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GB 3608-93《高處作業分類》規定:“凡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項規例,建造業高空工作的範圍相當廣泛。在建築物中工作時,如果在超過2m的架子上工作,則屬於高空作業。
江蘇省高空懸掛作業安全管理條例(試行)
& gt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高空懸掛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護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高空懸掛作業的施工安全,根據《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從事建築物外墻和廣告牌清洗裝飾的企業和租賃懸掛設備的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高空懸掛作業,是指在專門配備作業人員及其使用工具的裝置上,用繩索通過懸掛設備從建築物上部沿立面進行的作業。
第二章安全
第四條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下列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壹)安全生產責任制;
(2)高處懸掛安全規定;
(3)施工技術方案;
(4)懸掛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5)懸掛設備安裝調試技術規範;
(六)懸掛設備安全檢查制度;
(七)懸掛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佩戴制度;
(9)操作人員和設備安裝維護人員的安全培訓和考核制度。
懸掛作業企業必須做好上述制度執行情況的記錄和存檔工作。
第五條高空懸掛設備的設計和制造單位必須嚴格按照GB5083-85《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通則》、JG5027-92《高空作業吊籃安全規則》等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設計和制造,並對設計和制造的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壹般設計圖紙應由設計負責人和審查人員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制造高空懸掛設備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資質,產品經過省級相關部門質量安全性能鑒定。設備的安全性能測試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測機構進行。
第六條懸掛作業設備和電器、機械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安全繩、安全帶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有關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懸掛設備應逐壹建立產品和使用、檢查、維護、保養檔案。
第7條工具、設備、電纜、水管等。用於高空懸吊作業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高處懸掛的操作人員必須能夠正確、熟練地使用安全帶和安全繩。安全繩的上端應固定牢固可靠。使用時,安全繩應與地面基本垂直,操作人員身後的剩余繩索不得超過1米。在沒有特殊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禁止兩人同時使用壹根安全繩。第八條。高空作業現場區域應確保周圍環境的安全。作業下方應設置警戒線,並有專人看守。應在醒目的地方設置“禁止入內”的標誌。
第九條。不得在大霧、暴雨、大雪、大風(風速為10.8米/秒,相當於陣風6級)等惡劣天氣或夜間無證進行高處懸掛作業。不要在同壹垂直方向上同時工作。在距離高壓線10米的區域內,如果沒有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則不允許作業。
第十條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等疾病的人員。凡不適宜高空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懸掛作業。
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人員,如果身體不適或安全無法保障,有權拒絕進行高空懸掛作業。
第十壹條施工企業必須對懸掛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日常檢查由班組在上班前進行,定期檢查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組織。定期檢查的記錄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其中,鋼絲繩每次施工前應檢查壹次,每月至少潤滑壹次;每次施工前應檢查壹次座椅登高板和安全繩。
新裝、大修和閑置壹年以上的吊籃裝置在啟動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安全檢驗機構按照高處懸掛安全規程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因建築物結構限制不能使用懸吊設備的,必須落實相關安全技術措施。經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座椅式登高板或懸掛裝置,經施工企業負責人簽字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十三條懸掛式設備租賃企業應當保證設備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並出具設備安全許可證和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同時簽訂租賃合同,對租賃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章企業安全資質
第十四條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懸掛設備安裝維修單位必須取得市級或者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江蘇省高空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安全資格證書),方可從事高空懸掛作業和懸掛設備租賃、安裝維修。
第十五條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企業安全資質分為三個等級:三級建築施工企業可以承接7層以下建築或者25米以下建築的懸掛作業施工項目;二級建築企業可承接14層以下建築或50米以下建築的暫停作業施工項目;壹級建築企業可承接所有建築工程的高空懸掛作業。
高空懸掛作業安全資質等級基本條件見附件二。
第四章企業安全資質認定和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高處懸掛作業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 gt第十七條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企業、懸掛設備租賃企業、安裝維修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資質認定申請,填寫《江蘇省高空懸掛作業企業安全資質認定申請表》(附件壹)壹式三份,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企業營業執照或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3)懸掛作業設備、安全設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性能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四)經營者名冊;
(五)安全規章制度和相關技術資料;
(六)企業基本情況和主要高空懸掛作業項目完成情況的評價資料;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申請三級安全資質,應當經縣(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申請壹級、二級安全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由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屬和部屬施工企業可直接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托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組成評審組,按照《江蘇省高空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認可與評分細則》(附件三)的要求,對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企業進行評審和評估。審查合格後,報省轄市或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頒發相應的江蘇省高空懸掛作業安全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每兩年審驗壹次。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獲證企業應當按照上述有關規定申請換證。
第二十壹條新建或申請升級的高空懸掛作業單位,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外省單位在本省境內從事高空懸掛作業的,應當持有單位所在地省(市)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並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高空懸掛作業。如果本單位所在省份尚未開展此項工作,則按照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業主應對施工企業的《安全資質證書》進行核實確認後,方可將高處懸掛作業項目發包給其施工;否則,壹旦發生事故,業主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直至吊銷其安全資格證書;並要求工商部門註銷其高空懸掛作業資格。
1,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辦法等有關規定;
2、申報安全資質材料弄虛作假的;
3、擅自越級施工;
4.偽造、出借或者轉讓安全資格證書的;
5、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7.未報告事故的;
8、壹起致命事故。
第二十五條吊掛企業、吊掛設備租賃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安裝維修人員故意出具虛假維修報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安裝維修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檢測機構檢測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