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執行人屬於個人,且有多個債權,此時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從上述規定來看,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所以通過參與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對於參與分配的,原則上按債權金額比例分配。但目前壹些地方已經出臺規定,首信的債權人可以在20%以內優先受償。所以壹旦進入訴訟,就要及時申請財產保全,這樣不僅可以獲得先信的處置權,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優先受償權。
由於參與分配的對象是公民或其他組織,參與分配制度不適用於被執行的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88。幾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換句話說,誰先把它封起來,誰就能得到回報。當然,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全部債務,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防止第壹抵押權人被清償,從而保護自己的權益。
多人起訴同壹債務人,判決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的給付的,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依次清償。債務人的同壹執行財產不能滿足全體債權人要求的,債權人之間的受償順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稱為“執行競合”。
執行競合的條件
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構成執行競合:
壹是同時有兩個以上債權人請求執行債務人的特定財產;
二是執行對象必須是債務人的同壹特定財產,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內容可能不同,但最終都指向債務人的同壹特定財產;
第三,多個債權人有法律文書強制執行,每個法律文書相互獨立;
四是多個債權人在同壹執行階段提出執行申請,即每個債權人在壹定期間內同時或先後提出執行申請。
執行財產的分配
當多個債權人同時對債務人的同壹財產申請執行時,根據執行規定和本解釋的相關規定,有以下幾種解決方式:
1.有限優先原則:多個債權人的執行請求都是金錢給付請求,每個債權人對被執行的財產都沒有擔保物權,執行法院將按照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受償。
2.物權優先原則:債務人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所享有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有多個擔保權益的,按照擔保權益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
3.有限平等原則:壹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以金錢給付的債權,每個債權人對被執行財產沒有擔保物權,按照每個債權的比例受償。
4.債務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破產程序獲得賠償。
綜上,多人起訴同壹債務人,債務人的執行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可以依照執行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債權人進行賠償。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企業破產,然後按照破產程序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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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壹般情況下,具有擔保物權等法定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無論是否采取查封措施,也無論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如何,都有優先受償權。
二、如果所有債權人都沒有優先權,法院將按照采取查封措施的順序清償債權。舉重若輕,有扣押權的債權人優先於無扣押權的債權人。
三、即使債權被查封,也要區分被執行人的主體身份。
1.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
人民法院原則上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債務,不考慮債權人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
在特殊情況下,壹些地方高院出臺了司法規範性文件,給予采取第壹項措施的債權人適當比例的優先權。但需要註意的是,該措施不是司法解釋,只能適用於本高等學校管轄的區域,不具有普遍效力。
2.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
被執行人能夠清償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按照債權人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後順序清償,也就是說,先被查封的人有優先受償權。
如果債務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申請破產,如果法院受理破產,查封措施就沒有意義,按照債權比例對所有債權人進行賠償。
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申請破產,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按照債權人采取查封措施的順序清償。
以上,供參考!
對於這個問題,要看被執行人是個人還是公司,因為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法律和不同的措施去執行。
根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是個人的,有多個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壹般按照執行金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多人參與分配時,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即不分先後。
但如果被執行人是公司的主要形式,那就不成比例了,還要看有沒有擔保。壹般是有保障的。沒有擔保的,按照采取強制措施的順序執行,即誰先申請,誰優先。當然,如果債權人無力償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有的地方已經規定,首信的債權人可以在20%以內優先受償。所以壹旦進入訴訟,就要及時申請財產保全,這樣不僅可以獲得先信的處置權,還可以獲得相應的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的對象是公民或其他組織,被執行人是公司的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88。幾個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沒有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換句話說,誰先把它封起來,誰就能得到回報。當然,如果公司不能清償全部債務,作為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防止第壹抵押權人被清償,從而保護自己的權益。
簡單明了地回答問題。
1法院判決書顯示了優先受償權的優先分割。
沒有優先受償權的,債務人是法人的,訴訟過程中有保全的,優先分割。債務人為自然人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即使其中壹個債權人保全了,也需要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割。
比如債務人的資產只有200萬元,債權分別是200萬元、654.38+0萬元、654.38+0萬元,那麽三個債權人的比例分別是654.38+0萬元、50萬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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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要看債務人是公司還是個人,不同情況下法院執行的順序是不壹樣的。
1.被執行人是公司的,按照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對債權人進行賠償。壹般來說,訴訟在先,申請執行在先。如張三生起訴後,於2009年8月以101號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19號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查封措施;李四對同壹債務人勝訴後,於2019年8月8日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於8月20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張三比李四更早得到賠償。除非債務人在此之前進入破產程序。
2.如果債務人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的財產明顯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的可執行財產的分配。上例中,張三和李四的債務人為同壹自然人,除壹處廠房外,無其他可執行財產。張三的案子,他向法院申請拍賣廠房。李四案生效後,房子的拍賣款壹直沒有撥付。在這種情況下,李四可以申請參與拍賣款的分配。
供參考
向被執行人分配財產時,必須區分不同的對象:
被執行人是個人的,先處理優先受償部分,剩余財產按數額比例分配。
被執行人是企業,且企業資產資不抵債的,法院應當就是否進入破產程序征求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意見。如果他們同意,他們將被轉移到破產法院審查。如果他們決定進入破產程序,將按破產程序處理,案件的執行將暫停。如果移交後裁定不予立案,則按照以下順序分配:壹是優先賠償,二是勞動者工資,三是先扣押,最後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
壹個工程老板,當然,現在破產了。前年,我起訴了他。他名下有壹棟抵押貸款的房子。我是第壹個,但只起訴了他。第二個債權人起訴了他的夫婦。幸好我們先執行了。房子拍賣後,除了銀行,他那壹半勉強夠我用。
壹般情況下,按照扣押順序。
1.區分債務人的性質,自然人和公司法人的適用規定不壹致。
2.擁有優先權(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實踐中沒有異議。爭議較大的是如何在多個普通債權人中受償。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適用參與分配制度,按照債權比例進行賠償,第壹執行人沒有優先權;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相關法院受理破產的,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賠償;不接受破產的,按照采取強制措施的先後順序進行賠償。雖然查封不等同於優先受償,但在實踐中還是要特別註意查封,尤其是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的,越早越好,包括等待查封。
3.法律基礎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第五百壹十條參與分配執行時,在執行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原則上普通債權按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債務人償還後,應當繼續清償剩余債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88.數個生效法律文書中明確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權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如果存在不同類型的債權,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貨幣債權。如果有多個擔保權益,應當按照擔保權益確立的順序清償。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債權人對執行標的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其債權比例受償。
90.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因執行確定貨幣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被執行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 對被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
91.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由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主持。
法院采取先予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是為了執行財產保全裁定的,具體分配應當在本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於有優先權和擔保權的債權人後,按照各案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6.被執行人是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而不進行清算或者清算的,參照本規定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