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司法考試的弊端有目共睹,改革勢在必行。本報記者肖傑攝
■目前的司法考試幾乎沒有體現考生的分析、推理、判斷等能力,而這些恰恰是法律職業者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
■統考、精英化的考試設計與不同地區、部門法律職業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
■司法考試沒有起到合理的導向作用,對法學教育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a、構建分階段考試模式實現從知識到素養的轉變。
法律職業的專業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傳統和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自2001以來,我國建立了統壹的司法考試制度。經過四年的實踐,現行壹次性司法考試筆試制度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
北京大學法學院潘劍鋒教授認為,司法考試的目的是設置統壹的法律職業資格準入條件,確保每壹位司法從業者都能最大限度地勝任這壹特殊職業,從而確保法律的正義和公正價值的實現。“目前,中國采用壹次性筆試,其中四分之三的問題是選擇題。總的特點是覆蓋面廣、題型小,不能很好地體現考生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就選擇題而言,盡管命題組反復強調靈活性的要求,但受限於題目的標準化程度和答案的性質,在選擇題中很難表現出靈活性。由此得出的結果主要反映考生的記憶能力及其對法律的壹些基本規定和司法解釋的壹些基本內容的掌握程度,難以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等。,而這些能力恰恰是法律職業者應該具備的基本能力。"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鄭教授認為,目前的壹次性筆試增加了那些不具備從事法律職業能力的人在司法考試中獲得合格成績的可能性,因為任何考試都是有偶然性的,考試次數越少,考試結果的偶然性概率就越大,“壹考定終身”的弊端不言而喻。
針對問題,與會專家學者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建議,其中呼聲最高的是可以借鑒德國、日本、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采取的分階段司法考試模式,實行分階段淘汰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潘劍鋒教授、丁祥順副教授為與會人員講解了階段性司法考試的模式構建。他們認為,分階段司法考試模式至少應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階段。第壹階段考試采用客觀題的方式,與目前司法考試中的選擇題相比,其特點是考查範圍廣、難度相對簡單。主要考查考生對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理論基礎的掌握情況。這壹階段考試的目的是通過相當數量的基礎法律知識考試將具備基本法律素養的考生送進第二階段考試,淘汰未完成法律知識體系學習的考生,使相關考試資源的使用更加集中有效。第二階段考試全部為主觀題,考生以書面形式作答考查考生的法律應用能力,重點測試考生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及其思維過程和理論素養,即通過考查主要應用法學學科所涉及的案例材料,考查考生運用法律專業知識綜合分析和處理案件的能力。其中,丁祥順副教授認為,應通過附加面試考察考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面試內容也應強調對考生法律職業道德意識的考察。基於面試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面試的基本取向不應該是選拔和測試候選人的知識水平,而是淘汰那些不適合法律職業的人。
通過考試解決法律專業人才短缺的問題。
人民檢察院政治部教育訓練處處長胡偉烈向本次會議提交的壹份文件顯示,2005年,全國基層人民檢察院僅通過了14.4%的空缺職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何林透露,2005年,四川省甘孜州18個基層人民法院共有223名法官,沒有壹個基層法院能夠獨立完整地設立合議庭。
“統壹司法考試本身就是選拔法律職業人員的壹種形式。其最終價值不是阻止非專業人士進入法律行業,而是選拔或培養適合法律行業的專業人士。但就選拔人才的制度功能而言,統考、精英化的考試設計與不同地區、部門法律職業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丁祥順副教授對現行壹次性司法考試模式的弊端作了進壹步補充分析。
丁祥順副教授認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統壹報考要求、考試內容、組織運行方式、錄取比例、資格效力等都是現行司法考試制度高度統壹的體現。高學歷要求和低入學率反映了這壹制度的高度精英化。然而,中國是壹個發展極其不平衡的國家,對法律職業的需求也有很大差異,尤其是在東部和西部地區。隨著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司法考試中追求統壹和精英化的對立面進壹步加劇了法律職業的不平衡發展,甚至在某種程度上造成了欠發達地區和壹些法律專業部門法律職業的嚴重短缺。“壹次性考試的模式設計導致沒有制度空間解決統壹考試和不同地區、不同專業部門對法律職業的不同需求。目前,解決司法考試地區不平衡的方法是降低報名資格要求和合格分數線,並根據不同類別頒發不同的法律職業資格。其缺點是:壹是難以把握減分的尺度;第二,即使采取了這些措施,壹些地區法律專業人才得不到有效補充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甚至有進壹步降低分數的要求;第三,從資格管理的角度來看,降低註冊資格、降低分數線後,出現了不同法律職業證書分類管理、互不銜接的問題。”
