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篇”:例如關於臺灣省在中日之間的“勝番”的“北京特別篇”;
(2)“合同”,多為解決鐵路貸款、合資鐵路等經濟事務,如1898年中美締結的粵中鐵路貸款合同;
(3)“章程”,如中英在1843年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4)附錄(附件):如1905年簽訂的《中日會議條約》及關於東三省的附錄;
⑤證書。如中國和秘魯廢除苛刻案例的證明;
⑥“租借”,如《中俄土地租借條約》1898和《中德膠澳租借條約》。
這些不同形式的條約和外交文件基本上是不平等的。其中,僅李鴻章壹人就簽訂了30多個不平等條約。
通過這些不平等條約,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攫取了各種特權和利益。
這些特權和福利包括:
1.駐軍權:根據《辛醜條約》(1901)第九條,帝國主義國家享有在中國駐軍的特權。文章指出:“中國國家承諾將單獨舉辦這壹活動,並與其他國家壹起在幾個地方駐軍,以確保首都不會有被切斷海上通道的危險。今天的國軍駐紮在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臺、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和山海關。”
2.內河航行權:帝國主義國家的船只不僅可以在中國領海內自由航行,而且可以在中國內河自由航行。例如1858《中英天津條約》第10條規定“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沿岸所有港口進行貿易”。而“準將從漢口逆流而上到海上,選擇的不超過三處,壹定是英國船只貿易的地區。”
3.領事裁判權:領事裁判權是指壹國領事根據本國法律對居住在東道國境內的本國公民行使管轄權的制度。這壹制度是西方列強侵犯弱國主權、掠奪弱國利益的重要手段。中國是受領事裁判制度影響最深、時間最長的國家。1843《中英五口通商憲章》規定英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如果有協商訴訟,...英國人民如何犯罪應由英國商定的章程和法律送交管家。”也就是說,英國人在中國的土地上犯了罪,中國官員不能根據中國的法律懲罰他,而只能交給英國領事受英國法律管轄。此後,大約有20個西方國家在中國獲得了這壹特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西方國家才被迫放棄這壹權利。
4.傳教自由:1844年,中法簽訂《黃埔條約》,規定法國獲得在五個通商口岸興建教堂、醫院和學校的權利。與此同時,規定“如果中國人侵犯和破壞方濟各會教堂和墓地,當地官員將照常嚴厲拘留和懲罰他們”。事實上,清政府被要求保護法人在中國傳教的自由。1846在法國的威脅下,清政府正式解除了對天主教的限制,並歸還了沒收的天主教堂。隨後,其他西方國家也獲得了在中國傳教的自由。他們在中國各地建立了教堂。許多傳教士在中國充當帝國主義的顧問和間諜。
動詞 (verb的縮寫)海關管理權:1853年,英、美、法三國以上海刀會起義為借口,迫使上海道臺於次年6月訂立《上海海關征稅規則》,並於同年公布《英、美、法領事通令》,奪取了上海海關管理權。此後,帝國主義控制了上海海關,並通過任命外國人擔任當地海關的稅務部門,控制了中國的所有海關。在帝國主義的控制下,中國的關稅自主權和關稅收支權全部喪失。海關長期以來壹直是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工具,中國的國民經濟遭到嚴重破壞。
6.特許經營權:1843。根據中英之間的《虎門條約》,英國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和房屋並永久居住。這壹規定後來成為西方列強在中國各港口建立“租界”的依據。1853年,英國在上海建立租界。不久,美國和法國也在上海建立了租界。1849年,上海英美租界合並為公共租界,最大面積超過8萬畝。1854年,在公共租界設立“部局”。最多時,中國有幾十個外國租界,分布在上海、天津、廣州、重慶、福州、廈門、漢口、九江、長沙、沙市和煙臺。在“租界”中,帝國主義侵犯中國主權,形成了國中之國,並逐步將租界發展成為擴大侵華的橋頭堡。
