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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2020年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規範文物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並負責全市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區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文物保護工作。

規劃、財政、國土、房管、公安、建設、宗教、民政、農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水務、交通、林業和園林、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保護工作。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規劃、財政、國土、房屋、公安、建設、宗教、民政、農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水務、交通、林業和園林、旅遊、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安排和使用文物保護專項資金;

(二)審查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和文物保護的重大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三)協調、指導文物違法大案要案的查處和文物保護單位拆遷、重建等重大事件的處理,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四)督促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文物保護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物行政部門。第五條根據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作出的決定,市文物執法監督機構和區文物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文物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市文物執法監督機構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全市文物執法工作。

區文物執法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定期巡查,並依法查處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行為。

區文物執法機構發現涉及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向市文物執法監督機構報告。市文物執法監察機構發現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告知不可移動文物所在區文物執法機構查處。

涉及可移動文物的違法行為由區文物執法機構依法查處。區文物執法機構發現涉及兩處以上文物的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向市文物執法監督機構報告。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不可移動文物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政水平逐步增加投入。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項資金。

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來自國家和上級地方政府的專項資金;

(二)同級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文化事業費;

(四)其他合法資金來源。第九條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下列用途:

(壹)需要由政府承擔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經費;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修繕維護補貼;

(四)聘請文物保護監督員;

(五)文物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六)獎勵在文物保護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嚴格管理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並每年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和向文物保護社會基金捐贈。捐贈的資金和物資專門用於文物保護。

文物保護社會資金的設立、籌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文物保護專業人才,提高文物保護水平。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組建或者加入誌願服務組織開展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開展文物保護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並定期組織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