司法考試如何解決法律職業區域發展不平衡的問題?丁祥順副教授表示,階段性司法考試可以根據不同地區職業部門的實際需求適當調整不同地區的階段性要求,在階段性考試的框架內有針對性地采取壹些優惠政策。因為第壹階段的考試註重法律基礎知識,而且在完成四年的法學本科教育後,大多數進入法律研究生學習的考生已經具備了紮實的法律基礎和理論基礎,因為研究生考試本身就是壹場競爭激烈的考試。因此,司法考試可以設置此類考生享受免試第壹階段考試待遇。免於第壹階段考試的考生可以直接獲得在法律職業短缺的地區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同時,為了鼓勵考生在西部地區從事法律職業,對於法律職業嚴重短缺的地區,只需通過第壹階段考試即可獲得在特定地區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如果候選人通過第壹階段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並從事法律職業壹段時間,然後通過所有後續階段的考試,則該候選人可以獲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這樣壹來,第壹,可以鼓勵擁有法律學士學位的候選人在法律職業短缺的領域工作;二是可以開辟法學院校直接向西部地區輸送法律人才的新渠道;第三,法律職業資格之間的關系可以打通,這使得通過免除第壹階段考試或剛剛通過第壹階段考試而就業的西方法律職業者有可能通過進壹步學習獲得國家法律資格。
c .司法考試和法律教育應該相互適應。
自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制度實施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壹直是人們關註和焦慮的重要話題。壹方面,司法考試確實對法學教育起到了積極的指揮棒作用,表現在各大法學院不斷改革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的脫節;另壹方面,各類旨在通過司法考試、教授司法考試技能的培訓班層出不窮,甚至出現專門從事此事的司法考試學校。考生趨之若鶩,相對輕視法學院的教學內容,這對法學教育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對於二者之間的關系,吉林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張文顯教授認為,不存在誰改造誰、誰指導誰、誰依賴誰的問題,因為法學教育是多元的,司法考試是單壹的,司法考試是資格考試,法學教育適合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所以不是簡單的對應關系,應該相互適應。從法學教育的功能來看,二者之間的關系是:中國的法學教育是多樣化的,工農兵等各條戰線都需要法學畢業生,這對實現法律在社會中的引導和調節作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極其重要。面對這種廣泛的就業渠道,法學教育只能采取素質教育的模式,因此不能以司法考試來規範或限制法學院的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尤其不能將法學教育變成應對司法考試的應試教育。從法學教育質量的角度來看,司法考試只是衡量法學教育質量的眾多標準之壹,而不是主要或是的標準。中國的法學教育是法律素質教育,重點應該是對學生進行法律道德、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方法的教育。它培養的法律專業人才首先是壹個好公民,然後才是公民中的法律人。“司法考試是連接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渠道。對於法學教育來說,司法考試是壹個出口,對於法律職業來說,司法考試是壹個進口。司法考試要滿足司法職業的需求,法學教育要充分考慮司法職業的需求,所以我想解決法律職業發展不平衡的問題。”
鄭教授認為:“司法考試是對職業準入的壹種控制,但由於目前壹次性司法筆試的種種弊端,司法考試並不能完全有效地控制準入。此時,現代法學院的法律教育應該是控制專業準入的另壹種方式。”他介紹了美國式現代法學院的成功之處,即不僅相對有效地教授現代法律職業應具備的信息、修辭、方法和倫理等技能,而且在美國律師協會教育質量監控的前提下(包括不承認法律夜校、只承認部分全日制法學院等措施),通過控制學歷和學位證書的發放,在確保準入控制方面發揮了相對有效的作用。這是美國律師資格壹開始比較簡單、要求高,但律師質量控制還是比較成功的經驗之壹。“這種法學院模式的成功可以為我們構建法學院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理想關系提供非常有意義的啟示:在法律職業準入控制方面,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結合可以通過優勢互補,在成本和有效性控制方面發揮良好作用。”(作者:許晏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