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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謀長聯席會議改革看美軍聯合作戰機制

王輝

來源:中國國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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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陸軍成立以來,美國海陸空三軍各自制定作戰決策和指揮,各軍兵種之間的爭端十分激烈。在對越南的侵略戰爭中,轟炸越南的美軍飛機實際上同時由四個獨立的總部指揮,因此軍種之間的合作非常困難。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軍在貫徹和實踐聯合作戰理論的同時,開始對部隊編制體制進行壹系列重大改革和創新,其中最重要的是聯合作戰領導機構參謀長聯席會議的改革。

參謀長聯席會議已經從壹個松散的協調機構變成了壹個擁有實際指揮權的聯合作戰指揮機構。

1942年初,羅斯福總統利用戰時總統特權重組了美國參謀長聯席會議。1947,經國會批準,正式列為美國軍事系統的領導機構。1949年,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成立,他是總統和國防部長的首席軍事顧問,負責主持聯席會議和處理日常工作。他是全軍級別最高的現役軍事將領,由各軍種高級將領輪流擔任。

參謀長聯席會議是美國軍事系統中的壹個領導機構,隸屬於國防部。成員包括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和副主席、陸軍參謀長、海軍作戰部長、空軍參謀長和海軍陸戰隊司令。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參謀長聯席會議只是壹個協調各軍種作戰決策和各自利益的聯席會議。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爭取軍種榮譽,參謀長聯席會議成為壹個沒有決策權和指揮權的“稀裏糊塗”的機構,尤其是在作戰決策方面,更是難以形成統壹的作戰思想。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困擾美軍數十年的作戰指揮問題並沒有被壹位久經沙場的將軍或壹位精通此道的專家所克服,而是被兩位名叫戈德華特和尼科爾斯的參議員所解決。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他們提出的《國防部重組法案》,以立法方式解決了聯合作戰中各軍種的統壹指揮問題。法律規定:“在所有沖突中,將使用壹支聯合部隊進行戰鬥,各軍種的參謀長不再是作戰指揮官,而是作戰指揮官是五個戰區的指揮官。”這打破了各軍種指揮的“權力壁壘”,真正形成了聯合作戰體系,使參謀長聯席會議從壹個松散的協調機構轉變為具有實際指揮權的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具有制定戰略、後勤保障和軍事動員計劃的能力;制定各軍種聯合作戰和訓練的原則;就軍事預算、軍事科學研究和對外軍事援助向國防部長提出建議;組織各軍種大規模聯合演習;它履行了聯合司令部和特別司令部的作戰指揮等五大職能,成為由美國總統和國防部長組成的聯合作戰司令部領導下的軍事決策咨詢機構和指揮部隊的執行機構。

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由原來的會議主持人和發言人變為有權對聯合作戰提出建議和指揮軍隊的“參謀長”。

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顧名思義應該是美軍的“參謀長”,是全軍級別最高的現役軍事將領。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實際上只是參謀長聯席會議的會議主持人,與其他軍種的參謀長地位平等,沒有決策權。他的主要職責是讓各軍種的參謀長達成協議。如果有分歧,作為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他只能將各軍種參謀長的不同意見反映給國防部長或總統,由他們決定和裁決。因此,當時的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只是會議的主持人,根本不是指揮聯合作戰的“參謀長”。

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國防改組法案仍然規定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是會議的主持人,但這個主持人的地位不再與其他所有人平等,而是代表參謀長聯席會議擔任總統和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要軍事顧問,是有權做出決定和評估會議的領導人。盡管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仍然是會議的發言人,但他的職能不再是只協調和平衡每個人意見的“和事佬”,而是決定向國防部長和總統提供什麽建議的決策者。他不僅可以反映各種服務的意見,還可以獨立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因此他有權獨立做出決定和建議。這種改革創新使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從原來的會議主持人和發言人轉變為在聯合作戰中具有建議權和指揮權的“參謀長”,也使參謀長聯席會議真正成為聯合作戰的領導和指揮機構。

參謀長聯席會議的改革使美國總統從三軍參謀長意見的仲裁者轉變為指揮聯合作戰的“總司令”。

參謀長聯席會議職能的變化、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權力的增加、各軍種參謀長作戰指揮權的削弱、各戰區司令長官聯合作戰指揮權的獲得,不僅使美國三軍的“山頭”逐漸夷平,而且使美國總統真正成為三軍總司令。