七。單邊最惠國待遇:1843。中英《虎門條約》特別規定英國對中國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條約說:“如果大皇帝將來有新的恩施和其他國家,他也應該被英國人吸收,以示寬容。”後來其他列強紛紛效仿,給中國帶來了無盡的傷害。
勒索巨額賠款:近代中國,帝國主義發動侵華戰爭,迫使中國簽訂無數不平等條約,勒索巨額賠款。據統計,賠款總額約為654.38+0.953億銀元,相當於清政府財政收入654.38+0.90654+0的654.38+0.06倍和全國工礦資本總額654.38+0.090654的82倍。
9.占領和侵占中國領土:1843年《中英南京條約》第三款規定,清政府“英國君主的準將香港島和後來繼承王位的人始終負責該島,因此他們可以立法治理。”《南京條約》的簽訂和香港對英國的割讓開始破壞中國的領土完整。此後,其他西方列強紛紛湧入,中國大片土地落入帝國主義之手。僅俄羅斯壹國就占領了中國約654.38+0.5萬平方公裏的領土。
PS:
自1842年英國強迫中國簽訂第壹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以來,1842 ~ 1919年西方列強又強迫中國簽訂了709個不平等條約。
其中包括:
163在英國,
日本153,
104在俄羅斯,
73在法國,
47在德國,
美國的41,
比利時26人,
葡萄牙13,
七個在意大利,
五個在荷蘭,
五個奧匈帝國,
四個在西班牙,
其他國家68人。
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南京條約(1842年8月)——賠款、開放五個通商口岸、割占香港島、談判關稅。
(2)《南京條約》附件(1843,包括《五港通商憲章》和《虎門條約》)——領事裁判權、單方面最惠國待遇以及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留權的特權。
(3)中美王霞條約(1844)——美國軍艦可以隨意在中國通商口岸“檢查貿易”;美國有權在條約口岸“開設醫院和建造教堂”。(它還包括《南京條約》的主要條款)
(6)中法《黃埔條約》——允許法國天主教徒在通商口岸自由傳教。
(7)《天津條約》——外交部長駐北京和65,438+00通商口岸的商船和外國軍艦可以在長江港口自由航行,外國人可以在內地活動並支付報酬。
(8)《北京條約》——開放天津、割九龍、允許中國工人出國並支付賠款。
(9)中俄《吉輝條約》、《北京條約》、《中俄西北勘界條約》和《伊犁條約》——土地劃分(略)。
(10)中法新約——清政府承認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在中越邊境開設商埠。中國將來應該在廣西和雲南修建鐵路,法國應該從基隆和澎湖撤軍。
(11)中日《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三重幹涉)、臺灣省、澎湖列島給日本,賠款2億兩白銀,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允許日本在通商口岸設廠,產品在大陸分銷免征國內稅。
(12)《辛醜條約》——賠償白銀4.5億兩;指定東交民巷為“使館界”;拆除北京至大沽的堡壘,允許各國向北京至山海關鐵路沿線的重要地點派兵;懲罰在義和團運動中參與反帝運動的官員,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組織,並罷免未能鎮壓反帝運動的官員;將總理衙門改為外交部,在六個部門中排名第壹;修改合同。
(13)第二十壹條——承認日本已接管德國在山東享有的壹切權力並擴大之。要求將日本租借旅順、大連、南滿鐵路和安豐鐵路的期限延長99年,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和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規定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資企業。中國沿海港口和島嶼不得出租或割讓給其他國家。中國政府聘請日本人擔任政治、軍事和金融顧問;中國警察和軍械工廠是由中國和日本聯合舉辦的。
(14)《俄蒙協定》——俄國與外蒙古當局簽訂,規定俄國應扶植外蒙古的“自治”,同時享有廣泛的特權。
(15)《中俄聲明》——袁世凱與俄國簽訂,規定俄國政府不能在外蒙古建立政府、駐軍或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