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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錯誤醫囑引發的法律糾紛案件
腦癱患兒訴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簡介:原告張的母親於2006年6月4日住進急診室(雙胞胎待產)。淩晨3點45分,醫生告知b超胎心胎動無異常,將她安排在產房待產。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流出持續6小時以上,被告(醫院)未采取任何具體的治療和檢查措施。原告於當日上午9時30分出生。醫生告訴他,原告重度缺氧,在兒科病房的保溫箱裏搶救後出院。但2008年原告被確診為腦癱,2009年2月原告家屬從被告處調案後,才知道原告的病是被告造成的。2009年3月,原告將上海某醫院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次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案例分析作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我們接受委托後,認真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進行了調查取證,從專業知識的角度分析了本案的主要法律事實和證據,並做了相應的預案。本案主要爭議有:壹、被告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我們認為被告對法律概念和適用有誤解。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從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能夠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2月案件移送被告且確診病情系被告所致時起計算。二、被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對於原告在其出生期間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壹直持否定態度。庭審中,我們向法院申請委托司法鑒定,由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決定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公約;其醫療行為與現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案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上海市虹口區醫學會的鑒定結論是不構成醫療事故。面對這樣的鑒定結論,無疑是壹個沈痛的打擊。本案要獲得賠償,這個鑒定結論是關鍵,律師和原告都不服這個鑒定結論。我們重新申請鑒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委托上海市醫學會決定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公約;其醫療行為與現狀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本案案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被告對原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醫療糾紛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第三十六條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本案構成二級醫療事故,醫生負主要責任。判決書原告知被告上海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楊浦區人民法院認定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如下:1。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醫療費5090.40元;2.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夥食補助費人民幣280元;3.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住院費65438元+0,565438元+0.5.50元;四。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護理費2065438元+0600元;5.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用具費人民幣280元;不及物動詞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交通費210元;七。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4465438元+0.48元;八。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殘疾生活補助費人民幣244414.80元;9.被告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律師費人民幣3500元。法律依據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壹)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根據證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五)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之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八)被扶養人生活費:限於死者生前或者傷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十壹)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壹百壹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