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也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發生汙染事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汙染的船舶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
本規定所稱應急響應,是指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船舶汙染事故時,為控制、減輕和消除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汙染損害而采取的響應行動;“應急準備”是指為有效開展應急響應而預先采取的相關準備工作。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壹實施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具體實施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四條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遵循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責任自負的原則。第二章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第五條國家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沿海省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計劃由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計劃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公布並實施。
沿海市級防治船舶和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由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和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並公布。
制定防治船舶和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應急能力建設計劃時,應當評估汙染風險和應急準備需求,合理規劃應急能力建設布局。
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六條交通運輸部和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汙染事故應急準備和響應機制,建立專業應急隊伍,並根據相應的防治船舶和相關作業活動汙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計劃,建設船舶汙染應急專用設施、設備和裝備儲備。第七條沿海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需要,會同海洋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控機制,加強對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監測監控。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吞吐能力或者船舶建造能力相適應的汙染監測設施和汙染物接收設施,並保持其良好狀態。第八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從事船舶修理、打撈、拆解等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制定安全作業和防汙染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規範和標準,配備必要的防汙染設備和器材。 確保防汙染設備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要求。 第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等作業的單位,應當編制船舶汙染防治能力與船舶修造、打撈、拆解作業所需的貨物種類、裝卸能力、汙染監測能力、船舶汙染物接收和處理能力以及船舶汙染事故應急能力相適應的評估報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港口、碼頭、裝卸站驗收工作時,應當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確認其具備與其作業相適應的船舶汙染防治能力。第十條交通運輸部應當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防治船舶和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的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沿海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省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制定市級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部和沿海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防治船舶及其相關作業汙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