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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公司收購海外保險公司需要哪些監管部門?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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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7號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3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6日起施行。

吳定富主席

2006年7月31日

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活動的管理,防範風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的下列行為:

(壹)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

(2)收購海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收購,是指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的股權,且其持有的股權達到該機構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或雖低於20%但對該機構具有實際控制、* * *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行為。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有關保險和外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並遵守境外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公司收購境外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時,應執行現行的保險外匯資金相關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於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代表處、聯絡處或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

第二章設立審批

第九條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開業兩年以上;

(二)上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

(三)上年末外匯資金不低於6.5438億美元或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償付能力額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最近2年無重大處罰記錄;

(七)擬設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制度完善,並與中國保險監管機構保持有效監管合作關系;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境外分支機構、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匯資金來源的決定復印件;

(三)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⑤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擬設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股權結構和出資情況、業務範圍、籌建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籌建方案;

(八)擬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險公司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承擔連帶責任的,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中介機構有其他發起人的,還應當提交其他發起人的名稱、股份認購協議復印件、營業執照和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第十壹條保險公司申請收購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外匯資金來源的決定復印件;

(三)公司上壹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四)最近壹年和最近壹個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其說明;

五、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六)擬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基本情況說明,包括名稱、住所、章程、註冊資本或營運資金、業務範圍及負責人情況說明;

(七)擬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最近壹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八)收購境外保險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市場分析報告和收購計劃;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收購的境外保險機構為保險公司的,還應當提交上壹年度和最近壹個季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償付能力狀況報告及說明。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處、聯絡處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外匯資金來源合法;

(二)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2年沒有受到重大處罰的記錄;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申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聯絡處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壹申請書。

(二)擬設立的境外代表處、聯絡處或辦事處等非經營性機構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住所、經營預算、負責人簡歷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設立境外保險機構或者境外代表機構、聯絡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保險機構獲得許可證或者收購交易完成後20日內,將境外保險機構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許可證副本;

(二)機構名稱和住所;

三、公司章程。

(四)機構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註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以及其他股東或者合夥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

(五)機構負責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境外代表處、聯絡處或者辦事處設立後20日內,將境外代表處、聯絡處或者辦事處的下列情況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註冊證書副本;

(二)名稱和住所;

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境外保險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進行有效的風險管理,並督促境外保險機構按照東道國法律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其設立的對外擔保的境外保險機構。

保險公司境外分支機構確需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當取得被擔保人的資信證明並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反擔保協議。以財產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反擔保協議的,提供的擔保金額不得超過抵押或質押財產重估價值的60%。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除保單質押貸款外,不得向境外放款。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其派出的境外保險機構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制度、中期審計制度和離任審計制度。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清算結束後,應當將清算機構出具並經當地註冊會計師驗證的清算報告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在其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中單獨披露所設境外保險機構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按照所在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編制償付能力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抄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該境外保險機構上壹年度的財務報表。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8日+10月底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其境外代表處、聯絡處或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境外代表機構、聯絡處或者其他非經營性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該機構的主要工作和機構變動情況。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設立的境外保險機構發生下列事件之壹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壹)投資設立公司;

(二)分立、合並、解散、撤銷或者破產。

(三)機構名稱或者註冊地變更的;

(四)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

(五)註冊資本和股東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六)調整業務範圍;

(七)存在重大經營或財務問題;

涉及重大訴訟並受到嚴厲處罰的;

(九)當地保險監管部門出具的監管報告或檢查報告;

(十)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轉讓其境外保險機構股權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對其境外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報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提交材料:

(壹)增持境外保險機構股份;

(二)增加境外保險機構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關聯交易控制和管理的相關制度。保險公司與其境外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在交易完成後0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前款所稱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境外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下列交易:

(壹)再保險分出或分成業務。

(二)資產管理、擔保和代理業務;

(三)出售固定資產或轉讓債權債務;

④大額貸款;

(五)其他重大交易活動。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境外保險機構資料應當完整、真實、準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壹條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擅自設立境外代表處、聯絡處、辦事處等非營業性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6.5438億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公司和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境外代表處、聯絡處等非營業性機構適用本辦法。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設立保險機構、境外代表機構、聯絡處、辦事處及其他非營業性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所有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原件為外文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中外文不壹致時,以中文表述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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