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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拋物和高空墜物有區別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的規定,高空拋物、墜物不僅屬於違法行為,還可能涉嫌構成犯罪。具體可能犯的罪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

首先,《民法典》明確了高空拋物不僅違法,還可能構成犯罪!

高空拋物、墜物屬於違法行為。

最新《民法典》(2021 1 1起實施)明確規定了高空拋物的處理方式:

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品。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將獲得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壹款規定情形的,公安機關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追究責任。

二、什麽是高空拋物罪?

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妥善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來看,目前可能不會直接處罰,但不妨礙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此前已有多起因類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該意見的采納將使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加明確,做到有法可依。

1,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將直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則屬於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115條的規定,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高空拋物沒有提到過失,筆者認為過失應該存在。如果不是故意的,行為人存在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但認為可以避免,則屬於過失犯罪。如果這種情況造成了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後果,他可能會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並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如果行為人為了傷害他人或殺死特定人而故意高空拋物,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則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罪名均以高空拋物為目的,不涉及高空墜物。這個“拋”字是壹種動態,表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對於上述高空拋物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處罰,壹般不適用緩刑:(1)多次執行的;(2)被勸阻後繼續實施;(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五)其他嚴重情節。

3.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如果人們不是故意扔東西,而是錯誤地“扔東西”,或者不小心導致東西從天上掉下來,這種情況在實踐中也發生得更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則符合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構成,應依法追究過失致人死亡和過失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筆者認為,如果是過失“拋物”,雖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重傷,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現實危險,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如果物品不慎從高空墜落,但受害人沒有死亡或重傷,則不會追究刑事責任。

4.涉嫌重大事故。

如果行為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物品從高空墜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構成,直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134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空拋物危害極大。為了防止“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苦”再次發生,我們需要在和平時期養成文明的生活習慣,並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來維護我們的“安全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