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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簡易程序?
問題1:什麽是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獨立的第壹審程序。簡易程序的目的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物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特點是:(1)起訴方式簡單。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當然也可以根據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副本。被告可以口頭答辯。(2)受理案件程序簡單。爭議雙方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普通程序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可以另行確定開庭日期。(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單。可以通過電話、口頭約定、代委托人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且不受普通程序規定的開庭前三天通知的限制。(4)審判組織簡單。審判由審判員壹人獨任,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查自記。(5)簡化審判程序。不需要嚴格劃分法庭調查、法庭鑒定等訴訟階段,只要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實,正確解決糾紛,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簡易程序只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簡單案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無論是壹審還是二審,都不能適用簡易程序,應該適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不能申請延期。這不同於適用普通程序的六個月的結論期。

問題2: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什麽意思?普通程序:對於復雜的案件,由三名法官或者壹名法官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六個月內審理。由於時間有限,無法提供詳細的咨詢。如果需要更多幫助,可以直接打電話咨詢。簡易程序以三個月為限,由壹名法官單獨審理。普通程序以六個月為限,由三名法官或者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問題3:什麽是簡易程序?什麽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是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新增的審判程序,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大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勢所趨。

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第壹審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2.法庭公訴的簡單化。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

3.簡化法庭程序。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等規定的限制。”

4.縮短試驗期。新《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不能壹味追求簡化而忽視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比如被告人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等。自訴案件中的辯論、申請回避、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不得因為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根據新刑訴法第壹百七十四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指的刑罰是宣告的刑罰,而不是法定的刑罰。根據該條款,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擁有否決權。針對新刑訴法第壹百七十五條關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提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經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看似與本次刑訴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相違背,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特殊性的要求。(2)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不言而喻。

我們應該正確認識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系。它們既特殊又壹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應當按照普通程序辦理。發現簡易程序不再適用的,應當及時改為普通程序再審。這裏要強調的是,已經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認定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能改成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它是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程序,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壹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前準備、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壹)適用範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他案件由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提起口頭訴訟,也可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時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只有寫起訴狀確實有困難,他們才可以提起口頭訴訟。

(3)舉證時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壹般為30天。

(4)法官的構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成員確定後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5)試驗流程.....> & gt

問題4:什麽是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獨立的第壹審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起訴方式,案件受理程序,傳喚方式簡單。審判在排他性的基礎上進行,程序簡單。

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簡易程序不適用: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

(二)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3)非訴訟程序

(4)***同壹訴訟中當事人人數眾多。

而且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人民法院可以使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得約定排除適用簡易程序。

問題五:什麽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簡易程序壹般應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特點是:①起訴方式和受案程序簡單(口頭起訴即可;如果雙方同時出庭,可以立即審理);②召喚方式簡單;(3)獨任審判;④審判程序簡單;⑤試用期短(試用期只有三個月,不能延長)。

問題6:簡易程序的優點是什麽?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比普通第壹審程序簡單的審判程序。之所以簡單,是因為與壹審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相比,簡單易行,方便群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應用具有時間短、程序方便的特點。對當事人適用簡易程序最大的好處是審理周期短,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即可審結,不能延長。而且費用減半。

問題7:什麽叫簡易程序,什麽叫普通程序?適用範圍不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因此,簡易程序只存在於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中,並且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而且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壹般醫療糾紛民事訴訟雙方爭議較大且涉及醫療專業問題,事實不清,不適合采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時容易濫用簡易程序,目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較多。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適用普通程序。

立案方式要求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原告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

審判人員構成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壹名法官獨任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人民法院審理。受理案件後,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審判流程要求不同: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在審前準備、法庭調查順序、法庭辯論順序等方面不如普通程序嚴格。可以在任何時候以簡單的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如果雙方同時到基層法院請求解決糾紛,甚至可以立即開庭審理。

審期不同: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審期的規定不同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審期較短,不能延長。具體規定如下: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有條件的單向轉換,即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情況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無論審理過程中情況是否發生變化,都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問題8:什麽是離婚簡易程序?30分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章簡易程序

第壹百四十二條適用範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第壹百四十三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壹百四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和證人。

第壹百四十五條審判組織和程序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壹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問題9:什麽是簡易程序?將普通程序統壹適用於各類刑事案件的審理,往往會導致壹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久拖不決,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對壹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適用簡易程序,法官不僅受時間限制,而且出庭審理,有利於節省人力、物力、財力,提高辦案效率,調動法官的積極性和責任感,保證案件質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法官可以單獨審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審理情況,只要能夠達到查明事實和案情的目的即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壹)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2)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必須經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自訴案件可以由自訴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經審查也可以主動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許可和人民檢察院同意是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的最終條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