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
被告:林,男,年齡17歲。
初中畢業後,林經常去壹家面粉廠的姑姑家住,幫她做早餐。有壹天,林要求母親去外地工作,但母親拒絕了。為了籌集路費,林某萌生了盜竊的邪念。2003年7月,林某從表哥丁某處得知,某面粉廠宿舍4號樓401室只有壹名女子居住,她可以爬樓。65438年2月23日下午,林到丁家串門時,林問住在401房間的婦女什麽時候睡覺,丁告訴林從11到12睡覺。當晚0時,林持水果刀和毛線帽爬進面粉廠宿舍區,欲沿臥室盜竊時被發現。林看到後,將推倒在臥室的床上,並威脅要用水果刀捅妳。害怕了,拒絕了,林也原路逃離了現場。案發後,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04年3月5日,檢察院以林某涉嫌搶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被告人林的辯護律師表示不認罪。
第二,分歧
在審判中,法院對案件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理由:被告人林的行為是盜竊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轉化問題。被告林在被害人發現後用刀指著被害人的背部並威脅說“不要尖叫,否則我將刺死妳”。但從他使用的東西來看,他使用的是他表弟從街上買的小水果刀,被告原本打算撬開窗戶,而在被害人發現有人進入房間提問後,他迅速躲在陽臺上,並將被害人推入房間後迅速從原路逃離。從這壹系列行為來看,被告的行為只是為了逃離現場。在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6月28日1991號《關於盜竊未遂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能否以搶劫罪論處問題的電話答復》的規定,如果盜竊未遂不構成盜竊罪,但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故被告人林某不構成搶劫罪(未遂),認為被告人林某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在秘密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後使用暴力、持刀威脅抗拒抓捕,其行為已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予處罰……”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方法藏汙納垢、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263條是關於搶劫罪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搶奪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明顯特殊證據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方法隱匿罪證、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的,為搶劫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罪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才能轉化為搶劫罪:第壹,轉化為搶劫罪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盜竊等犯罪行為,並且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盜竊等行為,還構成犯罪;第二,必須有拒捕的目的;第三,現場必須有暴力行為或暴力威脅。本案中,林某不僅實施了盜竊行為,而且具有拒捕和暴力威脅的目的。此外,中國《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犯罪,但因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為的叫喊,也就是因為林的意識以外的原因,他失敗了。因此,林的整個犯罪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的構成要件。為此,被告人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三是評價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林某的犯罪行為屬於轉化型搶劫罪(未遂),故應當認定林某犯搶劫罪(未遂)。
(1)無罪和搶劫(未遂)的司法認定
1.法律關於犯罪和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應當依法懲處。。
2.法律關於犯罪未遂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是犯罪未遂。”的規定。
3.搶劫罪法條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予處罰……”規定;(2)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劫罪,為藏汙納垢、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盜竊罪的法律規定:(1)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予處罰……”;(2)1988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稱:“被告人實施盜竊等犯罪,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抗拒逮捕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論處。在司法實踐中,壹些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然數額不大,但為了抗拒抓捕等行為,他們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以搶劫罪論處,威脅不大、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3)6月1992 65438+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盜竊未遂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會依法定罪處罰,例如明確以巨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為目標。" ;(4)1998、1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構成盜竊罪。(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珍貴的國家文物為盜竊對象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1991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未遂能否按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搶劫罪論處問題的電話答復》規定,盜竊未遂不構成盜竊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不嚴重、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2)本案中,被告被認定犯有搶劫罪(搶劫未遂),認定被告無罪不合適。
