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君權神授與法治來自君主:(天人感應論)天是意誌和至高無上的人格神,人是自然和人類社會的創造者和最高主人,其形態、結構和情感與天相同。上天不僅是人類的創造者,而且時刻關註著人類的活動,這也影響著人類的反應。事實上,天人感應論為君權神授提供了理論基礎,而天道神化最終是要神化大地上的君主。“君主實際上是天道在人間的全權代表,而“王願從事之”;在加強君權的同時,也要制約君權,使君權不能偏離正道、胡作非為,強調君權受天監督,“人隨君走,君隨天走,王道配天”,其中“天”是封建統治秩序的代名詞。
(3)三綱五常:以天人感應論論證封建禮教的合理性和永恒性。
①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用陰陽五行理論來證明(“陰也是之助”,陽永遠處於主導地位,陰永遠處於從屬地位);三綱中最重要的是“君為臣綱”,這是第壹綱,後兩綱從屬於君權,三綱分別代表封建君權、宗族權和夫權。它與神權壹起代表了壹切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也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大繩索。三綱是儒家道統的核心,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
(2)五常:仁義禮智信;它是處理人際關系的永恒準則;它是調整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關系的基本原則。
(3)三綱是倫理道德,五常是個人美德;三綱五常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封建統治思想的核心,成為社會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
(4)道德主導刑罰:基本精神是強調教育,提倡“仁義”而不是嚴刑峻法;犯罪的根源在於統治者的過度壓迫,使人民失去了生活的機會。因此,減少和預防犯罪取決於“德治”,即減租減稅和加強教育,同時註意懲罰的作用。壹般來說,懲罰之後是美德;重視人民的思想是積極因素;道德教育與法律在不同領域發揮著相同的作用,即“它是外來的,它也是被使用的”;董仲舒的道德教育沒有超越孔孟,目的是削弱諸侯,加強中央政權。
(1)從陰陽五行論證了“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德主生”,為“德為善,陰為刑,尚德不刑”理論披上了神秘的宗教外衣。
(2)將陰陽學說與人性論相結合,論證道德主刑輔刑的學說,即三性說,即天有陰陽,人有貪、仁兩種品質,分別是陰陽的體現;人的素質分為三個層次,即聖人之性(天生善)、人之性(人)和戰鬥之性(天生惡)。聖人的本性和戰鬥是不可改變的,所以他們不是性。只有人的本性才能稱為性,絕大多數人都屬於人。這種人的本性中有善有惡,也許可以接受。
(3)以道德為主刑,以神權掩蓋其封建禮教和刑罰的階級本質是天意;德治刑論成為歷代封建統治者統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5)春秋的刑期和原判。
①之所以用《春秋》來解釋法律、指導司法實踐,是因為a .在內容上,《春秋》貫穿著壹個基本理念,即強調“親親”“敬敬”的原則,維護“君君、大臣、父子”的宗法等級制度。b、用詞方面,《春秋》簡單晦澀,便於延伸旁支;董仲舒是第壹個引用儒家經典判案的人。他將《漢法》附於《春秋》,以儒家法律觀指導法律實踐,將儒家經典中體現的封建禮教運用於審判,集中總結了漢代的刑法觀,體現了儒家法律觀。
(2)強調原判定罪,根據犯罪動機,也就是心理善惡來定罪,並把行為、後果等表現出來。其次。
(3)“取材於事,原誌”:所謂“取材於事”是以《春秋》為依據的。其實沒有固定的標準,壹切以裁決者的主觀意願為準;所謂“原誌”,就是心悅誠服,“立誌向善而犯法者免罪,立誌作惡者受法制裁”,為封建官吏(酷吏)司法恣意、出入境恣意(罪刑恣意)大開方便之門。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封建統治者的重刑也對其起到了壹定的緩解作用。
④體現了西漢封建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特點:將儒家經典置於法律之上,指導司法實踐,這表明隨著儒家思想在整個思想領域的獨尊,儒家刑罰思想也取得了正統地位;另壹方面說明當時的法律制度並不成熟完備,三綱五常所體現的封建宗法等級原則並沒有被規定為法律規範,儒家經典也沒有被編纂成文,儒家經典與法典、禮與法處於分離狀態,禮與法的結合還需要壹個漫長的歷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