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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四十條的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具體金額標準為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取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公開招標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招標采購:(壹)具有特殊性,只能向限定範圍的供應商采購的;(二)公開招標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較大。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壹)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未達到合格指標,或者重新招標失敗的;(二)技術復雜或者特殊,無法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迫切需求的;(四)總價無法預先計算。第三十壹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實行單壹來源采購:(壹)只能向單壹供應商采購的貨物;(2)因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而無法向其他供應商采購;(3)需要保證原采購項目或配套服務要求的壹致性,需要繼續向原供應商采購,且追加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第三十二條貨物規格標準統壹、現貨供應充足、價格變動幅度較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進行詢價采購。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第三十三條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部門在編制下壹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列出本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和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第三十四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采購人應當以隨機方式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選擇三家以上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天。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取消投標:(壹)符合專業要求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采購人無法支付的;(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投標被取消後,采購人應將取消的原因通知所有投標人。第三十七條招標取消後,除采購任務取消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第三十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壹)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④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談判期間,任何壹方不得泄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五)確定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終報價,采購人按照滿足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對等、報價最低的原則從談判小組提出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參加談判的供應商。第三十九條單壹來源采購的,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約定的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第四十條詢價采購應當遵循以下程序:(壹)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規定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估交易的標準。(二)確定擬詢價供應商名單。根據采購需求,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進行報價。(3)詢問。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報出壹個不能壹次性更改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