根據我國法律,結合實際案例,筆者認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劫的主要特征是:1。被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權利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2.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當場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監護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人身強制方法,並立即拿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將被害人的身體當場強制實施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其區別於盜竊罪的最顯著特征。上述所謂脅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實施暴力相威脅的精神脅迫,使受害人感到害怕而不敢反抗,並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或讓其立即搶劫。這種脅迫壹般是針對被害人的,有些也可能是針對被害人的親屬、朋友或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威脅通常以明確的語言發出,這使人們不敢反抗。判斷犯罪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為標準。有的犯罪分子為盜竊、搶劫做了準備,攜帶兇器,在夜間潛入犯罪現場,發現犯罪現場的人睡著了,輕而易舉地竊取財物,應定為盜竊罪;如果在盜竊過程中喚醒犯罪的人受到抵抗或呼喊,並立即拿出兇器並使用暴力搶奪貨物;構成搶劫罪;如果貨物沒有被搶走;構成搶劫罪(未遂)。3.主觀上,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4.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在壹般搶劫罪中,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應當是財物是否被搶劫。也就是我搶到了財物,沒有傷人,這就大功告成了;沒有搶到財物,沒有受傷,或者沒有搶到財物,造成輕傷,是未遂。搶劫和盜竊的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的不同。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熟睡、醉酒和重病的事實盜竊財物,與使用藥物麻醉被害人並使其處於睡眠狀態從而搶劫財物不同。其次,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構成搶劫罪,對搶劫的財物數額沒有規定;而盜竊罪規定“數額較大”是必要條件。
轉化型搶劫。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及該條所列情形,綜合起來看,已經將犯罪性質轉化為搶劫罪。本文:第壹,盜竊罪的前提等。,壹般指這些犯罪行為之壹。有的被告人實施盜竊等行為,雖然數額不大,但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搶劫罪處罰;第二,目的是拒捕等。拒捕是指抗拒公安機關或任何公民對他的逮捕和扣押,特別是業主;第三,條件是以暴力相威脅,這意味著犯罪分子對逮捕他的人實施暴力行為,或者威脅實施這種行為情節嚴重,這是本條的重點,也是區分其他犯罪的根本點。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脅並不嚴重和有害,則不被視為犯罪。如果沒有傷害的意圖,只是為了盡快擺脫抓捕逃跑,推搡、沖撞不能認定為使用暴力;第四,時間必須在現場,這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現場;第五,犯罪性質。由於上述情形的發生,以使用暴力為主,使性質轉為搶劫罪,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和盜竊的區別主要是犯罪手段的不同。盜竊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而搶劫是親自使用暴力威脅當場搶劫錢財,並在遇到抵抗時立即施加暴力。
在本案被告人林某的整個犯罪過程中,即2003年2月23日晚11時許,林某竄至位於某面粉廠宿舍4號樓401室的家中,沿外墻攀爬,持水果刀撬開窗戶進入室內。當他想在臥室裏偷東西時,被陳某發現並大聲問道:“誰?。開燈後,我發現被告林在。林看到後,將推倒在臥室的床上,並用水果刀勒住的脖子,威脅說:“不許叫,再叫就捅死妳。”不敢說不,於是林由原路逃離了現場。被告人林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後使用暴力、持刀威脅拒捕,構成上述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犯罪未遂、搶劫罪(未遂)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犯罪性質轉化為搶劫罪。同時符合1988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批復》的要求。特別是,當林被店主發現時,他用刀威脅店主,即林用水果刀架著陳某的脖子,並威脅說“不要尖叫,我要刺死妳”。情節嚴重、危害性大,林某使用暴力行為,使盜竊(未遂)的性質轉變為搶劫(未遂)。這是本案的關鍵點。故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實施盜竊時,如果沒有持刀威脅失主,而是在失主呼喊後立即逃跑,即沒有偷東西逃跑,林某構成盜竊罪(未遂)。根據盜竊未遂且情節明顯輕微、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刑罰水平等。在這種情況下,林可以被認為是無辜的。本案並非如此,但林某在盜竊過程中被發現並受到暴力威脅,改變了其性質,符合搶劫罪(未遂)的構成要件。因此,不能認為本案被告人林某無罪。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應被認定犯搶劫罪(未遂),但並非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