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1]:
1,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必須執行。這種非法侵權行為可以針對國家、集體或自然人;可能是為了我,也可能是為了別人;可能是侵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犯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就符合這個要求。
2.肯定有違法侵權。所謂“非法侵害”,是指對某項權利或利益的侵害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非法侵害。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後果。所以,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實施,或者實施者已經自動停止。否則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未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家庭成員)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壹定的限制,即正當防衛應當限制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內。另壹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禦者往往毫無準備,突然而來。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壹般來說,在實施防衛行為時很難迅速確定不法侵害的真實故意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適當的防衛方法、工具和強度進行防衛。所以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時間條件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根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施。“正在進行”壹般理解為違法侵權行為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
(1)關於什麽是已經開始,有“現場說”、“接近說”、“進行說”等多種不同觀點。本文選取了幾個有代表性的理論,敘述如下:
(1)“現場論”強調以行為人進入現場作為違法行為的開始標準,但從行為人進入現場到實施犯罪需要壹定的時間間隔,我們很難判斷行為人是否想實施犯罪。此時,讓防衛人主觀認定不法行為人已經進入現場並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似乎是不合適的,這樣容易導致正當防衛的濫用。所以說它側重於保護維權者的利益,卻忽略了壹些被非法侵害的人的權利,是沒有道理的。
(2)“鄰近理論”強調防衛行為只有在人們直接面對不法侵害時才能啟動,不利於保護防衛人的利益。可能是人在直接面對的時候,往往會受到侵害,才會有自衛的能力。此時時間要求過於苛刻,不利於正當防衛的實施。
(3)說“要開始”是有道理的,但有時候很難確定如何開始。而且對於壹些突發性的犯罪,從開始到行為結束往往需要很短的時間。這時,要求犯罪分子開始實施防衛行為,似乎是不合適的。最大的問題是抗辯可能不到位,不利於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護。而且刑法學界對“進行”本身存在很大的爭論,如何認定本身就是壹個問題。只有在那些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犯罪中,才更適宜采取行動。
(4)“綜合說”正好解決了上述觀點的不足,即原則上以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作為違法行為開始的標準,但當合法權益有受到侵害的迫切危險時,可以采取防衛行動。這既有利於充分保護維權者的利益,又兼顧了不法侵權人的壹些應有利益,因此更為合理。
極限條件
我國現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以,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就是防衛過當。但是,在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對於什麽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什麽是造成重大損害,以及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之間的關系如何存在,都存在很大的爭議。
關於如何確定和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有三種不同的學說。“基本必要論”認為,防衛行為在手段、強度、後果、性質等方面應與違法行為基本相容。,即兩者要完全兼容,滿足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要承擔刑事責任。“必要性理論”認為,防衛行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無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種損害,都不認為是防衛過當。“需要說”認為,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分,應以該行為是否有利於支持和鼓勵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為原則。只要防衛人認為有必要,無論其實施何種防衛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適當的,可以成立正當防衛。
根據現行刑法對這壹問題的規定,可以看出“必要性說”不僅符合現行刑事立法,而且經過司法實踐的長期檢驗也是完全正確的。該理論充分考慮了正當防衛的極限條件,權衡了各方利益,既有利於打擊犯罪,又兼顧了對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當然,這裏還有壹個值得註意的問題,就是判斷是否需要停止不法侵害。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正確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標準是:(1)為避免輕微不法侵害,不允許防衛行為造成更嚴重的危害後果;(二)在人身、財產利益沒有明顯危險的情況下,不得采取造成加害人重傷等措施進行防衛;(3)在可以用溫和手段進行有效防衛的情況下,不允許用激烈手段進行防衛。
客體問題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不能針對無辜的第三人,因為第三人對不法侵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正當防衛必須合法反對非法,而不是反對他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的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辯護人應當為此承擔刑事責任。此外,根據刑法規定,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這裏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即正當防衛除了直接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外,還應包括財產,理由如下:
(1)刑法關於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只能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只規定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沒有規定只能造成人身傷害。因此,應包括財產損失。
(2)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犯罪人所有的財物,即財物的所有權應是侵權人本人,而不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物。當然,侵權人本人現實控制下的財產也可能是非法取得的,可能包括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
正因為如此,當侵權人實施不法侵害時,他就不得不面對壹個選擇,當防衛人可能破壞他的財產時,是實施侵害?還是為了保全來之不易的財產而放棄侵權?當後者的利益大於前者時,侵權人可以選擇放棄侵權。因此,利用其財產進行防衛,有時會起到壹定的防衛作用。既然正當防衛是為了維護正當人的利益,那麽只要正當,就應該允許防衛多樣化。【編輯本段】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處理辦法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防衛行為是由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保護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對象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負責任的正當防衛行為的規定。這壹段是對第壹段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造成人員傷亡等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
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公民應當牢記這壹權利,並善於運用這壹權利捍衛國家、公眾的利益以及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所謂正當防衛,是指通過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以維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合法武器,公民應該掌握好這個武器。遇到搶劫、盜竊、強奸、殺人、殺人、放火等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善於運用正當防衛維護合法權益。【編輯本段】如何在其他相關領域正確使用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當妳準備好自衛的時候,如果妳符合以上四個條件,那麽妳就不用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妳要積極勇敢的自衛。
有哪些非正義的辯護?
如果有正當防衛,那麽就有不當防衛。防衛不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當防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故意戲弄對方,使其非法侵害自己,然後在壹個借口下傷害對方。
3.防衛侵害第三人,也稱之為外部防衛。它指的是維權者對他人犯下的侵權行為,而不是持續的非法侵權行為。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