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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養被拐被救兒童
國務院法制辦近日發布《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辦法》規定,解救出的被拐賣兒童,在12個月內無法找到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可以由大陸居民收養。該消息有望使被拐兒童收養走出灰色地帶,但其實施過程中仍有許多法律和社會問題值得關註。

1壹年後找到親生父母怎麽辦?

周佑君(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現行《中國公民收養兒童登記辦法》都沒有明確被拐賣、被解救兒童能否被收養,這是長期以來的立法疏漏。最新出臺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確定,查找被拐賣、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時限為1年,此後可以收養兒童。這個時限是民政部和公安部結合工作實際確定的,是合理的。如果截止日期太短,信息無法充分傳播;如果時限太長,救孩子需要長期住福利機構。

12個月內沒有找到,但孩子被收養後找到了親生父母,怎麽辦?根據民政部和公安部的規定,除非被解救兒童的生父母有出賣或者故意遺棄兒童的行為,生父母始終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這壹規定的合理性在於,有利於在實踐中統壹操作,多數情況下符合被解救兒童的利益。

《收養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兒童利益最大化,上述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能不利於被收養兒童。所以我認為應該允許親生父母和養父母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系。

全國數據顯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發現被拐賣、被解救兒童的比例不到被解救兒童總數的10%。新規允許拐騙解救被收養兒童,那麽如何保證有關主管部門能盡力找到兒童的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避免尋親過程流於形式?因此,需要強化相關機關的責任,明確操作流程,規定工作人員如何充分利用互聯網、DNA等手段,切實履行尋親義務。

在收養效果的評價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試用期”制度。修訂後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可以以收養評價為契機,將被收養子女與收養人共同生活、磨合的情況作為評價內容,彌補我們沒有試用期制度的不足,避免因某種原因解除收養對子女造成的二次傷害。

2 .收養法規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楊小林(北京天池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

由於被拐兒童年齡太小,無法提供有效線索,其父母也沒有報案或采集DNA,壹些被拐兒童的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長期無法找到,壹直困擾著公安打拐部門。允許收養被救助兒童,有利於為兒童健康成長提供相對穩定的家庭環境,符合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

現行收養法的很多規定都是根據計劃生育政策和戶籍政策制定的。比如規定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無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我建議,結合當前的社會現實和二孩政策,已經有孩子的夫妻,因年齡原因無法生育,經濟條件和養育能力較好,經民政部門評估後,應當允許收養壹個孩子。無子女又不能再生育的夫妻,收養能力經過評估的,應當允許收養兩個子女。

相比苛刻的收養條件,目前對收養人本身的評價是不足的。對收養人的評價機制應該是壹個必要的程序。收養關系確立前,專業機構應當對收養人的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心理健康、家庭關系等進行綜合評估。要走訪收養人居住的社區居委會或收養人工作的單位,形成綜合評估報告。

被拐賣解救出來的孩子,法律上是允許收養的,中間還有壹個角色,就是把他們拿出來收養的人,通常是社會福利機構。實踐中,福利機構預算有限,部分機構要求收養人支付捐贈費、慈善費等各種費用,增加了合法收養的難度。因此,收養人自身需要加強監督管理,規範收支,規範標準收養制度。另外,普通家庭只願意收養健康的孩子。建議政府給予針對性補貼,幫助部分被救助的殘疾兒童回歸家庭生活。

3收養家庭不必回避

孩子被收養的事實。

王(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

被拐兒童被解救後,壹般被安置在兒童福利院。此前,由於缺乏收養法規,這些兒童壹般被視為有監護人的兒童,不納入收養範圍。被救的孩子壹般都很健康,和智障殘疾兒童壹起住在福利院,顯然會對他們的成長產生影響。基層工作者在處理綁架和解救兒童方面壹直存在困難。在壹些地區,公安、民政和福利機構出於實際需要,可能允許這類兒童收養,而在壹些地區,則不允許。有很多混亂的情況。

明確被救助兒童12個月找不到親生父母,可以收養,這是好事。我覺得12個月已經提供了足夠的時間。如果壹年內找不到線索,客觀上尋親之路渺茫。更重要的是,要考慮孩子的成長需求。如果孩子在被解救壹年後還不能回歸家庭生活,必然會對他(她)造成相當大甚至終身的心理傷害。

允許收養被拐兒童解救會面臨壹些特殊困難,主要是已故父母的問題。這就需要建立明確的法規來解決這壹矛盾。在這方面,我們應該參考壹些發達國家的做法。發達國家的收養家庭經常收養貧窮國家或地區的兒童。收養人怕被收養的孩子忘記出生地,長大後會主動告訴孩子“妳是哪裏人”。有些收養家庭還會主動把收養的孩子帶回原籍探望,“尋根”。這樣的收養倫理也應該培養。

所以我建議收養家庭不要回避孩子是被收養的事實,甚至大方地告訴他(她)身世。這樣,如果養父母最後出現了,孩子就不會“害怕”了。到時候兩個家庭會好好溝通,* * *確定最適合孩子成長的方式,最大限度的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必要時尋求專門機構的幫助。這是他們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4中國相關機構有22年。

國外領養經驗

尚(北京師範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家庭與兒童研究中心教授)

如果通過,《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有望在拐賣兒童收養方面取得突破。

任何理論上的規定,實施後只會暴露出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的細節。從我國兒童的普遍情況來看,被解救兒童的合法收養,執行起來不會很困難。中國社會迫切需要兒童。由於長期的計劃生育政策,每個家庭的孩子數量都很少,而且有大量的獨生子女家庭、失獨家庭和空巢家庭,所以有很多家庭有意收養孩子。

為了配合計劃生育政策,應該取消各種與兒童利益無關的對外收養限制。同時,在收養條例中增加對兒童保護的要求,對收養人的行為、經濟、心理進行綜合評估。事實上,中國的相關機構有著22年的國外收養經驗,對其他國家對被收養家庭的評估、監管和支持政策有著深刻的理解。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在新的社會條件下改進我們的收養法規、程序和事後監督。

為了使被收養兒童的福利最大化,收養後應當對養父母的撫養進行跟蹤和監督。目前,對於國際收養的兒童,中國的收養機構要求五年內每年進行家庭訪問和評估。國內收養也可以參考相關做法。

尤其應該看到,被拐兒童是被收養兒童中的壹個特殊群體,他們屬於壹個遭受過心理創傷的群體。收養家庭在撫養這樣的孩子時可能會遇到壹些特殊的困難。相關機構不能對辦理完收養手續後收養家庭的困難視而不見,而需要隨時提供服務和支持,確保這些受重傷的孩子最終能夠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