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定管轄體現了訴訟經濟的要求,既可以避免因管轄變更而造成的司法資源浪費,又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使訴訟盡快終結。
管轄權恒定性包括等級管轄權恒定性和地域管轄權恒定性。前者主要是指根據起訴時標的物的數量確定等級管轄後,不會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物的增減而改變。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實行級別管轄若幹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訴訟標的額超過上訴法院在訴訟中通過增加訴訟請求管轄的,壹般不予變更,但當事人故意規避相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這項規定反映了持續管轄權的要求。後者是指根據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屬地管轄後,不會因為訴訟過程中決定管轄的因素發生變化而改變。比如,根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後,被告住所地發生了變化,被上訴法院的管轄不受影響。(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第壹審民事案件壹般由基層法院管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若幹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不變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雙方或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具體數額確定訴訟標的的數額,並據此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增加訴訟標的數額,導致訴訟標的數額超出上訴法院管轄範圍的,壹般不予變更。但是,除非當事人故意規避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
按照分級管轄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由上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下級人民法院不得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為: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較多的涉外案件。
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包括:
1.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由哪壹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後,壹方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設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案範圍的規定》中。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較大城市的1-2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立著作權民事糾紛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設立了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確立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壹)國務院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5)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民事案件。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內容如下:
壹是當事人的住所地是受理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二、壹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00萬元以上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3.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6543.8億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事、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壹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於法律適用中的重大問題、新類型和具有普遍意義的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提交的決定。
六、本通知調整的管轄級別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規定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包括本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反映。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1)壹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被追訴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療的情況除外。
被告城市戶口被註銷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管轄;雙方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戶口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壹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壹般屬地管轄權的例外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3.對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
8.雙方都被監禁或者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壹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監禁或者被勞動教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不在同壹個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國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壹個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沒有辦事處的公民合夥企業或者合夥企業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登記,幾個被告不在同壹管轄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的履行地為加工地,但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對壹些特殊合同糾紛的履行地作了壹些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向合同,標的物是貨幣。貸款人和借款人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款和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應先撥出貸款,從而履行義務。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貸款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存款證明糾紛案件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款證明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向當事人出具存款證明、對賬單或者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名稱與內容不壹致時如何確定管轄的批復: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有明確規範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與名稱不壹致的,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
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壹致,根據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且合同名稱與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壹致的,以合同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的批復:合同履行地為在交易場所進行證券回購業務的地點;在上述交易場所以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以初始付款人(回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到貨、驗收、安裝和調試的地點不作為合同的履行地點。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離開履行地或者交貨地,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按照變更後的約定。當事人未按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的,仍應按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和交付地或者約定不明確,或者雖有約定但實際未交付貨物,雙方住所地不是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不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僅支付定金的合同當事人管轄的批復》:在合同當事人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條款的規定而未履行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情況下,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口頭購銷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的批復: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管轄權的確認,也依照本規定辦理。但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實依據的特殊情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