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通報。該司法解釋的要點如下: (壹)民間借貸的界定。解釋第壹條的第壹段。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這壹定義體現了民間借貸行為獨特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看,顯然不同於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也不同於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適用範圍。(2)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壹起。,且有因同壹法律事實或兩個交叉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在某種程度上相互交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事項的交叉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程序的協調和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部分主要包括:1。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壹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中更好地協調配合。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有關,但不是同壹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將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出借人起訴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3)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該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就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規定之壹;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在壹些情況下,當事人對自己的經濟狀況非常悲觀,在壹種情況下,他們會選擇借款,而如果自然人之間存在這種借款,也只是交付,也就是這種債權的權能發生了轉移。
法律客觀性:
【刑法規定】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相關法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貸款詐騙罪(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法發[1996]32號)(無效)四。根據《決定》第十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個人貸款詐騙金額65438萬余元,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自管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1.21法〔2006 54 38+0〕8號)(三)關於金融詐騙罪2。貸款詐騙罪的認定。貸款詐騙是目前最常見的金融詐騙犯罪之壹。審理貸款詐騙罪應註意以下兩個問題:壹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第壹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於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簽訂、履行借款合同,明顯欺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和貸款糾紛。合法取得貸款後,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未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在犯罪時能夠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因經營不善、欺詐、市場風險等非其意誌的原因在犯罪時不能償還貸款。,而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3.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及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基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的規定執行。在認定金融詐騙犯罪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由行為人支付,用於金融詐騙活動,或用於賄賂、饋贈等。,應當納入金融詐騙罪的犯罪數額。但案發前返還的金額要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