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模仿(第2條)
此次對《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現將修改後的第二條規定進行逐壹說明。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本款所列行為是指當事人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未取得專利,但在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的行為。
(二)專利權被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被撤銷和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當事人在其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的權利也喪失。當事人明知專利權不存在,仍然在專門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註專利標記欺騙公眾,屬於冒充專利行為。
(三)專利權期限屆滿或者終止後,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專利權到期或終止後,該技術成為公共技術,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如果原專利權人繼續制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會造成公眾誤解該專利權仍然有效,侵犯相對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四)為本條第壹項至第三項所述行為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
該款具體指為冒充專利行為人提供便利的行為。當事人印制相關標識並提供給本條第1項至第3項所述行為人用於在其產品上粘貼的,也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五)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偽造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自行制作偽造的證件,企圖假冒本應由專門機構制作的證件;變更意味著參與者使用真實文檔來更改本地內容。兩者行為不同,但都是以行騙為目的,屬於同壹違法行為。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是與專利或專利申請有關的法律文件,記錄了相關權利和法律地位,應受到保護,不得偽造和篡改。
(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許可合同。
在合同中假冒專利的行為也是有害的。在與他人訂立許可合同時,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是壹種欺詐行為,應當受到處罰。
(七)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廣告具有極大的社會普及性,廣告媒體領域的虛假行為會使更多的人上當受騙,這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更有利於專利管理機關打擊違法行為,懲罰違法者,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
(八)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其他行為。
本款是對其他未列舉的冒充專利行為的補充,便於專利管理機關執法。
2.銷售專利期滿或終止後有效期內制造的產品的行為(第三條)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權有效期內,專利權人本人或者被許可人有權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專利產品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權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或者被許可人銷售在有效期內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於專利法規定的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為此,增加了第三條,規定專利權期滿或者終止後,在專利權期滿前或者期滿後繼續銷售標有專利的產品不屬於假冒專利行為。將第三條的規定與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相結合,壹方面規定在專利權期限屆滿、終止後,不得制造、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另壹方面為原專利權人在專利有效期內處分標註專利的產品提供了便利,實現了公眾與專利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二、補充和完善假冒專利的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是保障行政處罰合法、公正、高效運行的重要措施。《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規定對專利管理機關公正執法起到了保障作用。本次對調查程序的修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對行政處罰權表明程序、違法事實認定程序、處罰裁判程序等現行程序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和完善。
1.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第七條和第十條)
在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壹方面可以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向相對人表明本機關有權處罰,從而強化執法人員的權威性;另壹方面可以提醒被調查人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如果他們作偽證或阻撓調查,他們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這也有利於對執法人員的監督。
制定《暫行規定》時,專利管理機關沒有專門的執法證件。為規範執法,保證處罰質量,建立壹支懂法、素質好、業務精的執法隊伍,我局自1995起建立了專利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培訓發證制度,並制作了統壹的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培訓並頒發專利管理機關執法證後,方可從事查處假冒專利工作。這壹做法嚴格了執法程序,提高了執法質量。實踐結果表明效果良好,因此在修訂《暫行規定》時增加了這壹內容。
2.證據(第12條)
查處冒充專利案件的壹項重要任務是調查取證。能否取得證據是案件定案的關鍵。缺乏必要的取證手段,特別是必要的證據保全措施,是長期困擾專利管理機關執法工作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采取抽樣的方法進行取證。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七日內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這壹規定有助於專利管理機關及時、有效、準確地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抽樣取證是通過抽取典型樣本來證明壹個整體的方法。不能帶走大量物品,只有在證據可能被隱藏、轉移、銷毀或容易丟失的情況下,才能提前登記保存。登記保存必須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以防止濫用,保存期限為7天。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收集證據,逾期登記保存無效。未發現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應當註銷登記保存。這壹規定也有利於提高專利行政機關的辦案效率。
3.處罰決定前的通知、辯護和聽證(第17、18和19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作出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決定前,有義務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實、證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是行政權與民事權利平衡的要求。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當事人有權知道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請求行政賠償的權利。
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時,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這對專利管理機關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具有重要意義。在實踐中,壹些當事人擔心申訴後懲罰會加重,他們無法充分行使辯護權。因此規定不得因當事人的辯解而加重處罰,這是基於我國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可以使當事人打消顧慮,充分行使權利,減少錯案的發生。
專利管理機關在作出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需要聽證,否則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不利於發揮行政執法快速便捷的特點。只有涉及大額罰款等復雜行政行為時,當事人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當事人在專利管理機關通知後三日內未提出書面聽證請求的,視為放棄權利。
如果專利管理機關未履行上述義務,將導致程序違法,行政處罰可以撤銷。
4.論罰繳分離原則(第27條)
為了防止行政處罰的濫用,《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當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這壹制度從根本上切斷了行政處罰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利益關系,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嚴格行政管理和樹立行政處罰的良好形象。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處以罰款或者變賣、拍賣財產抵繳罰款。
5.關於法律文件(第35條)
為規範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工作程序,避免程序違法,我局制定了相關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