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確立的道德原則。它要求每壹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遵守諾言,信守信用,絕不欺騙,絕不將自己的利益置於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之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所有市場參與者的道德標準,在市場交易中符合這壹原則的人是“誠實的工人和誠實的商人”,可以說這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部分反映。當市場經濟不完全開放時,誠信原則更側重於道德層面,這主要是向內反省,希望社會活動的參與者信守承諾。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為了更好地確保市場秩序,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需要避免無節制的自由主義和自由放任精神,註重道德規範的調整和約束,法律建設者也應意識到這壹點,並將誠實信用等符合契約精神的道德規範與法律規定有機融合。[1]
(二)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具有契約精神,雙方之間存在信任,買賣雙方是平等的主體,該原則是民法和合同法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民法是調整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合同法是為規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而制定的壹套規則和原則。【2】民法和合同法是平等的主體。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性使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並被賦予更深刻的內涵。目前,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其發展趨勢主要有兩個層次。首先,它是橫向的,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目前,誠實守信原則可以適用於整個民事糾紛領域。第二,縱向效果增強。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有效依據,它不再是補充當事人意願的隨意規範。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領域的發展和完善可以優化法律的制定,改善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規範商品經濟。
(三)市場交易中誠信原則的優勢
誠實守信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保障交易安全誠實守信原則規範和約束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幫助交易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通過規定保障交易雙方的交易安全,促進交易雙方簽訂合同,有利於經濟活動的有效開展。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誠實守信原則要求交易雙方互相了解和知道對方的重要信息,增加相互了解,互相制約,增進信任,促進溝通,減少研究成本,節約交易成本。三是促進交易成功。誠實守信原則要求交易雙方信守合同,恪守契約精神,保護交易結果。具體而言,誠實守信原則不支持失信行為,但同時支持糾正錯誤行為,反對引導錯誤行為,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意義,最終促進了交易的成功。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應用
(壹)誠信原則的附隨義務
誠實守信原則的附隨義務是合同雙方在合同交易中自始至終必須遵循的義務。它是合同簽訂的前提條件,是合同實現的必要基礎,是保證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手段。誠實信用原則的附隨義務貫穿於合同的簽訂和執行過程中,明確了合同雙方的禁忌和要求,包括有所為的義務和無所不為的義務,如保密協議、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等。
(二)誠信原則是法官處理合同案件的有效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填補合同法的漏洞。法律在壹個歷史時期對行為進行限制和保護。其預見性不夠,往往在新問題出現後才繼續改進,具有壹定的滯後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合同法往往沒有涵蓋全部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對其的極大補充,可以填補合同法的壹些漏洞。在實際交易行為中,由於雙方行為的不確定性和法律的GAI,原始合同的內容在實際過程中會發生變化,而變化的部分可以通過城市信用原則來處理。合同法中誠信原則的適用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找出缺失部分並填補缺失部分。當經濟糾紛仍不能通過合同法的規定解決時,可以采用誠實信用原則。另壹種是判斷可以模糊解釋的合同條款。誠實信用原則是壹項總的指導原則,它不會細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合同雙方的行為需要遵循這壹原則。因此,當合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時,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在大方向上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雙方作出判斷,法官在作出判斷時應根據公平和誠實的理念對雙方的行為進行判斷。在買賣中,交易雙方經常因為利益而發生沖突。誠實守信原則可以有效地平衡雙方的沖突,並將沖突集中在買賣雙方的行為上。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適用《合同法》時遇到的困難
《合同法》是壹部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合同的簽訂、執行和後續履行都離不開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原則。“沒有信仰的人不知道自己能做什麽。”誠信是任何交流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麽相比之下,失信問題壹直是社會經濟糾紛中的常見問題。“判決執行容易執行難”成為市場經營主體心中的普遍痛點,如何在實際操作中有效發揮其真正價值是壹個難點。目前,誠實守信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存在兩個難點,這兩個難點都是由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過於寬泛而造成的。首先,誠實信用原則不夠有力,表現在對失信問題的界定不明確。這導致在實際判決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失信行為可以直接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但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采取道德譴責。這種情況將導致法律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效果不足,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力將大大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傾向於選擇確定性更強的法律條款。合同法中誠信規則的約束力和執行力遠遠大於誠實信用原則。第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審判中過於自由,會導致濫用。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解釋過於寬泛,沒有具體的方向,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解釋和補充,導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偏向個人主觀推斷和使用自由裁量權,而不同法官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水平不同,導致不同法官對同壹案件的解釋存在偏差,這將脫離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最終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提高合同法誠實守信原則效力的途徑
建立完善的失信懲戒制度
在市場交易中,經濟糾紛往往是由失信行為引起的。因此,為了確保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貿易摩擦,社會需要重視誠信原則並確保其約束力。中國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劃分信用等級,限制失信者的權利,建立“失信名單”和“嚴重失信透明制度”,並“快速、準確、無情”地打擊失信和懶惰行為,同時鼓勵誠實交易並獎勵守信公民。
(2)嚴格規範法官裁量權。
在我國,在民事案件中,特別是由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較大,但不同法官的專業能力和法律知識不同,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須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我們主要可以從兩點出發:壹是定期審查案件以震懾法官;二是加強司法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其法律職業素養,增強其職業道德和裁判案件的自覺性,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誠實信用原則的存在是誠實守信道德規範的具體詮釋,在合同法中,它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道德基礎、雙方合作的前提、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和法律判斷的依據。城市守信原則的內涵不僅限於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誠實守信原則的具體內涵,充分發揮其社會價值和思想價值,在合同法中細化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對合同雙方形成有效約束,並幫助仲裁機關和法院根據合同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人員進行判斷和仲裁,增強法律公信力, 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適用性,確保新時代的市場經濟,確保市場經濟建設參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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