根據美國憲法,雖然總統是平民,但他也是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和整個軍隊的最高指揮官。但在之前的指揮系統中,由於參謀長聯席會議指揮中心的“封鎖”,它變成了各軍種參謀長維護軍種利益、榮譽和門戶的維護會議;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是壹個平衡三軍利益的“政客”。因此,美國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主要側重於協調三軍利益,平衡和判斷三軍意見,難以實施有效的指揮和決策。例如,在20世紀40年代的對日戰爭中,為了突出自己軍種的作用,美國太平洋戰區陸軍司令麥克阿瑟和海軍司令尼米茲各自制定了壹套太平洋戰略,兩人都咄咄逼人、針鋒相對、毫不妥協。在這方面,即使是老謀深算的羅斯福總統也難以安分。參謀長聯席會議的改革削弱了參謀長在戰場作戰中的指揮權。參謀長聯席會議可以接受由總統、副總統、國防部長和國務卿組成的最高司令部的命令,目標相同。各軍種的作戰部隊必須完全服從由統帥部決定、戰區總司令指揮的三軍統壹聯合作戰,這樣美軍的聯合作戰指揮系統才能順利運轉。

美軍聯合作戰的幾個問題

國防大學外軍外語系崔世增

美軍聯合作戰的起源和內涵

美國陸軍的作戰條令指出,“聯合作戰是指美國陸軍、海軍、空軍和海軍陸戰隊兩個或多個軍種的統壹軍事活動”。美國陸軍前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鮑威爾形象地認為,聯合作戰就像“壹個在場上比賽的團隊,各個球員聚集在壹起贏得同樣的勝利。”美國武裝部隊參戰也是如此。"

“聯合作戰”和“合同作戰”的區別就是軍兵種的區別。聯合作戰是指“軍種”之間的協同作戰;合同作戰是指“軍種內兵種”之間的協同作戰。

美軍之所以長期實施聯合作戰,主要是由美軍頻繁在本土以外地區作戰決定的,因為任何軍種都不可能單獨完成美軍在海外的所有作戰任務。如果不是對外作戰的絕對環境,那麽聯合作戰可能不是未來戰爭的唯壹作戰樣式。

美軍聯合作戰的內涵主要是“聯合”而不是“作戰”,聯合作戰的關鍵是協調和指揮系統。因為聯合作戰就像壹個多部門組成的機關,它主要是組織和協調各部門的任務,但它不能取代各部門的具體工作,因此聯合作戰條令不能取代軍事作戰條令。如何開展行動由各軍種的規定來解決。

美國聯合作戰發展的三個階段

美國陸軍的《聯合作戰大綱》指出,聯合作戰起源於美國獨立戰爭,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其發展以指揮系統的變化為依據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壹階段(1942之前)。在聯合作戰中,美國陸軍在軍事部門(陸軍部)和海軍部門之間建立了“陸軍和海軍委員會”,並通過該委員會的協調實現了陸軍和海軍的聯合。此時,陸軍和海軍在各自的空間內行動,聯合行動的本質是“戰爭目的的壹致性”。

第二階段(1942 ~ 1986),美國出兵歐洲,並於1942年模仿英國指揮體制成立了參謀長聯席會議。通過參謀長聯席會議的協調,可以實現美國內部各軍種之間以及與盟國之間的聯合作戰。在此期間,火器的射程增加了,當兩個軍種在相鄰地區作戰時,火力可以在聯合的淺深度相互支援。因此,這壹時期的聯合作戰被稱為“有限火力支援”聯合作戰。

第三階段(1986之後),美軍聯合作戰指的是空中、陸地、海上、天空和特種作戰的“壹體化”聯合作戰。為實現壹體化聯合作戰,美軍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理論壹體化——1991首次發布《聯合作戰條例》,以理論和法律的形式削弱了軍種的獨立性,將軍隊置於聯合部隊成員的地位;指揮壹體化-1986發布國防部改組新法,增加了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聯合司令部司令和特別司令部司令的指揮權,規定聯合司令部司令擁有動用部隊完成作戰任務的全部權力;建立三軍通用的C3I系統,實現通信和情報壹體化,這被美軍視為壹體化聯合作戰的關鍵。知識整合——通過培訓,聯合司令部的指揮官熟悉各軍種的作戰理論和知識。通過上述措施,美軍逐步實現了由松散聯合作戰向壹體化聯合作戰的轉變。

對美軍聯合作戰發展階段的生動分析可以這樣說:第壹階段是“兩個雞蛋”在壹個碗裏的結合;第二階段是“三個雞蛋”(空軍成立於1947)在壹個碗裏的組合;第三階段是在碗中打開並攪拌後的“三個雞蛋”的組合。美軍將C3I系統視為壹體化聯合作戰的關鍵,其本質是C3I系統在攪拌“雞蛋”時扮演“打蛋器”(筷子)的角色。

