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向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因搶救傷者而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和行人應當給予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解決損失;如不立即離開現場,應及時向執勤交警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第七十壹條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逃逸的,事故現場的證人和其他知情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報告。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為收集證據,可扣留事故車輛,但應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鑒定。鑒定人應在結論上簽名。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驗、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調解生效後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未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中的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延誤治療。事故涉及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救助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事故發生後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應當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的;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是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無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車輛駛離道路的事故報告。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律和交通安全管理培訓和考核。交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履職。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簡化處理程序,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任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整潔,舉止端莊,規範指揮。
第八十壹條。依照本法發放許可證的收費和其他費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十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指令,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根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指出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八十八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壹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暫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將被罰款500元三個月;醉酒後駕駛、操縱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2000元罰款。
壹年內依照前兩款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兩次以上被處罰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人數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載客量百分之二十或者違規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直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屬於本條第壹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超過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標準收費的,應當退還多收的費用,並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未按照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檢驗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並依法吊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藏、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該機動車,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第九十七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誌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沒收,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按照規定投保為止,並按照最低責任限額處應繳保險費兩倍的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時駕駛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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