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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作場所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
65438+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前,共有***9章61條。這次修改後,增加到10章***86條。本法自2023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施行。

相關專家表示,本次修訂將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進壹步健全防範和處理性騷擾、性侵害的體制機制。

相關專家告訴記者,與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比,經過多輪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亮點頗多,不僅將為司法判決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還將加強對女性職場公平的保護。同時,規定的“標準化”公廁和母嬰室等細節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資料圖片據IC photo

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審

關於“標準化”公廁和產房的規定引人關註。

繼2022年2月和4月兩次提交後,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於10月27日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並於10月30日獲得通過。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訂主要有四大亮點:全面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豐富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內容。根據新時代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職業發展要求,加強特殊保護。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強化婦聯等相關方的保障責任。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鼓勵和支持婦女自強不息。

據介紹,社會壹直高度關註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修訂草案兩次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分別收到40多萬條和30多萬條意見。這是近年來收到最多意見的法律草案之壹。

“作為壹名女性,我個人更關註這部法律對職場女性的保護。”33歲的楊女士告訴記者,盡管有許多法律法規防止就業中的性別差異,但在實際就業中仍然存在對女性的限制,尤其是在生育期前後,女性會遇到許多實際問題,包括求職和晉升等實際限制。“所以我會關註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否會在這方面進行修改。”

記者註意到,本次修訂中有不少細節體現了對女性的人文關懷。其中,修訂草案三審稿設置了符合女性需求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作為公共設施,也體現了人文關懷。

關註女性職場公平

專家:就業性別歧視將依法監督糾正。

女性在職場中的公平問題壹直備受關註。許多女性還會遇到這樣的實際情況:她們的職位受到性別的限制,在面試時被問及婚姻和生育狀況,懷孕後被調到邊緣職位。

記者註意到,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並將其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內容。記者了解到,這其中包括,在招聘(錄用)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於男性或者優先錄用男性;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壹步詢問或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孕檢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育狀況作為錄取(就業)條件的;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聘用)女性或者提高招收(聘用)女性標準的其他行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銀蘭告訴記者,與現行法律相比,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必然會深化對女性職場公平的保護。“在女性就業過程中,雇主經常在面試時詢問她們的婚姻和孩子,這似乎已經成為許多雇主的‘潛規則’。法律修改後,如果婦女再次遇到此類情況,如果證據充分,可以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和婦聯約談用人單位,依法監督並要求其限期改正。”

在這次修訂中,增加了婦女產假制度。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升、晉級和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此,夏銀蘭表示,這壹條在以前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增加這樣壹部法律也將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就業權益。

關註婚姻和家庭權益

男人不能再做“裁縫店老板”

記者註意到,此外,本次修改在完善文化教育權、完善財產權、完善婚姻家庭權、完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相應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鼓勵婚前體檢,明確婚姻登記處應當提供婚姻家庭咨詢服務。同時規定,婦女有權要求將其姓名記錄在夫妻的同壹財產中。此外,還規定了離婚訴訟期間的財產查詢制度。

65438 10月30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銘順告訴記者,《民法典》對夫妻財產、婦女在家庭勞動中的勞動價值等問題也有相應規定,但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是法律為保護婦女權益作出的進壹步規定和細化。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 * *共同財產的定義,明確了* * *共同財產的範圍,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 * *財產中女性部分更容易受到侵害,離婚時女性權益更難保障。”李銘順表示,《民法典》與《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有所進步,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是對《民法典》精神的進壹步完善和細化,並將相關法律寫入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有四個方面的進展:

首先,明確了婦女與其配偶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論雙方的收入狀況如何。這是民法典對男女平等精神的進壹步體現和深化。第二,女方有權要求記載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和可以共同登記的動產的名稱。現實中有很多只記錄男方姓名的情況,這項法律也保護了女方的權利。第三,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有義務向人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第四,實際上是對第三條的保障。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壹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另壹方名下的財產狀況,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自行收集的,還規定由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予以協助,這也是對婦女的壹種保護。

大修後,《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了夫妻雙方應當承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如果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男方工作而承擔了更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給予補償。補償方式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李銘順告訴記者,第6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分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這也意味著,男性不能再在家裏當“店主”,而是在法律上需要和女性壹起承擔家庭義務。

李銘順說,在現實生活中,女性經常在家庭中承擔更多的撫養孩子、照顧父母和承擔家務的責任。這部法律明確規定:“如果女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和協助男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要求男方補償”。“與普通的社會勞動相比,這種對家庭的照顧不僅需要體力和腦力,還需要情感。這種社會價值不容忽視。”

專註於防止性騷擾

律師:為司法判決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

據了解,《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理性騷擾和性侵害的體制機制。

杭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黃新發非常關註《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訂。他曾經總結了82份與職場性騷擾相關的裁判文書。

通過對案例的分析,黃新發發現,他研究的2010至今涉及性騷擾的案例數量呈波動上升趨勢,這不僅與職場性騷擾事件頻發有關,也與女性員工維權意願更強有關。但他也表示,通過對案件的分析,這些案件還存在性騷擾界定標準難以統壹、事實認定難、受害者賠償難等諸多難點。

黃新發告訴記者,《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這有助於在司法判決中界定性騷擾的事實,也為企業相關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

黃新法認為,此前的二審草案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盡到預防工作場所性騷擾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和公益訴訟。“這次明確了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預防女性職場性騷擾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