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區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它們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僅規範壹般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頒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的會計原則與常規會計有很大不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方法也必然與常規會計不同。目前國家沒有破產清算會計的相關會計準則,主要是財政部在1997中制定的《國營企業試行破產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當前的會計實踐中仍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引起更多的關註。
論清算組會計科目的設置
清算組可以參照本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報表,以滿足清算中基礎會計核算的需要。但在實踐中,我感覺《暫行規定》制定的23個會計科目不能全面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經濟業務。因此,作者考慮增加壹些會計科目。
1.增設“用作抵押的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反映和核算企業被宣告破產前發生的有合法有效擔保的抵押資產和有財產擔保的有效債務。雖有財產擔保,但金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債務不在“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債務中的“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抵押物價值超過登記確認的債務金額的,不在“用作抵押物的資產”科目核算,仍在普通資產相關科目核算。
2.增設“應付清算費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間根據合同、協議的規定應付而未付的清算費用。
3.清算組應當設立備查簿,對破產企業擁有和使用的他人財產進行反映和核算,但產權不屬於破產企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破產條例》第71條規定: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寄售、借用、保管、租賃等法律關系而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是破產財產,應由財產所有人取回。同時,《破產條例》還規定,破產宣告後,因清算組的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財產權利人有權獲得等值賠償。因此,清算組應當設置相關備查簿妥善保管上述財產。
4.可以增設“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同時可以增設“清算期借入資產”科目作為“清算期應付債務”科目。如果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壹時無法變現,資金短缺,清算組不得不借款支付清算費用;同時,在清算期間,清算組需要支付破產財產的儲存、管理和出售費用,因資金緊張等原因無法及時支付。此時清算組有必要對清算過程中產生的債務進行核算,這些債務不屬於破產債權,需要單獨核算。這兩個科目可以加。
企業破產時資產的確認與評估
破產清算會計以企業主體資格喪失、生產經營終止為基礎,通過清算實現特定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及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終止。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經濟環境的變化,壹些基本的會計原則,如歷史成本原則,很難被采用進行破產清算會計核算。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價值更註重可變現價值。例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在設立新賬戶結轉期初余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因此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相關科目余額作為期初余額結轉,而應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核算,並核銷遞延費用、遞延資產等不符合資產定義且無變現價值的賬面資產。然而,當破產財產的價值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和記錄時,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可變現價值的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壹種是利用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對歷史成本原則進行了調整。通過提取八項減值準備引入了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制度的破產企業,可以使用賬面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實際會計實務中,清算組在成立時並未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的資產評估,因此沒有評估價值可使用。由於新會計制度頒布較晚,並未完全實施,許多企業尚未采用新會計制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應先按新會計制度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調整歷史成本計價原則,再采用資產賬面價值確定資產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
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破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壹個或者多個連帶債務人破產的,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以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前提供對外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於企業宣告破產,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流動義務,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中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因此,清算組應補足擔保債務:借記:清算損益,貸記: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就清償的數額向保證人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前無法確定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也就是說,破產企業因對外擔保而償還的債務金額仍不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擔保人追償的金額在破產清算債權清償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單獨確認資產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披露。
破產企業未申報債權債務的會計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由清算組和人民法院進行登記、審查和確認。然而,由於各種原因,壹些債權人往往未能在法定期限內申報債權。是否存在註銷這些負債的問題?
筆者認為雖然破產法規定逾期不申報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破產規定》規定,雖然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未申報債權,但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也就是說,在清算財產分配完畢之前,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如果對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債務進行註銷,破產債務可能會失去完整性。此外,由於大多數破產企業財務管理不嚴,會計賬目混亂,債權債務記錄可能有誤。因此,沒有來申報債權的負債可能實際上並不存在。不註銷未申報債權的債務將有助於將來核實相關賬目。但由於該部分未申報債權的債務金額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不符合負債的定義。雖然它不應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負債,但可以考慮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或在清算資產負債表中債務和清算凈損益總額之後單獨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