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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故意殺人律師。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該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之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死刑是刑法規定的首選。除非有其他法定或者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否則犯本罪的人必然死亡。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必大意。俗話說,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只要處理得當,犯了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掛上死亡牌。這位律師結合多年的死刑辯護經驗,會給妳壹些建議。

故意殺人逃避死亡的第壹招:堅定生存信念

故意殺人後,長期以來在人們頭腦中積累的“殺人償命”的復仇觀念使大多數人都驚呆了,認為自己必死無疑,因此自暴自棄,有時會感到壹種“斷頭只是壹個碗口大小的傷疤”“20年後老子是英雄”的豪爽。所以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訊問時,不認真思考,隨便說話。為了追求辦案的效率和成果,辦案人員和檢察官從快從重辦理刑事案件已成為壹貫作風。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大多數辦案人員只記錄不利情況,對有利情況充耳不聞,有時甚至幫助犯罪嫌疑人“回憶案情”。誘導犯罪嫌疑人說“反正妳已經死了,說什麽都沒關系”。如果犯罪嫌疑人此時沒有強烈的求生欲,不審查訊問筆錄中記錄的項目,卷宗中呈現的犯罪事實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脫節!可以說對於壹個心灰意冷,沒有求生欲望的人來說是沒有用的。他不可能積極尋求對策,認真對待每壹件事和每壹句話。如果他倒在這道防線上,對他來說將是致命的!因此,堅定的求生欲望是新生活開始的前提和基礎。

故意殺人罪的第二個衡量標準:仔細說出每壹句話,記住妳說過的話,並盡可能全面地說話。

庭審中每當辯護人指出案件真相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時,公訴人無壹例外地引用被告人的第壹次供述和第二次供述的某卷某頁內容。可以說,如果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基本壹致,那麽被告人在法庭審判階段翻供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雖然我們在為他辯護時從他的許多供詞中發現了許多不合邏輯的地方,但法庭審判畢竟不同於數學推理。當妳自己以前說過這話時,別人為什麽要懷疑對妳不利的言行的真實性?正因如此,許多被告為自己的不小心言行付出了沈重的代價,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因此,認真講好每壹句話非常重要。當然,如果妳說了,妳必須記住它。壹般來說,為了獲得供詞的穩定性和壹致性並防止復雜化,調查人員會對被告進行壹次又壹次的訊問,直到他們認為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這樣,我們被要求記住我們說過的每壹句話,並且我們上次說的話應該與我們下次說的話保持壹致。否則,勢必會讓他們看出破綻,從而導致他們繼續無休止地調查,可能就沒有這回事了。

故意殺人罪的第三個衡量標準是考慮整個案件並確定認罪的語氣和方向。

被辦案機關逮捕後,不可能不說話,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壹個民主法制程度較低的國家。如果妳不說話,妳可能會吸引各種刑事調查方法。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之前,應對案件進行全面考慮,明確哪些情節應該告知,哪些情節不應該告知,哪些情節應該模糊(壹般來說,明確正確的事實應該告知,我認為辦案單位無法掌握的事實不應該告知,辦案單位無法準確掌握的事實應該模糊),哪些情節應該先告知, 哪些情節以後要講,哪些情節暫時不能講(通常是辦案單位已經查明的事實先講,尚未查明的事實不能講)。 明確這壹點後,妳就能靈活應對辦案人員的訊問。

故意殺人罪免死措施之四:自首立功,合理使用救命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自首或者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由上可見,自首和立功都是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當犯故意殺人罪的人認為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自救時,這是壹種很好的生存方法。

故意殺人罪免死措施之五:事實模糊,辯護空間大。

對於任何案件,無論偵查機關介入的時間,都是偵查機關事後還原犯罪事實。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時滯問題,這將導致偵查機關查明的法律事實可能與犯罪的客觀事實不壹致,特別是當案件發生與偵破之間的時間間隔較長時。換言之,偵查機關很難還原真實的犯罪事實。這樣,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辦案人員訊問時能夠盡可能弱化犯罪事實、模糊犯罪事實,就可能使辦案單位收集的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從而為律師辯護提供巨大空間,導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不成立。

故意殺人罪避免死亡的第六項措施:為了做出好的判決,律師辯護是不可或缺的。

許多人在犯下故意殺人罪後,首先想到的是他們的親戚和朋友中是否有任何人混在官場中,或者是否有任何朋友參與官場。在權力本位意識根深蒂固的中國,有這種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對權力的監督加強了,單純靠走關系來逃避死亡就有點天真了。畢竟,官員們最怕失去工作。他非常害怕公眾的憤怒和輿論的壓力,生怕自己的政績受到任何玷汙。因此,當他決定是否以權力幹預時,他必然會反復權衡,壹般不會貿然行事。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這樣的人身上,我們可能會錯過挽救生命的最佳時機,到最後後悔也來不及了!律師作為雙方的對立力量,其地位和專業水平的上升將對整個刑事案件的審理產生深遠影響。在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

(壹)引導被告減輕其心理負擔。

(二)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參與訴訟活動,防止因言語不當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後果。

(3)研究案卷材料,尋找起訴的漏洞。

(4)申請辦案單位啟動相關程序,收集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五)與辦案單位深入溝通,確保適可而止。

(六)尋求被害人諒解,減輕辦案壓力。

(七)監督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依法辦案,保證案件公平、公正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