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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運動會中的傷病買單?
應該由學校賠償。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11具體侵權類型的法律適用。

《解釋》第七條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

相關信息:

近年來,中小學生校園人身傷害事故逐年增多。“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當然有責任,應該賠償!”包括學生家長在內的很多人認為,學校應該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責任,學校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對學生的傷害。

真的是這樣嗎?本期法官表示,根據不同情況,法官陳述了校園傷害事故的賠償原則...

越來越多的校園傷害案件擺在法官面前。“學校是中小學生的監護人。學校要像家長壹樣。孩子壹旦受到傷害,學校要賠償!”很多學生家長都這麽認為。學校很難免於校園傷害案件嗎?然而,最近壹起小學生在校園下棋引發的傷害事故卻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並不是說只要發生校園傷害案件,學校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午休時學生受傷,學校被判無責任。

8歲的劉成怎麽也想不到,在學校下棋後,她就殘疾了。

去年6月20日,東陵區東陵街中心小學的學生劉成和王良在校園相遇。下課後是午休時間,所以他們用石頭下棋。但在此過程中,王良不小心弄傷了劉成的食指,導致劉成左手食指末節指骨骨折。經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劉傷殘等級為九級。事故發生後,劉和王未能就賠償問題達成壹致。今年年初,劉成起訴了王良、王良的父親和東陵街中心小學。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近2萬元。“學校有義務保護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學生午休期間在校園內受到傷害,學校未盡到應有的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他的理由。被告東陵區東陵街中心小學認為學校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劉成受到被告的身體傷害,被告王良應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劉成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監護人即被告的父親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事故發生在午休時間,被告東陵區東陵街中心小學在本案中無責任,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因侵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由監護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最後,法院判決被告王良的父母賠償原告劉成醫療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既然如此,為什麽學校可以不承擔責任?東陵區東陵街中心小學的校辯律師遼寧東萊律師事務所劉彥民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首先,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應對未成年學生受到傷害或造成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學校和學生的關系主要是教育關系。學生進入學校接受教育。學校既不是保姆,也不是保鏢,沒有義務時不時地觀看和監控學生的行為。學校是教學機構,不可能也不可能采取壹對壹或者壹對壹的教學管理模式來進行教育。因此,學生入學並不意味著監護權的轉移,不能要求學校承擔監護人的責任,更不能要求學校承擔超出職責範圍的無限監護義務。

其次,學校只有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主觀上有過錯,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學校沒有過錯,造成在校學生受傷或者受到傷害,學校不應該承擔責任。本案中,劉成受傷的時間是中午放學後,屬於法定休息時間,不屬於學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此時,學校沒有法定的教育管理義務。且事故發生後,學校積極落實救治義務,學校管理保護到位。所以本案中學校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劉律師進壹步解釋說:“本案中,法院作出了學校不承擔責任的判決。法院參照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規定,規定學生在放學、節假日或節假日後,在學校住宿或自行上學時發生的傷害,學校不承擔責任。因為本案傷害事故發生在上午放學後,中午午休期間,所以裁定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從無錯到有錯。

隨著校園傷害案件的增多,學校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關註。

對此,法官告訴記者,目前類似案件的審理壹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9月,《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履行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這裏《辦法》和《解釋》的精神是壹致的,將學校責任的歸責原則確立為過錯責任,即學校與學生之間是教育與教育的關系,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不存在監護責任。只有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能承擔賠償責任。此前,在校園傷害案件中,學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學校對在校未成年學生承擔監護責任,或者認為未成年學生的撫養權在父母送其上學後轉移。

其實討論如何指責學校並不是本文的最終目的。讓我們的孩子在學校得到最安全的照顧,自由成長,無論是學校老師還是家長都應盡的責任,這可能是我們最終的目標。

學校什麽時候負責?什麽時候沒有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明確了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那麽,在什麽情況下,學校應該對校園傷害事故負責?什麽情況下學校不負責?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盡到相應責任,不存在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壹)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校外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殊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精神狀態異常,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競賽中發生的意外傷害;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只要學校的行為沒有不當,學校不承擔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下學、離校、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校園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有12:學校的校舍、場地等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校內工具、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的;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學校賠償責任案

案例壹:小學生小剛上體育課,老師讓另壹個學生蕭薔管小剛,蕭薔推小剛。結果小剛摔在操場的水泥地上,斷了兩顆門牙。法院認為,和平區某小學因指導無民事行為能力學生上課期間互相管理,存在監督管理措施不利的過錯。同時,學校讓學生在堅硬的水泥地面上從事劇烈運動,容易造成傷害,未盡到保障教育設施安全的職責。因為這兩個原因,直接發生了小剛的人身傷害,學校被法院判決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案例2:王芳和李華是同班同學。語文課上,兩人因為壹點小事吵了起來,然後打了起來。結果,李華的眼睛被王芳弄傷了。事發時老師沒有及時制止,結果老師所在學校承擔了壹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