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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監管農村汙水處理設施
縣城農村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有相關規定。

1.總則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概念解釋】?本辦法所稱農村汙水處理,是指通過農村汙水處理設施,采用接收、輸送和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對農村汙水進行集中凈化處理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包括汙水處理設備和用於接收、輸送農村汙水的管網等相關設施。

【政府責任】?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汙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本行政區域內汙水的收集率、處理率和排放率。

【部門職責】?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汙水集中處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汙水集中處理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投入使用後汙染物處理和排放情況以及個人排放汙水是否達標的監督管理。

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義務和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汙染環境和破壞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的行為。

2.規劃和建設

【策劃與規劃】?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統壹規劃、配套建設、有償使用。

縣級政府應當組織汙水處理、發展改革、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縣級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同步配套建設要求】?農村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或者預留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用地。預留的建設用地未經法定批準程序不得變更。

新建、擴建、改建鄉鎮道路和居民小區,應當按照專項規劃要求,同步建設汙水接收輸送管網等相應設施並同步投入使用。

【立項】?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項目建設和改造】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汙水處理設備、工藝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

【竣工驗收】?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並通過相關法定專項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備案】?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汙水處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文件傳輸】?建設單位應當自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並向當地建設檔案機構移交。

3.關於汙水接納和處理?

【管道汙染】?城市汙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排放的汙水符合管網管理要求的,應當向城市汙水管網排放汙水,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規定條件允許其他排放方式的除外。

鼓勵企業循環利用生產用水;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汙水直排。

【行為禁止】?禁止向城市汙水管網排放下列物質:

(1)揮發性有機溶劑和易燃易爆物質;

(2)氰化鈉、氰化鉀、硫化鈉、含氰電鍍液等有毒物質;

(三)腐蝕管道和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物質;

(四)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學研究、肉類加工等含有病原體和放射性的汙水不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

含有前款所列物質的汙水因事故排入城市汙水管網的,排水戶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向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的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鄉鎮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汙泥處置】?汙水處理廠應當具備相應的汙泥處置能力,並對汙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汙泥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如果汙泥屬於危險廢物,則應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進行處置。

【統計報告】?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向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業務終止】?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並實施臨時接管:

(壹)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水汙染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業,嚴重影響公眾利益和環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的其他情形。

臨時接管的具體方案由實施臨時接管的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4.?設施的保護和維護

【設施的改造和拆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建、遷移或者拆除農村汙水處理設施。

【設施保護】?禁止從事下列影響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和危及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壹)在汙水管道、閥門、檢查井等設施上方和汙水管道兩側安全保護範圍內,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擅自在汙水管道上挖洞接管排水;

(三)堵塞汙水管道和出水口;

(四)損壞或移動井蓋、左靜、閥門井等設施;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維護責任】?運營單位負責集中汙水處理廠、管網、再生水利用和汙泥處置設施的維護。

【設備維護】?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農村汙水處理設施需要臨時停運的,運營單位應當提前48小時通知排水戶。

【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建築安全】?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應急預案,並檢測有害氣體濃度;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規定,並指定專門的監控人員進行安全監控。

【支持合作】?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維護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和幹涉。

【電力保障】?電力部門應當保證農村汙水處理設施運行的用電需求。因故確需停止供電的,電力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前通知運營單位。

【相關工程建設要求】?項目建設涉及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運營單位查詢地下汙水管網情況。項目建設可能影響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運營單位協商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項目建設造成農村汙水處理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賠償。

在汙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遵守管道工程規劃和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

5.監督管理?

【監管要求】?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的規定,加強對農村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並根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水質檢測】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質進行監督檢測,獲得的檢測數據與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共享。項目所在鄉鎮應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排汙和排水情況,不得阻撓和妨礙檢查。

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化驗制度,及時準確地向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汙水處理質量、數量和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等信息。

【信息披露】?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設立公開電話和網站,及時受理公眾對汙水處理的意見和投訴,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和答復。

汙水處理過程中的汙染事件和處理結果應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法律責任

【轉學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汙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壹萬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布違法事實和處理結果:

(壹)向農村汙水管網排放本辦法第十五條禁止排放的物質;

從事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禁止的活動;

(三)相關單位未履行農村汙水處理設施維護責任的;

(四)運營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傾倒汙水處理設施運行中產生的汙泥的;

(五)因施工影響農村汙水處理設施安全,未與運營單位約定相應保護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