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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律文件
《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及其對金融業的影響

“電子商務示範法”的制作過程

隨著電子數據交換(EDI)等現代通信手段在國際商務中的使用迅速增加,各國對EDI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國際貿易中面臨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199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下屬的國際支付工作組開始負責制定全球統壹的EDI法。1993年,工作組在維也納舉行了第26屆大會,全面審議了世界上第壹部電子數據交換統壹法草案,即《電子數據交換和貿易數據通信手段的有關法律問題統壹規則草案》。由於不同法系的法律不能完全迅速協調,為了滿足各國對EDI統壹法的迫切要求,統壹法采取了靈活的“示範法”形式。與此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信息高速公路和互聯網變得更加普及。在1996之前,互聯網上的開放式數據交換壹直比EDI應用得更廣泛。因此,貿易法委員會大會在1996中決定將“電子數據交換”改為“電子商務”。同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85屆大會以第51/162號決議通過了《電子商務示範法》。這部法律解決了世界上許多國家電子商務法律空白或不完善的問題,促進了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示範法的主要內容。

《電子商務示範法》分為兩部分,第壹部分涉及電子商務的壹般方面,第三章是15。第二部分只有壹章和兩篇文章,涉及貨物運輸中使用的電子商務。本文只介紹第壹部分的文章。

第壹章“壹般條款”包括四個條款:適用範圍、定義、解釋和協議修改。第二章“數據電文應用的法律要求”,包括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書面形式、簽名、原件、可接受性和證據效力以及數據電文的保留;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遞”包括五個條款:合同的訂立和效力、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承認、所有權、確認、收到、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

第壹章:總則。

1.適用範圍:《示範法》第1條規定了適用範圍,即“本法適用於商業活動中使用的`以數據電文形式出現的任何類型的信息“。它具有廣泛的應用範圍,包括通過基於電子技術的各種通信手段生成、存儲或傳輸信息,並且不限於特定的形式或手段。該法還對“商業”壹詞作了寬泛的解釋,使其包括所有商業關系中產生的所有事項,無論是合同關系還是非合同關系。商業性質的關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交易:提供或交換貨物或服務的任何貿易交易、分銷協議、業務代表或代理、客戶賬戶代理、租賃、工廠建設、咨詢、工程設計、許可貿易、投資、融資、銀行、保險、開發協議或特許經營、合資企業或其他形式的工業或商業合作,以及航空、海運、鐵路或公路客運和貨運。

2.定義。在本章第2條中,該法定義了“數據電文”、“收件人”、“電子數據交換”、“發端人”、“收件人”、“中間人”和“信息系統”等術語。“數據電文”是指通過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存儲或傳輸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電子數據交換(EDI)”是指使用約定的標準來指定信息結構的計算機之間的電子信息傳輸。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可確定為:(a)發送或生成數據電文的人;代表其發送或生成數據電文的人;(c)存儲數據電文的人;(d)但不包括作為中間人處理數據電文的人。數據電文的“收件人”系指發端人意圖接收數據電文的人。“中間人”,就某壹特定數據電文而言,系指代表另壹人發送、接收或存儲數據電文或提供與數據電文有關的其他服務的人。“信息系統”系指生成、發送、接收、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數據電文的人。

第3條提醒各國在解釋該法時,應考慮到其國際淵源以及促進其統壹適用和遵守誠信的必要性。第4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在本法第三章中對電子商務作出其他規定,但這種自主權不適用於本法第二章。。

⑵第二章`數據電文的適用法律要求‘。

1.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第5條規定,不得僅僅因為壹條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數據電文不應受到歧視,數據電文和書面文件應受到同等對待。

2.書面形式要求。《示範法》第6條規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規定了信息不采用書面形式的後果,那麽只要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供今後參考,即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們知道,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數據電文與傳統書面文件有很大不同,傳統書面文件包括書面合同、協議以及發票和收據等各種書面文件,這些文件通過有形的紙張和文字表達,具有有形的特征。如果文件可以閱讀,可以用筆簽名以證明它是合法有效的。數據信息是通過計算機調用存儲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並使用屏幕上顯示的文字來表達的。電子文件的介質是計算機硬盤或軟盤。貿易法委員會擴大了法律中“書面”壹詞的定義,以便電子數據可以包括在書面中。這種方法可以稱為功能對等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可以被視為書面形式,而不管它

是“紙張”還是“電子數據”可以看出,《示範法》對數據電文的最基本要求是信息可以被讀取或復制。

3.簽名。《示範法》第7條規定,如果數據電文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即符合簽字的基本法律要求:(a)如果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或收件人使用壹種方法,其效果是鑒別該人並表明該人認可數據電文所含信息,以及(b)在所有情況下,包括任何相關協議,所使用的方法是可靠的,並且也是為了生成或傳送數據電文的目的。

