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工會和產業工會對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提供指導和幫助,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並協助同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開展工作,組織實施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九條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企業章程草案、重大技術改造計劃、基本建設計劃、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的使用、職工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廠務公開的實施、工資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並對上述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企業改革重組方案、企業裁員和企業破產實施方案、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獎金)調整和分配方案、企業年金方案、企業領導年薪制實施方案、勞動用工方案、違紀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事項、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議草案、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保護等。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困難職工補助辦法、開除違紀職工等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對企業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評價和監督,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管理部門任免企業領導人員時,應當將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結果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五)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管理部門的部署,民主推薦企業經營者或者民主選舉經營者;依法選舉、罷免和調整參加平等協商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代表,並聽取其工作報告。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七)法律、法規規定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或者由企業與企業工會委員會協商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十條集體企業和集體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廠務公開實施情況以及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審議通過企業經營方針和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報告、企業改革和重組方案、企業破產實施方案、職工培訓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廠務公開實施細則、經濟責任制方案、勞動用工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保護措施。
(四)審議決定經營者或者職工代表提出的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審議決定工資(獎金)調整、分配方案、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依法選舉、罷免、聘任和解聘企業領導人員;依照企業章程選舉、罷免和更換參加平等協商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代表,並聽取其工作報告。
(六)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