知道,維權往往並不容易。有時候很明顯妳是受害者,但當妳去找商家要求賠償時,妳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李國敲詐案”就是這種“不維權不罷休”的典型案例。
很多時候,我們必須審視我們的法律是為誰服務的。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我們的法律真的可靠嗎?
“李國敲詐案”的來龍去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發,李國兩歲的女兒長期食用“美國嬰兒奶粉”。當年9月,他帶著女兒到北京海澱區北太平莊醫院檢查。檢查結果顯示“雙腎中央集合系統出現數個點狀強回聲”,這意味著腎功能受損。
據報道,2009年6月3日,李國與奶粉生產商施恩(廣州)嬰幼兒營養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恩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施恩公司賠償李國40萬元。第二天,李國發表了壹份書面文件,表示由於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他將不再追究此案並放棄索賠。在獲得40萬元賠償後,李國再次向美慈公司索賠。
在談判過程中,李國表示: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他要求賠償300萬元(據說在李國接受媒體采訪後,施恩公司主動聯系李國,提出再次賠償李國)。美慈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廣東雅士利集團有限公司拒絕付款,並於同年6月30日向警方報案。
壹審法院(潮安縣法院)認為,李國的300萬元“賠償金”是其所有親屬以對賠償金不滿為由提出的“索賠”要求,沒有任何合法索賠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確。
潮安縣法院還認為,基於公眾和奶粉生產企業在該國發生“問題奶粉”事件後產生並持續的脆弱心理,李國此時在媒體上的報道手段將直接扭曲兩家公司重建市場信用的努力,並將足以損害兩家公司的市場聲譽,影響其正常經營並引起他們的恐懼。
潮安法院壹審判決李國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李國上訴後,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當年2月維持原判。2065438年5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顯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在程序上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有錯誤”,指令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潮州中院於當年2月30日再次作出65438號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李國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本案中,李國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是最大的爭議點:
1.在兒童健康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李國有正當理由要求美慈公司賠償。那麽,在有正當理由的基礎上,要求美慈公司支付巨額“賠償金”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
2.向媒體曝光能構成敲詐勒索嗎?
3.主觀上,李國是否具有敲詐勒索的目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要挾被害人強行索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4條對敲詐勒索罪有相關規定: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1.李要求巨額賠償具有正當理由,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罪?
李國之所以有合法的索賠權,主要是基於奶粉生產商與李國女兒之間的侵權法律關系,因此依法擁有合法的索賠權。對於壹些司法人員來說,只有法律規定的權利才是權利。因此,索賠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確定。如果腎功能受損,應按照醫療單據上顯示的費用進行賠償。
至於食品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最多只能賠償食品價格的十倍。如果超過這些數額,將沒有法律依據,強迫索賠可能會被作為敲詐勒索罪處罰。對於這種言論,貓哥認為它混淆了民法和刑法的界限,擴大了刑法的範圍,忽視了最低限度的法治原則。即:就公權力而言,法律沒有許可或禁止;就私權而言,自由意味著沒有禁止的自由。
在我國刑法中,排除犯罪的理由只有兩種: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德國犯罪學家韋爾澤爾曾提出這壹概念,是對刑法理論的重要補充。維爾策認為,只要行為符合歷史形成的社會倫理秩序,就具有社會等價性,不是違法行為。
他將道德規範作為排除違法行為的實體依據,以限制刑罰權的過度擴張。因此,在許多天價索賠中,過高的索賠金額不僅在道德上是正當的,而且對社會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中國產品的質量遠不能讓人放心。
以食品行業為例。俗話說“民以食為天”,但天塌下來也不是壹次兩次了,以至於有人調侃說“中國很多人在食品上完成了化學素養”。不難想象,如果受害者敢以天價索賠,我們的糧食問題就會少很多。在貓哥看來,法律不僅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還應該鼓勵這種行為。因此,貓哥認為,李國在合法索賠的情況下要求巨額賠償不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02.李對媒體的曝光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因此,消費者有權通過大眾傳媒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揭露和批評。
因此,李國威脅向媒體曝光,其行為合法合理,不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行為要求。此外,聖元奶粉的品牌問題和質量問題在李國接受媒體采訪時已經由國家有關部門公布。這個問題應該是公開的,不能視為他人的隱私和其他可以用於脅迫的內容。充其量,李國的行為是在壹定程度上擴大了問題。
即使問題沒有在國內曝光,那麽李國作為受害者的法定代表人,貓哥認為通過媒體曝光聖元奶粉的問題是合理的,因為商家可以完全拒絕如果他們認為消費者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與商家相比,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如果不允許消費者使用輿論武器,消費者的訴求根本無法平等對話。
如果法律禁止公民在侵權時尋求媒體監督,媒體的作用是什麽?這種媒體只能成為權貴和利益相關者的喉舌。這樣壹個不公正的媒體有必要存在嗎?
