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
第壹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非法人組織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創辦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可以指定壹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壹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投資人或創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壹百零八條除本章規定外,非法人組織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壹節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在我國,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和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毋庸置疑的。但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主體參與訴訟活動,是壹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長期以來,人們心中壹直存在這樣壹種片面的觀點:民事主體就是民事訴訟主體。
訂立經濟合同的主體必須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法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此簽訂主體具有資格,簽訂的合同可以確認有效。合同糾紛發生後,只有公民、法人等法定民事主體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參與起訴、應訴等訴訟活動。
在涉及非法人組織分支機構等民事責任的訴訟中,由於非法人組織沒有法人資格,不是民事主體,沒有民事權利能力,既不能簽訂合同,也不能履行合同,更不具備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和參與起訴、應訴等訴訟活動的能力。在這種觀點的影響下,有壹段時間。
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法人被視為唯壹的原告或被告,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無論非法人組織的訴訟地位如何。事實上,這種觀點和認識的存在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因為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壹脈相承地照搬了前蘇聯的民法理論。
在民事立法中,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傳統理論對非法人組織的主體地位不予承認。因此,我國並不承認非法人組織的地位,我國相關民法著作中也幾乎沒有關於非法人組織的理論研究和闡述。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發展。
存在大量非法人組織,它們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雖然他們不具有法人資格,但他們也是相對獨立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從非法人組織的上述要求和特征中可以看出)。他們以自己的名義彼此發生民事和經濟關系,並享有和承擔壹定的權利和義務。
同時,在對外交往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糾紛,從而導致訴訟。如果不賦予其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的資格,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行不通,這使得我國民事立法不可能保持沈默。因此,《民法通則》的頒布是以立法的形式正式頒布的。
在民事主體部分,開創了承認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兩戶壹組”“合夥聯營”等特殊民事主體的先例,並從立法上明確了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為訴訟主體時,由個人經營、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家庭經營、以品牌名稱作為訴訟主體。
合夥組織可以使用自己的字號,以其組織作為訴訟主體,其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這是在法律形式上,從實質方面明確了幾個特殊的民事主體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從而確立了他們作為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的地位。
為非法人組織獨立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奠定了基礎。遵循民法通則,我國頒布的壹系列法律法規也打破了傳統民法理論的束縛,從不同的立法角度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訴訟地位和民事主體進行了界定。
例如,我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國家撥款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符合法人條件的企業,由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
取得營業執照;對不具備法人條件,但具備營業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給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從事經濟活動。這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應與法人相同。
即當其開始設立並最終解散或被撤銷或終止時,其權利範圍延伸至依法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和依法核準的經營範圍。《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行政訴訟法》第2條也明確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綜上所述,我國非法人組織經依法核準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即可以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經濟交往,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壹旦他們在對外交往中涉及訴訟,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
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具有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其民事主體地位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確立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從法律上賦予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和民事訴訟主體地位,不僅有利於進壹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也有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正確審結案件,依法保護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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