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三條第二款“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未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嚴格進行機動車整車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解釋)第壹百零三條
第壹百零三條機動車產品國家主管部門未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嚴格審查,允許不合格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未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嚴格進行機動車整車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是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和機動車生產、銷售單位設定的法律責任。* * *分為五段,我們將逐壹解釋。
第壹款是對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怠於履行職責的行政處罰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條規定:“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但是,對於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允許投產的機動車車型,該車型新車出廠後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合格證的,在出廠後國家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註冊登記,並免於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上述規定,未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根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允許投入生產的機動車有可能上道路行駛。因此,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在車輛生產源頭嚴格把控安全技術標準,防止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帶病”車輛上路行駛是非常必要的。
對於汽車的生產,過去很長壹段時間內壹直采用目錄管理。只有列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才允許投入生產。2002年4月,為進壹步規範汽車產品生產秩序,深化汽車產品管理改革,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國家經貿委作為全國汽車產品的主管部門,發布了《關於清理整頓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通知》。改革車輛產品目錄管理模式,實行公告管理。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被撤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了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作為機動車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仍然執行《關於車輛制造商和產品的公告》。因此,本文中的“機動車產品國家主管部門”目前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這裏的“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是指沒有按照中國人民國家標準(GB 7258-1997)進行嚴格審查。
允許不符合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降級、撤職是《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僅次於開除的公務員行政處分種類。
上述人員因收受賄賂等原因允許不合格機動車投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制造企業未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未嚴格進行機動車整車質量檢驗,導致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包括已銷售和未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第三款規定: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擅自生產、銷售機動車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本款中的“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車型”是指未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機動車車型。所謂“營業執照”是指通過合法工商登記的企業。企業有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營業執照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嚴重行政處罰措施,屬於資格處罰的範疇。企業壹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就失去了繼續生產經營的資格。“無營業執照”是非法企業或生產窩點,不存在吊銷營業執照的問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封,沒收違法產品,並處罰款。應當註意的是,本款和前款規定的處罰是相對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必須適用壹般程序進行處罰,各方都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該條第四款規定了對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的處罰,這也意味著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和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該條第五款規定,非法生產、組裝、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銜接。這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刑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任。即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產品、壓力容器產品、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的,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