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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業部關於發布《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政府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進壹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保證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發揮和提高投資效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電網覆蓋範圍內的國家電力建設項目,包括各種投資方式的火電、輸變電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含居住和文化衛生設施)和附屬工程。第三條各級電力建設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部門行使工程質量監督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不替代各類建設、監理、設計、施工、調試機構的質量管理職能。第四條根據專業性質,受生產部門等單位委托,有能力對委托項目進行質量監督的中心站可以承擔監督任務,並按規定收取監督費。第五條未經電力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檢測的火電和輸變電工程不得並網發電,不得申報電力部優質工程和優質建設工程。第二章管理體制和組織架構第六條電力部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三級設置:電力部設立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各電網公司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應設立質量監督中心站;有供電局有基建工程和質監站有大中型火電和輸變電工程。

各電網局質監中心站除承擔質監中心站職能外,還負責電網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質監中心站的歸口管理。第七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配備:

(壹)質量監督中心站,站長由主管部長兼任,副站長由建設部協調司司長兼任,建設部協調司負責日常質量監督事務。

(二)質量監督中心站,站長由主管主任兼任,副站長由有關部門領導擔任(或兼任),配備或指定若幹名專職質量監督工程師。

質量監督中心站由電力部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站負責考核認證。

(3)工程質量監督站設站長和副站長,並配備或指定若幹名專職質量監督員。

工程質量監督站應由主管工程的質量監督中心站考核並頒發證書。第八條質量監督員應當具備相應的電力建設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當是熟悉相關施工及驗收規範、規範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電力建設專業技術人員。

質量監督工程師由電力部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考核發證。質量監督員由質量監督中心站考核認證。第三章質監機構職責第九條質監中心總站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關於工程基本建設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全國火電、輸變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和歸口管理;

(三)掌握火電和輸變電工程質量狀況,總結交流質量監督經驗;

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參與國家重點項目的竣工驗收;

(六)評審國家火電、輸變電優質工程和優質建設工程。第十條質監中心的主要職責:

(壹)在部質監中心站和地方局的雙重領導下,貫徹國家和電力部關於工程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質量監督實施細則,並報中心站備案;

(二)負責本地區火電和輸變電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按時向中心站提交《工程質量報告》和年度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負責火電和輸變電工程重點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參與啟動驗收和竣工驗收,並對工程總體質量提出意見;

(四)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站的組織、管理和考核;

(五)參與大中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六)檢查所監理工程的設計、監理、設備制造、施工和調試單位的資質,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體系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七)仲裁質量糾紛,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和處理,並及時向中心站報告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八)審查監督範圍內的優質工程和優質建設工程。第十壹條工程質量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壹)工程質量監督站受質量監督中心站領導,執行上級頒布的質量監督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檢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資質,監督檢查項目質量體系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參與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

(四)參與或組織對重點工程和關鍵部位工程的監督檢查,核實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

(五)監督檢查設備制造監管和現場設備質量檢驗管理;

(六)協調有關單位對工程或產品質量的爭議並進行仲裁,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並及時向總站報告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