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本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證本單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進入經營單位的食品,應當進行驗收,核實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驗證食品合格證和食品標簽,並取得相關票證。需要檢驗檢疫的,還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三條經營單位經營者銷售包裝食品時,應當查驗食品包裝標簽,包括:
(a)用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3)定量包裝商品的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凈含量及其標準方法;
(四)根據商品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註的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的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鮮期、儲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字樣。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檢疫的農產品和其他食品的經營者,必須查驗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投放市場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經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在市場設立的檢驗點檢驗合格後,方可上市銷售。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的經營者應當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或者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及時處理,並立即停止銷售過期、腐敗變質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六條本單位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買食品時,應當註意核查是否存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內容。
第七條大型商場、市場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市場銷售的食品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禁止投放市場,檢測結果應當登記存檔備查。
第八條本經營單位管理人員應當指導場內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並統壹保管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記錄在案,接受行政執法部門的檢查。
第九條本單位經營者采購商品時,應當拒絕采購不合格、無合法來源的食品。發現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糧食購銷結算系統
第壹條為加強本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場食品質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經營者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食品進貨賬戶和銷售賬戶。
第三條進貨臺賬應當如實記錄名稱、進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和保質期等內容。
第四條銷售臺賬應當如實記錄所售食品的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聯系方式。
第五條買入賬戶和賣出賬戶的保存期不得少於2年。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應當確保在采購食品時,向供貨方索要相關票證,做好登記工作,並將索要的票證分類歸檔,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七條消費者有要求的,本經營單位銷售食品時應當提供合法的銷售憑證;不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當提供商品質量信用卡。
第八條有關行政部門檢驗檢測的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信息內容也應在臺帳中做好登記:
(壹)糧食質量檢驗和檢驗、化驗結果;
(二)食品質量不合格;
(三)經多次檢驗合格和不合格的食品清單;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信息。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第壹條為保證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經營單位堅持“公平、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文明誠信經營,遵守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積極參與食品準入,遵守各項食品準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場準入標準建立各項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完善內部管理,建立食品質量檔案和管理機構,明確責任,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的日常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的索證索票、檢驗登記等工作,確保食品來源合法真實;定期檢查櫃臺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標準,確保不銷售不合格食品。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向消費者作出以下食品質量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標準,在保質期內無腐爛變質現象,包裝標簽符合要求,標簽內容真實,票證合法完整,銷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者商品質量信用卡。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銷售的食品實行質量第壹和“三包”的質量承諾責任。
第八條經營單位應當認真配合相關部門的日常檢查和市場巡查,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建議和客戶咨詢投訴,完善售後服務措施,努力為全體消費者服務。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食品管理,明確食品來源和責任,提高經營單位食品質量,保障食品消費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協議準入,是指經營單位通過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關系,明確供應商和產品的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經營單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三條糧食購銷掛鉤形式包括:廠(場)掛鉤、場地掛鉤、廠對廠掛鉤、到戶對地掛鉤和其他購銷掛鉤制度。重點關註以下食物:糧食、蔬菜、肉類、牲畜及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熟食。
第四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與供應商建立購銷關系,簽訂購銷合同,並使用規範的合同文本。合同中規定了產品質量保證、召回、退貨、賠償和合同解除。
第五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做好對供應商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的檢查工作,核實供應商的經營資質,驗證食品合格證和食品標簽,索取相關票證。
需要檢驗檢疫的,還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第六條與本經營單位建立購銷關系的食品,可簡化準入手續,憑證明供貨方產品的票據按約定進入本經營單位。
第七條本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鏈接食品的質量檢查,對不合格產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制度
第壹條為加強本單位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保證本單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單位的聲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標準或相關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安全衛生隱患的食品停止銷售、退出經營單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下列食品不合格,應當停止銷售並撤出經營單位:
(a)腐爛、汙穢和不潔的;
(二)包裝破損及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三)超出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質期的;
(四)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五)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偷工減料;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者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七)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國際標準采用標誌、防偽標誌等質量標誌。在商品上,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者使用絕對化的宣傳用語;
(八)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九)行政監督機關宣布屬於不合格的食品;
(十)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條本單位工作人員發現本系統所列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並采取以下措施:
(壹)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進行登記;
(二)從市場上召回不合格食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配合召回已售出的食品,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移交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四)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條對已經銷售且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經營單位應當選擇能夠覆蓋銷售範圍的新聞媒體進行公告,或者在經營場所進行公告,通知購買者退貨,並回收銷毀不合格食品。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本經營單位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除櫃臺,撤出超市。
第七條本經營單位應當向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並在銷售食品時向其提供購貨憑證或者商品質量信用卡。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市場開辦者食品質量責任制
第壹條為了規範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買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品市場經營者、櫃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審查入場經營者的資質,明確和落實入場經營者的食品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定期檢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經營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制止,並立即向當地工商部門舉報。
第三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嚴格執行食品質量責任制。
第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保持市場整潔,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第五條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市場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壹)在市場內建立食品質量安全體系,負責食品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
(二)檢查食品銷售的相關憑證,並進行分類管理;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時,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四)建立並指導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臺賬;
(五)宣傳和貫徹政府有關糧食質量管理的規定。
第七條實行食品準入的市場應當設立檢測室,配備檢測設備和專職檢測人員,對市場重要食品進行售前檢測。
第八條市場管理者應當積極協助檢查和處理退市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條市場經營者應當與市場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約定食品質量保證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第十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查驗供應商的經營資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和食品標簽,並索取相關票證。需要檢驗檢疫的,還應當根據產品的生產批次,向供應商索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應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食品不得銷售。
第十壹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購銷臺賬。進貨臺賬應當如實記錄名稱、進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應商名稱及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書編號、食品質量和保質期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還應建立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所售食品的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采購賬戶和銷售賬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二條市場內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就其銷售的食品質量作出以下承諾:所經營的食品符合相應標準,在質量保證期內無腐爛變質,包裝標簽符合要求,標簽內容真實,票證合法完整。
消費者有要求的,經營者銷售食品時應當提供合法的銷售憑證。不能提供合法銷售憑證的,應當提供商品質量信用卡。
第十三條市場內經營者銷售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隱患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並退出市場。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食品質量自檢系統
第壹條為加強對本經營單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證本經營單位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障消費者購買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單位經營者應當保持場地整潔,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第三條本經營單位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對食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做好進貨食品的取證和檢查登記工作,定期檢查櫃臺食品的內外質量,嚴格執行食品準入標準,確保不銷售不合格食品。
第四條大型商場或者市場應當設立檢測室,配備檢測設備和專職檢測人員,對蔬菜等重要食品進行售前檢測,進場時加強自檢,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流通環節。
第五條質量自檢不合格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櫃停止銷售、銷毀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在經營單位銷售。
第六條本經營單位應當設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日常食品質量自檢結果(包括品種、產地、檢測條件等。).
單位名稱(蓋章):
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