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學院
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L?富勒),二戰後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壹,在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論述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這本書也是富勒和哈特學術爭論的產物。富勒和哈特的目標是。法律和道德是分離的還是結合的?展開壹場辯論。哈特為實證主義的分離進行辯護,認為法律和道德是可以分離的。而富勒則強調法律和道德都離不開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礎和法律本身的道德性。來反駁當時實證法學的學術觀點?道德與法律的分離?富勒寫了壹本書。從書裏?這本書的內容主要圍繞著對現有文獻中關於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滿?可以看出作者寫這本書的出發點。
富勒是通過證明嗎?法律離不開制定法律的目的?來示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這個觀點。富勒認為,如果我們只知道壹個規則,而不知道制定這個規則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無法知道這個規則意味著什麽,進而根本不知道它是什麽。只有明確了被觀察人的目的,才能理解他的行為的意義,進而理解行為人的行為本身。
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對法律與道德不可分割這壹觀點的證明是從法律的目的出發,進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證明思想概括為:立法者制定法律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因為我們可以從道德上評價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動機,為某種目的而創造的法律具有道德性。
富勒認為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聯系,但他並不認為所有的道德都與法律相聯系。比如,給窮人以幫助是道德的,但這種道德與法律有關嗎?答案是沒有。在《法律的道德》壹書中,富勒詳細闡述了與法律相聯系的道德。從層次上講,道德分為欲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前者對人必須做什麽提出要求,是人類行為的最低標準;後者是在此基礎上追求人所能達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前者的表現是什麽?妳必須如何表現?還是?妳應該如何表現?;後者的表現是什麽?妳最好的表現是什麽?。前者會對不遵守者進行懲罰或負面評價;後者不會因為人們無法達到要求的水平而懲罰他們。
富勒對法律道德的另壹種分類是將其分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內在道德。前者側重於法的實體目的,後者側重於程序自然法;前者是傳統自然法所信奉的壹些價值觀念,而後者則是位於法律內部的價值體系,由壹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則組成。富勒認為,立法活動必須符合壹定的原則。在《法律的道德性》壹書中,這些原則被概括為:公開性、概括性、清晰性和明確性、官方行為和法律規定的壹致性、穩定性和連續性、不溯及既往、不矛盾的規定和不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富勒認為,違背法律固有道德即上述原則的法律,違背了法律的本質,並不認為這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內在道德論是對傳統自然法界限的突破,是對自然法的超越性發展。
至於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中立的態度對待它們。富勒認為它們不壹定是好的或壞的。富勒和哈特關於法律道德性的思考和爭論的背景是戰後的紐倫堡審判。二戰中為* *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這次審判中為自己辯護,他們只是在適用* *制定的法律進行司法審判。二戰中,* *以法律的形式公然踐踏公民權利。由此可見,法律也會因追求與公平正義不符的目標而產生惡法。至於法律的目的,富勒只是表明它與整個法律不可分割。如果把法律的目的與法律的規則分開來看,我們將無法區分法律的規則是否構成,無論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善還是惡。也就是說富勒承認了?惡法也是法?。
富勒的觀點隱藏在沈思之中,是對傳統自然法的突破和發展。他的學術觀點對中國建設有什麽影響?法治社會?也是意義重大。中國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已經十五年了。在取得壹些成績的同時,中國建設法治社會的步伐仍在前進。在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同時,也要註重我們實施的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富勒關於立法目的的道德性的論述和他對程序正義的強調能使?忠於法律?理想變得有意義,才能真正實現?忠於法律?理想。
參加考試,貢獻力量
富勒,葛錚譯。法律的道德性[M]。商務印書館.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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