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進壹步促進即時通信工具公共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互聯網信息保護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向終端用戶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程序。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公眾賬號和其他形式的即時通訊工具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協調和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共信息服務的發展和管理,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的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服務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戶。
即時通信服務用戶註冊賬戶時,應當與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即時通信服務用戶開設公眾賬號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由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進行審查,並向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進行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新聞,具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新聞。其他公眾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或轉載時政新聞。
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標註可以發布或者轉載時政新聞的公眾賬號。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開設公共賬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公眾需求。
第八條即時通信工具用戶從事公共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議的即時通信服務用戶,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采取警告、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戶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義務。
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即時通訊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互聯網向終端用戶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應用程序。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公眾賬號和其他形式的即時通訊工具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協調和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共信息服務的發展和管理,省級互聯網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互聯網行業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的即時通訊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和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服務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戶。
即時通信服務用戶註冊賬戶時,應當與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