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打官司要請律師,自然要花錢。
1.行政訴訟的律師費應該付多少?
行政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壹般案件受理費用:
(1)治安行政案件,每案5元至30元;
(二)專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
(4)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以財產案件為收費標準。
其他訴訟費用主要包括: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誤工費、復制本案庭審記錄和法律文本所需費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費用等。,壹般由法院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或實際成本收取。
二。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獲準執業的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上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客戶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產權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
第十壹條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贍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第十二條禁止在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和群體性訴訟案件中實施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當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
風險代理收費的最高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0%。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增加收費金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評查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表,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如確需變更成本估算,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費用清單和異地辦案差旅費及有效憑證。對於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客戶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
對於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費規定。
第二十五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務地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示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的規定,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的;
(三)未提前向委托人提供異地辦案差旅費預算,未出具收取律師服務費的合法票據,未提交代委托人支付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壹保管和使用律師服務專用單據、財務票據和業務檔案的規定;
(五)其他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超越定價權限,擅自制定和調整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處罰責任人。
第三十條因律師服務費發生的糾紛,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壹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6月5日+2月6日+0日起實施。《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和《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暫時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計發【2000】392號)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性: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在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估算,經雙方協商後簽字確認。如確需變更成本估算,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法》第二十五條
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按照國家規定統壹收取費用並如實記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當依法納稅。
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