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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有哪些特殊假期?
法律的主體性:產假是國家法定假日,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準媽媽的利益已經成為我們所有人關心的問題。那麽女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是多少呢?產假有哪些相關規定?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從分娩前半個月到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員工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壹、產假工資標準2011 1 21。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計劃將產假從90天增加到14周,流產的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 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從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1)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應當在法定休假日向勞動者支付工資。1.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勞動者在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依法享受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2.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應當依法支付工資。3.第62條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進壹步規定,照相機手表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4.所有符合上述產假法律法規的女員工都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同時,任何單位不得以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與企事業單位不同。1.企業為女職工提供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未為女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的企業應當支付其工資。我們這裏說的是基本工資。2.其他額外工資因每個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是否計算由企業決定。3.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工資計發辦法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女職工的工資按以下各項之和計發: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為本人的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2.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為本人的崗位工資,沙納林的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和獎金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3.事業單位普通職工,為本人的職務工資和獎金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4.事業單位職工,為本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其中,體育運動員,為本人基本體育津貼和績效津貼)。註: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賺取的工資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妳平時的工資包括績效工資、各種補貼等。,它也屬於產假前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應該計算在內。第三,目前關於生育二孩的規定:不享受晚育產假。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本產假和獎勵產假兩部分組成。2012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基本產假定義為“生育的女職工產假為98天,難產的女職工產假為15天”,獎勵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產假。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許多地區,晚育的範圍被定義為24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孩子的已婚婦女。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不享受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壹般來說,兩個孩子的產假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規定的98天。4.二胎產假能休多久?生二胎不屬於晚育的範疇,也不是獨生子女。所以壹般二胎產假只有98天。產假是否會延長或“二胎”母親是否也將享受晚育產假,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規定。不過,國家衛生計生委在本月的10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將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同時保障女性就業權利。五、2016最新《勞動法》中關於產假的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休假2周;難產的,產假增加2周;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將增加2周。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包括人工流產)的女員工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含人工流產)的,可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該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發生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第九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含人工餵養)期間(以下簡稱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工作時間內安排哺乳期女職工不少於1小時作為哺乳時間;對於生多胞胎的人,每生65,438+0個嬰兒,母乳餵養時間將每天增加65,438+0小時。可見,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女職工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休2周。法律客觀性:產假是女職工在懷孕或分娩期間停止工作並照常支付工資的帶薪假期。我國《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90天”,這只是對女職工產假的期限作了最低限制,但沒有上限。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往往根據我國提倡晚婚晚育的計劃生育政策,對符合政策的女職工給予獎勵產假,女職工實際享受的產假可能超過90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壹是用人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待遇為:(1)生育津貼;(2)生育醫療費;(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所有費用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值得註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生育津貼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是,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生育津貼的金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金額,因為女職工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產假天數。因此,如果生育津貼金額低於女員工的工資,雇主將補足差額。第二,如果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將由用人單位支付。這裏的工資應該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這應該是女職工產假前的月工資標準。此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和該疾病生育手術的費用。值得註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