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法律1中的因果關系?民法因果關系的特殊性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是研究壹般自然現象的因果關系,而是研究某些社會現象,即人們的行為所參與的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壹般來說,主要是研究具有壹定法律意義的人們的行為與特定法律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也決定了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與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相關聯的。但不能忘記,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同於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某壹個人的社會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為了確認某壹危害行為造成了什麽樣的危害後果,即確認主體的特定行為是犯罪結果的原因;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指某人違反民事義務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研究的目的是確認誰的行為造成了特定的損害後果,從而確定誰應該承擔責任。因此,如果說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首先是基於某壹個人的危害行為切斷客觀現象之間的某種因果鏈,那麽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首先是基於某種危害後果切斷因果鏈,進而去追究造成這種危害後果的具體原因。第二,在研究刑法因果關系時,作為原因的行為多為積極行為,即作為;而民法上可以作為原因的行為,有相當壹部分是不作為,也就是消極的行為形式。比如違約,大多是不作為的形式。壹個人借了別人的自行車放在門外,另壹個人晚上弄壞了。從刑法上講,人的行為與自行車的損壞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從民法上講,不能否認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三,刑法中作為原因的行為只是犯罪主體的行為,但在民法中往往是雙方的行為。換句話說,如果刑法在多因壹果的情況下只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對壹個原因的作用,那麽民法就要考慮每個行為在多個原因中的作用。比如行人過馬路被迎面而來的車輛撞傷,追究司機責任壹般只考慮司機的行為性質;在民法中,需要考慮行人的行為,分析司機的行為。而且民法上作為原因的行為,往往是利益相對人(如債權人和債務人、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行為。第四,刑法中的原因行為壹般是個人行為,而民法中的原因行為往往是集體(法人)行為。就壹個人的具體行為而言,在刑法上,只能是自己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這個行為就會被視為法人的行為,成為法人造成危害後果的原因。刑法因果關系與民法因果關系的不同,決定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不應該也不能照搬民法。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對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無可爭議的借鑒或啟示作用,但刑法因果關系的解決並不意味著民法因果關系的解決。認定因果關系應註意的問題。民事因果關系的認定不能從抽象的概念出發,而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客觀具體地分析。因為客觀世界是復雜的,當事人的行為在事件的發展中起著客觀的作用,因果關系既是順序性的,又是鏈式的。因此,我們在分析某壹具體損害後果與當事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時,不能從主觀想法出發,更不能用固定的模式來設定。而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根據法律的規定擴大或縮小繪制的接觸面。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第壹,要註意因果關系的時間連續性。因果關系的時間連續性表明,原因在前,結果在後。前壹種現象是原因,後壹種現象是結果。因果關系總是因為某種原因而導致某種結果,但從我們對案件具體情況的分析來看,我們通常是從損害事實入手,以損害事實為結果來探究這種結果的原因中是否存在當事人的行為。這時候就要註意,不能把當事人違法行為實施之前已經存在的現象作為結果。第二,要註意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因果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也不以普通人的觀念為轉移。因此,因果關系的認定必須建立在客觀調查研究實際情況、反映事實真相的基礎上,而不能建立在主觀臆斷的基礎上。第三,要註意因果表現的多樣性。所謂多樣性,是指損害結果的原因是由各種因素引起的,包括當事人的行為,當事人作為原因力的行為是不同的。以上內容由邊肖整理,希望對妳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歡迎來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