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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控制的地方叫什麽?
三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拘留的性質不同。看守所的對象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依法行政拘留,看守所關押的是觸犯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拘留,監獄主要用於改造犯人。

看守所處理的是行政案件,看守所處理的是刑事案件,程度和性質不同。總的來說,進看守所性質比較輕,大部分是民事案件。經過罰款教育或者十五天拘留,就可以回家了,享有正常會見家人的權利,不會留下犯罪記錄,只是記錄違法行為,也就是不會“害三代”,牽連後代。

看守所的性質是嚴重的。被拘留的嫌疑人基本都是準嫌疑人。如果他們被逮捕後沒有被審判,或者審判後沒有被執行死刑,沒有被分配到任何監獄,他們將首先被關押在看守所。壹旦進了看守所,除非法院判無罪,壹旦定罪,就會留下犯罪記錄,家人也會受到牽連。如果他們的子女進入公務員隊伍參軍,政審也會相應。

監獄裏關押的是已經定罪的犯人,需要經過勞動改造和精神改造才能出獄。但是,如果他們表現良好,他們可能會被提前釋放。如果犯罪事實嚴重,他們可能會坐監獄,甚至被判處死刑。

1,看守所壹般最多15天。

被關在看守所的壹般都是犯大錯誤,犯小錯誤的家夥。他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不足以構成犯罪。

能進看守所的家夥,壹般都是警察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給予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期滿後他們就會被釋放。

簡單、幹脆、明了,就相當於讓妳在鐵窗後品嘗,反思自己的所作所為。

2.看守所裏的人大多在辦大事。

能進看守所的都是能人!

看守所是關押罪犯和涉嫌犯罪嫌疑人的場所。主要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階段捧“大神”。壹些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方便送監獄關押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當然,關在這裏的大濕們也不能白吃白喝。任何有勞動能力的人都必須參加生產勞動。

看守所的設置: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設立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壹管理。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

看守所性質:主要是為了保障治安管理法規的實施而設立的。它是拘留和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的地方。主要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拘留處罰的,以及因違反《消防法》、《計算機網絡管理條例》、《禁毒法》、《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被拘留處罰的。此外,違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也被關押在看守所。

看守所羈押對象:看守所羈押對象主要有兩類:壹類是行政拘留對象,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到期也意味著懲罰的結束,也就是釋放。處罰決定由公安機關作出。第二類是司法羈押的對象:司法羈押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強制措施,是指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強制執行的過程。

人民法院對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妨害訴訟活動的人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是壹種司法強制措施。最長期限為十五天,法院會將被拘留者移交公安機關羈押。羈押期間,法院會決定提前說明或者到期釋放。司法拘留還有壹種處罰:《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臨時扣留所

看守所的任務:根據國家法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武裝警衛看守,確保安全;教育犯罪嫌疑人;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長期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壹年以內,各地做法不壹),或不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監管。

看守所性質:壹般來說,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刑法的實施,對觸犯刑法的人采取強制措施而設立的場所(還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刑事強制措施。).

看守所羈押對象來源:看守所羈押對象主要有四類:壹類是人民法院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審判危害社會而逮捕的人;第二類是人民檢察院逮捕的人,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審判,危害社會;第三類是被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這些人是最多的,他們有嚴重的犯罪嫌疑。拘留是為了防止他們逃避調查,危害社會;第四類是被國家安全機關拘留的人。

第四,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什麽區別?

第壹,看守所在押人員犯罪性質不同。看守所關押著嚴重違法的人;看守所關押著涉嫌犯罪的人。但也有例外,比如上述被羈押在看守所被司法拘留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有些地方把看守所和勞教中心、戒毒所合二為壹,這也是對在押勞教戒毒人員的強制措施。

二、對在押人員處罰的法律地位不同。看守所關押著因嚴重違法受過處分的人;看守所對涉嫌犯罪的人采取強制措施。但也有例外,如看守所在押的罪犯,經人民法院判決尚未移送勞改機關的,剩余刑期不長的,執行未決的,不適宜移送勞改機關。

第三,拘留時間不同。在看守所羈押時間壹般在15天以下,少量在20天以下。當它到期時,就會被釋放,這也意味著懲罰的結束;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日期不確定,從三天到幾個月不等。即使他被釋放,也不意味著刑事處罰的結束。然而,也有例外。比如,釋放壹個沒有在看守所服很長刑期的人,也意味著刑事處罰的結束。死刑執行後,也意味著刑事處罰完成。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公安機關負責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管理和教育;看守所內部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外部由武警看守,押解由武警擔任。而且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相對來說,看守所內部管理更為嚴格,從發型、服裝到言行舉止幾乎都有統壹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