4、原文。示範法第8條規定了原始數據電文的特征。它不同於傳統的書面原件。書面形式的原件壹般應具有以下特征:除了可讀、可復制和可保存之外,還能確保其所包含的原始數據的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如果數據電文的“原件”被定義為固定信息的媒介,那麽就不可能談論任何數據電文的“原件”,因為數據電文的接收人總是收到“原件”的副本。《示範法》還通過功能等同重新定義了數據電文“原件”的概念。該條強調信息作為原始數據電文的完整性,並規定評價信息完整性的標準應當是:除背書和在通常的傳輸、存儲和顯示中發生的任何變化外,相關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不變;並且應根據生成信息的目的並參考所有相關情況來評估所需的可靠性標準。該條對所有權憑證、流通票據和金融交易電子合同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們必須保持完整並以“原件”形式傳遞,以確保國際商業交易中當事人的廣泛法律權益。

5.數據電文的證據力、可接受性和保留。《示範法》第9條充分肯定了數據電文在法律訴訟中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同時確立了數據電文的證據價值。第10條為現有信息存儲要求建立了壹套保留和替換方法。

⑶第三章:數據電文的傳輸

1.合同的訂立和有效性以及數據電文的承認。《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可以采用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合同,不得僅以使用數據電文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或者可執行性。貿易法委員會擴大了以電子手段訂立合同的法律可靠性,但在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沒有對合同訂立的時間和地點作出具體規定,從而有助於避免與壹些國內法關於合同訂立的規定不壹致。第12條是對第11條的補充,該條規定發端人和收件人應當承認以數據電文形式作出的單方面聲明或說明的法律效力。

2.數據電文的所有權。為了確保數據電文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認性,目前,數據電文由認證中心通過編碼、加密和認證等手段進行檢查,以防止偽造或欺詐。《示範法》第13條對數據電文的確認和驗證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果數據電文是由發端人本人或經授權代表發端人行事的人發送的,或者是由發端人設計的或由他人代表其設計的自動信息系統發送的,則該數據電文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

如果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接收人有權將壹項數據電文視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並根據這壹推論行事:(a)為了確定該數據電文是否為發端人的數據電文,接收人在發端人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正確使用了壹項檢查程序;或(b)收件人收到的數據電文是由壹個人的行為生成的,該人由於與發端人或發端人代理人的某種關系,可以使用發端人本應使用的方法來識別數據電文是由他本人發出的。但是,有兩種例外情況,1)收件人收到通知並知道相關數據電文不是由發端人發送的;2)由於發端人或收件人的過失而未經授權發送數據電文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

3.確認收貨。如果發端人沒有與收件人約定以特定的形式或方法確認收訖,該收訖可以通過(a)收件人的任何自動遞送或其他遞送,或(b)收件人足以向發端人表明數據電文已經收到的任何行為來確認。

4.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在電子通信網絡的電子商務通信中,確定發送和接收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至關重要。《示範法》第15條規定,發送數據電文的時間應為數據電文進入發端人控制的系統的時間。數據電文發送至收件人的信息系統而非指定的信息系統的,收件人檢索數據電文的時間應視為收到時間。除非發端人和收件人另有約定,數據電文應視為在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發出,並在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收到。如果發送方或接收方有壹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基礎交易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準;如果沒有基礎交易,則以主要營業地為準;發件人或者收件人沒有營業地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四)《示範法》對金融業的影響。

《電子商務示範法》是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為適應科學技術的進步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而制定的壹部示範法,對傳統上以書面文件為基礎制定的壹系列法律提出了挑戰,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參考。同時,也為各國盡可能統壹電子商務提供了示範法律模式。

電子商務是世紀之交信息產業的新增長點,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絡經濟是知識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行業的電子商務越來越多,如網上銀行、網上證券交易、網上保險銷售和網上外匯交易等,代表著金融服務中壹種新的強大生產力。這種網絡

通過數據電文這種非紙質比特流進行的金融業務正在強烈沖擊傳統金融業,金融機構的非中介化、網絡化、全球化和電子化趨勢越來越強。這種通過數據電文訂立電子合同的非面對面金融服務交易模式產生了電子合同、原件、數字簽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等法律問題。這意味著傳統法律已越來越不適應金融行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成為電子商務無國界的羈絆。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是解決這壹矛盾的統壹法律。雖然它既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習慣法,只是壹部電子商務示範法,但它將有助於有關國家改進和完善其現有的傳輸和存儲信息的法律法規,為全球金融電子商務創造統壹和良好的法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