因此,貓哥認為,李國對媒體的曝光不能被稱為刑法上的敲詐勒索。
03.李國主觀上有敲詐勒索的目的嗎?
李國被捕入獄前是壹名自由翻譯,2008年月薪10萬元,可以說是絕對的高收入群體。然而,入獄後,他的妻子離開了他,他的女兒離開了他,他的母親因受打擊而致殘,她的工作也因入獄而失去。
因此,對於這樣壹個收入豐厚、家庭幸福的中年人,貓哥很難有理由相信他只是為了300萬元的賠償而敲詐勒索。畢竟,300萬元是李國兩年左右的工資,根據李國在獄中拒不認罪等種種表現,更難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根據刑法中的疑罪從無精神,貓哥認為李國主觀上不存在敲詐勒索罪。
綜上所述,李國的行為只能被視為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充其量只是過度維權行為,應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而李國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五年的刑事處罰,屬於擴大的刑法濫用,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
但是,即使我們不談論李國案件,只要我們梳理新聞,我們就可以發現,以勒索和損害購物中心商譽等罪名打擊活動人士是壹件常見的事情。
2006年2月,黃景華花20900元買了壹臺華碩V6800V筆記本電腦。後來,她因故障多次與華碩交涉,並提出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她因敲詐勒索被警方拘留,後來被捕。
2014年底,遼寧省綏化市明水縣大貨司機李海鋒購買了4包今麥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誘人酸辣牛肉面”作為午餐,發現醋包中含有異物,屬於過期食品。後來他向今麥郎公司索賠450萬元,今麥郎只願意“獎勵”7箱方便面和電話費。
5月29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鋒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李海鋒被河北警方列入網上追逃嫌疑人名單。
2017 12 19,譚欽東發布《中國神酒之“鴻茅藥酒”,毒從天降》。2018 65438+10 10,譚欽東在內蒙古涼城被警方抓獲,拘留並移交檢察院起訴。
2018 65438+10月31,李宏遠離開華為。因離職補償金額與公司存在分歧,雙方協商壹致同意補發李宏遠離職補償3,365,438元+0,576.73元。然而,2018年2月6日,李宏遠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深圳公眾號刑事拘留,並於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
這些案例只是眾多企業“維權”成功案例中的壹小部分。它們引起了轟動效應,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幸運的是,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最終都取得了良好的結果,但在我們看不見的地方和我們無法註意的角落,有更多的侵權者不得不承受這些可恥的指控。
遲到的正義還是正義?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2014年7月,李國刑滿釋放(李國在獄中拒不認罪,堅持上訴,因此未被假釋),並繼續上訴。2065438+2005年5月,廣東省高級法院再審此案。2065438+2007年4月7日,李國被廣東省高級法院宣告無罪,李國終於被證明無罪。
李國出獄後提出了四點要求——要求雅士利及其慈善機構兌現原基本賠償金和654.38+00萬美元的本息賠償金;為李國本人及其家人因建築工程造成的重大損失額外全面賠償3000萬美元;雅士利和施恩正式公開書面道歉;調查責任人並將肇事者繩之以法。
本案誤判造成的負面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正如培根所說:“壹個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有十多宗罪。因為盡管犯罪無視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破壞了法律——這就像汙染了水源。”這種誤判顯然向社會傳達了錯誤的價值取向:這相當於告訴各大商家,如果有哪個不明就裏的消費者敢向妳索要巨額賠償,妳可以動用犯罪力量給他貼上敲詐勒索的標簽。
同時,這也是壹個雙輸的案例。李國從壹個精神飽滿、擁有數百萬美元和幸福家庭的成功人士,變成了壹個靠低保生活的窮人。隨著此案的發酵,中國奶粉行業負重前行,至今仍擡不起頭;在這場荒謬的審判中,司法的公信力也受到了公眾的強烈質疑。
“把裁決還給法官,把正義還給人民!”面對權力的壓迫和金錢的誘惑,泰國法官卡納貢依然堅守著心中的公平正義理念,用生命捍衛著法庭的尊嚴。至於李國的案件,仔細想想是非常可怕的,就好像在案件的背後,壹只無形的手在操縱著壹切,把李國壹步步推向黑暗的深淵。
為什麽維權總是容易變成犯罪?這是每壹個關心中國法治的人都應該思考的問題。
然而幸運的是,李國的案子最終被推翻了。李國案的翻案對今後各類民事維權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將有效指導今後類似案件的審判規則,防止類似冤假錯案再次發生。該案件對消費者今後的維權信心有很大的鼓舞作用,有利於提高我國公民的維權意識,進壹步推動我國商業市場朝著更好、更規範的方向發展。
如今,失去了往日富裕生活的李國認為他的生活並不太難受。監獄生活讓他對生活的要求極低。坐最慢的火車,吃只有壹道菜的盒飯,感覺也相當不錯。
雖然正義來得有點晚,但它仍然是正義。
我希望李國之後不會有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