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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承包的土地征收補償歸誰所有?
集體承包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村承包經營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對集體所有或者集體使用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壹、集體承包土地征收補償歸誰所有?

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個人或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

因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各種征地補償費的歸屬,土地補償費應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政府不能直接支付給企業。

二、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應尊重村民自治。

壹些地方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征地補償中如何分配承包地作出了規定。

例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規定:“征地補償中農民家庭承包土地的80%歸被征地農民所有,20%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未被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而通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在征地補償中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並依法分配或使用。"

再如,《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土地征收價格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的20%屬於集體經濟組織,80%屬於被征收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民;被征收土地未由土地使用權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土地補償費全部歸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因此,在地方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規定,則應遵循村民自治原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

三、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對象和性質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農村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土地的承包人而不是所有者。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它是壹種具有特殊期限的用益物權。但是農民對土地上的植物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因為土地征收不僅征收土地,還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東西,所以土地征收補償不僅需要補償被征收物的所有者,還需要補償土地上種植的東西的所有者。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對象是承包地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三部分。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被征收農村土地所有者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質補償,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承包土地上生長物的補償和對被征地農民財產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國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投資和收益損失補償費,體現了補償性特征。安置補助費是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農業人口進行生活安置,給予的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的,體現了補助的特點。

關於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征地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壹安置的,經被安置人同意,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或者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因此,安置補助費可能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單位或被安置人員,在確定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雖然《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業主所有,但這裏所說的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應理解為分配前的壹種所有權或管理權狀態,不能等同於安置補助費的所有權。

以上是“集體合同項下土地征收補償歸誰所有”的相關內容。由上可知,在法律上,耕地安置補助費是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的。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