美軍的指揮系統和聯合作戰的指揮關系系統是組織系統和相應的系統,是權力和職能的載體。體制改革是重新分配權力和改變機構職能。

美國軍事指揮系統

當前的美軍是壹種“分散”的指揮系統,采用兩種並行的指揮系統,即作戰指揮系統和行政/後勤指揮系統。之所以采用“去中心化”的指揮體系,主要是基於美國政治體制及其全球戰略的需要。

按照“去中心化”的指揮體系,兩個指揮系統的主要職能是:作戰指揮系統是總統-國防部長-作戰司令部司令(聯合司令部司令和特種作戰司令部司令)。該系統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作戰計劃,對部隊進行作戰指揮,負責軍事行動的軍事咨詢和戰略指導,並組織聯合訓練。行政/後勤指揮系統是總統-國防部長-服務部長。該系統的主要職能是負責建立軍種,采購和維護武器裝備,人員管理,軍事部隊的技術培訓和戰術訓練,並為自己的軍種提供後勤支持。

根據規定,美軍聯合司令部是指太平洋總部、歐洲總部、大西洋總部、南方總部和中央總部;特種司令部是指特種作戰司令部、戰略司令部、運輸司令部和太空司令部。作戰司令部不是由軍隊管理的實體,而是壹個作戰指揮機構,戰時使用的聯合部隊由兵役部門提供。換句話說,作戰司令部除了履行作戰職能外,並不關心其他軍事問題。

兵役部門是美軍的行政管理和後勤支持實體,履行建立軍事單位、人員管理和後勤支持的職能。換句話說,兵役部門負責除作戰問題以外的所有其他問題。

(二)美國聯合作戰指揮關系

美軍所說的指揮關系不是指行政隸屬關系,而是指四種不同職能的指揮權(即作戰指揮權、作戰控制權、戰術控制權和支援權)。由於美軍采取的是“分散式”指揮體制,聯合司令部司令在和平時期無權管理部隊。當戰時組建壹支聯合部隊時(部隊由各軍事部門提供),聯合司令部司令可以在國防部長的授權下對軍事部門提供的部隊行使“作戰指揮、作戰控制、戰術控制和支持”。然而,美軍每次進行戰爭時,都必須向聯合司令部司令闡明自己的權力。

作戰指揮是授予聯合司令部指揮官的命令。這種指揮權包括各級總部和部隊的組建和使用,任務分配,指定作戰目標,以及對聯合訓練和後勤工作的權威指示。

作戰控制權是授予聯合司令部指揮官或其下屬指揮官的壹種指揮權。這種指揮權與作戰指揮權相同,只是它不能對下屬部隊的行政和後勤進行指導。

戰術控制權是授予聯合司令部司令及其以下各級指揮官的壹種指揮權。該指揮權與作戰控制權基本相同,主要用於指揮臨時支援作戰的部隊。即支援部隊進入作戰區域後應接受聯合司令部司令的指揮,完成任務離開作戰區域後不再接受其指揮。

贍養權是明確誰贍養誰的權利。聯合司令部之間的支持關系由國防部長定義,聯合部隊內部的支持關系由聯合司令部司令定義。只要支援關系明確,接收單位的指揮官就可以向支援單位的指揮官發出支援指示。

以海灣戰爭為例。當時,國防部長迪克·切尼通過參謀長聯席會議主席鮑威爾向中央司令部司令(聯合司令部司令)施瓦茨科普夫規定了以下指揮關系:(1)中央司令部司令是受支持的聯合部隊的司令,負責其責任區內的所有軍事行動;(2)歐洲總部、大西洋總部、太平洋總部、特種作戰司令部、太空司令部、運輸司令部、南方總部、部隊司令部和戰略空軍司令部的指揮官為支援指揮官;(3)陸軍、海軍陸戰隊、負責責任區特種作戰的地面部隊、負責責任區的戰術空軍和分配給中東作戰編隊司令的海軍部隊接受中央司令部司令的作戰指揮;(4)運輸司令部的海空運輸控制股和戰略空軍司令部的B-52轟炸機在責任區接受中央司令部司令的行動控制;5】支援總部的其他部隊接受中央總部指揮官的戰術控制,以便在他們負責的地區活動時支援中央總部。

網上《從參謀長聯席會議改革看美軍聯合作戰機制》:& gt

百度文庫《美國國防和軍事指揮系統》(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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