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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糾紛律師費
法律主體性:

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和城市房地產價格的飆升,農村住宅用地的潛在資產價值正在逐步顯現。在農村,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鄉接合部,城市居民前往農村購買宅基地使用權建造房屋或直接購買農民房屋的現象長期存在。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種現象還會加劇,導致宅基地糾紛和爭議越來越多。相關研究表明,在土地糾紛中,農村宅基地糾紛占比最大,占案件總數的38.3%。宅基地糾紛主要是指對宅基地所有權或不所有權的爭議。宅基地權屬糾紛可以定義為在宅基地權屬確定之前,宅基地占有、使用和收益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糾紛或爭議。宅基地非權屬糾紛主要是指宅基地權屬確定後發生的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等宅基地糾紛。宅基地權屬糾紛不同於宅基地侵權。所謂宅基地侵權,是指在土地權屬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對宅基地權益的侵害。此類糾紛應按照民法中壹般侵權行為的規定進行規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返還宅基地、拆除違法建造的建築物或其他設施等。相比較而言,宅基地權屬爭議必須由人民政府先行調查處理。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宅基地侵權行為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這兩種糾紛處理方式是不同的。宅基地權屬爭議也不同於宅基地違法。所謂違法宅基地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有關宅基地的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情形,如非法批準宅基地、非法占用宅基地、破壞宅基地等違法行為。這方面的糾紛屬於宅基地非法糾紛。違法宅基地屬於公法調整的範圍,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這些違法行為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宅基地權屬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宅基地權屬不清而發生的民事糾紛,受民法調整,屬於私法範疇。宅基地權屬爭議雙方不能自行和解或和解後壹方反悔的,由相應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門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對調解和裁決不服的,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此時,此類糾紛將轉為公法調整的範疇,由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調整。特點宅基地糾紛案件涉及面廣,呈現多發的特點。相關數據顯示,在過去的10年裏,全國人民每年調解的宅基地糾紛約有55.2萬起。從土地糾紛案件在各類糾紛案件中的比例來看,宅基地上的房屋糾紛占我國每年調解的各類糾紛的10%。隨著農村宅基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農民住房產權抵押、擔保、轉讓過程中的宅基地糾紛將越來越多。長期的。宅基地糾紛的長期性主要表現在此類案件歷史悠久。由於歷史原因,許多宅基地糾紛跨越了兩個不同的時代,從宅基地私有制到宅基地公有制歷經1949 ~1956。此外,中國對宅基地的權利進行了四次普遍確認,即土地改革、合作、“四定”1962和《憲法》頒布前後的土地所有權重新登記1982。因此,壹些宅基地糾紛案件時間跨度長,調查取證難度極大。在處理它們時,我們不僅要考慮時代背景和當時的政策,還要考慮當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復雜。也就是說,在爭議處理中,它涉及的主體廣泛,法律眾多,處理程序復雜。宅基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壹,在糾紛解決過程中會涉及農民、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鄉鎮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涉及法律關系眾多、主體復雜,從而導致申請依據和申請程序復雜。宅基地糾紛的法律解決程序宅基地權屬糾紛的解決程序。1.解決宅基地所有權糾紛的特殊原則。處理宅基地權屬糾紛主要有兩個原則:壹是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原則。主要是指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在最終行政訴訟之前,相關行政機關必須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保護現有利益原則。既有利益保護原則主要是指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解決之前,即權利確認之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的現狀或破壞宅基地上的房屋、樹木和其他附屬物的現狀。2 .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具體如下:壹是協商。協商是糾紛雙方處理權利的壹種方式,體現了私法自治原則。因此,協商必須建立在自願、平等和真實的基礎上。協商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主體的合法利益,否則協商內容將無效;經雙方自願、平等、充分協商達成協議的,和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是調解。首先,爭議雙方未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壹方反悔調解協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宅基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調解。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第二,書面檢討。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查。第三,調查處理。經審查,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經調查屬實的,調解應當自願、合理、合法。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政府或者宅基地主要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未達成調解意見,法律關系壹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為了恢復正常的法律關系,政府或宅基地的主要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因此,《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受理爭議案件的機關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宅基地主要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三是行政裁決。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後未達成調整協議的,應當提出調查處理意見,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請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即行政裁決。對於該行政裁決,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即發生法律效力。研究表明,47.4%的案件由人民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門解決,這幾乎是壹半。因此,政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即發布的相關決定,是解決宅基地權屬爭議的主要形式。第四種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宅基地權屬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壹是有關人民政府對上述調查處理意見作出的決定;二是有關人民政府作出的不受理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申請的決定。對於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宅基地非權屬糾紛的處理程序。對於不涉及宅基地權屬問題的宅基地侵權、宅基地違法或其他宅基地糾紛等宅基地非權屬糾紛的解決,糾紛雙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按照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程序,先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行政裁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筆者認為,在處理此類矛盾時,應重點關註宅基地確權糾紛與宅基地非確權糾紛的區別。二者區別的關鍵點在於宅基地確權,確權前主要是權屬爭議,確權後的侵權違約行為屬於非權屬爭議。但是,由於宅基地糾紛的復雜性,其中壹些糾紛跨越的歷史範圍很大,並且長期積累了矛盾,具體而復雜的問題應結合具體的政策和法律進壹步研究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