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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將尊重和保護人權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意義
刑事訴訟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最容易發生劇烈碰撞和沖突的領域,其中公權力的行使直接影響公民的基本權益,包括自由、財產和生命。因此,旨在規範刑事訴訟的刑事訴訟法歷來被稱為“小憲法”,被視為“行動中的憲法”,是壹個國家法治文明和人權保障的試金石。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開啟了我國法律史上保障人權的先河。2012“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這是“人權”入憲以來首次寫入國家基本法。它不僅具有宣言意義,而且具有普遍價值和規範意義,確保公民能夠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過上更有尊嚴和安全的生活。這也表明中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正在不斷朝著更加人道和理性的方向發展,這意味著中國人權保障事業的又壹次飛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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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的宣示意義

2012 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自1996年修改以來的又壹次大修。在此期間,中國的社會形勢和民主法制建設發生了巨大變化。“依法治國”和“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逐漸深入人心,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也大大提高。社會各界對此次修訂寄予厚望,整個修訂過程也受到社會廣泛高度關註。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成為本次修改的最大亮點,被認為是繼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後,我國刑事司法文明和民主通過法律修改得到釋放的積極信號,是刑事法律制度維護憲法原則和保障人權的重要舉措,是我國人權保障事業的實質性飛躍。

刑事訴訟是國家行使刑罰權的活動。國家權力的使用不僅是積極的和普遍的,而且是強制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被追訴方,始終處於被動、防禦、被控制的訴訟地位,其自由、健康、財產乃至生命等權利隨時面臨被公權力限制甚至剝奪的危險,其人格、尊嚴、名譽也極易受到不利影響。“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是指國家在強調偵查、懲治犯罪職能的同時,要求規範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等國家權力的使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而不是僅僅將其視為協助國家機關辦案的主體甚至工具或手段。同時也表明,偵查打擊犯罪不再是刑事訴訟的唯壹重要目的和任務,“不擇手段”“不計成本”“不問是非”的思想和做法已經或將成為歷史。可以想見,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的指引下,刑事程序和刑事司法將超越單純的打擊犯罪的工具性價值,逐步發揮其在維護和保障公民基本權益、促進訴訟公正和司法公正、實現從制度文明到司法文明等多方面的價值和作用。

縱觀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發展歷史可以發現,無論是1979號刑事訴訟法、1996號法律第壹次修正案和2012號法律第二次修正案,貫穿始終的壹個重要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就是規範公權力的行使,避免濫捕濫訴等侵犯公民權利行為的發生, 使公民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充分體現了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繼續朝著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中國的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將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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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法的現實意義

從表面上看,“尊重和保障人權”最直接的受益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但事實上,作為壹項憲法原則和壹項訴訟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旨在保護作為社會成員的每壹個公民——無論其地位如何,無論其權益如何,因此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珍貴性。

有些人可能認為他們壹輩子都不會犯罪或與公安和司法機關打交道,因此是否在刑事訴訟中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權”與他們自己關系不大。持這種觀點的人無疑忽視了壹個事實,即刑事訴訟往往落後於刑事犯罪。在國家機關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甚至在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之前,任何公民都可能成為國家機關的懷疑對象,並可能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起訴,然後被拖入刑事訴訟程序,即所謂的“妳可以保證妳永遠不會犯罪, 但妳永遠不能保證妳不會被公安和司法機關調查”,而壹旦妳作為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國家機關調查,沒有人會希望在逮捕、調查、起訴或審判過程中被踐踏,妳的健康、自由、財產甚至生命會被無緣無故地剝奪。 事實上,無辜的人被追究責任甚至被判入獄壹直是壹個未解決的問題。因此,尊重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實際上就是尊重和保護所有人作為普通公民的人權。同樣,“尊重和保護人權”也適用於受害者,因為作為壹個普通公民,每個人都可能成為犯罪的受害者,即所謂“妳可以保證妳永遠不會傷害別人,但妳永遠不能保證妳永遠不會被別人傷害”。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護被害人的人權實際上是保護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權。同樣,“尊重和保障人權”也適用於證人、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因為沒有人能保證自己壹生都不會充當證人或需要證人的幫助;即使妳不從事律師這個職業,也沒有人能確定妳壹生都不需要律師的幫助。因此,尊重和保護證人、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權,在壹定意義上就是保護所有普通公民的人權。

有些人可能認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因為犯了罪做了壞事而被國家調查的,沒有必要保護他們的權益。這種觀點實際上是長期以來對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活動的誤解。錯誤在於:第壹,古今中外的刑事司法歷史壹再告誡我們,無論司法人員多麽專業和敬業,無論司法程序多麽精密,冤假錯案只能減少,而不可能杜絕。那些“被依法嚴懲”的人很可能是和我們壹樣善良、誠實和無辜的人。其次,現代法治國家要求犯罪分子只有在被認定有罪後才能受到懲罰,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依法認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懲罰他們。所謂“人人受到懲罰”的做法早已成為歷史。第三,即使是有罪的人也必須由司法機關判刑並移交給執行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施加處罰,更無權實施法外處罰。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只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因此只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最後,即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他們也只需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負責,並依法接受國家的懲罰。這種刑罰對罪犯來說是所謂的“罪有應得”,對社會和普通人來說是“作為犯罪受到懲罰”。此外,國家和任何人都不能壹方面懲罰罪犯的“惡害”,另壹方面又對罪犯施加“惡害”,並使用不正當手段侵犯他們作為“人”的基本權益,如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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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範意義

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不僅作為壹項原則寫入總則部分,而且體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規定和特別程序等訴訟制度或程序規則的修改中,因此具有很強的規範意義。

壹是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駁指控、進行辯解、維護自身權益的壹項基本訴訟權利。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由律師為其辯護,並擴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範圍,規定公安、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指派辯護人。同時,為確保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辯護,本次修正案還完善了律師會見程序,解決了長期困擾律師的“閱文難”“會見難”“取證難”等問題,解除了律師履行辯護職責的後顧之憂,並明確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第二,在發現真相與尊重和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尋找真相壹直被視為刑事訴訟的壹項重要使命,而這往往與保護人權相沖突。這項修正案平衡了兩者,突出了保護人權的重要性。首次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和“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並設置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以防止刑訊逼供和非法收集證據的現象。此外,立法在明確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情形的同時,加強了對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的保護,避免其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因作證行為而面臨危險。同時,為維護家庭和諧穩定,尊重人性,關愛人倫,本次修正案還首次規定“不得強迫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

第三,在公權力與個人權利的博弈中,人權保障得到加強。此次修改的壹個顯著特點是進壹步規範了包括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嚴格限制國家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當事人家屬的例外情形,要求被逮捕、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不能通知的除外。為了避免公民被“失蹤”的現象,保護其家人的知情權,並確保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能夠及時獲得幫助,拘留後不通知家人的情況嚴格限於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罪。同時,考慮到我國檢察機關依法負有法律監督職責,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偵查、逮捕、審判、執行等重要訴訟階段和行為的監督,防止和及時糾正侵害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確保被告人享有公平審判權。“由獨立、中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公開、公正的審判”是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是國家尊重和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體現和要求。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以下幾個方面保障了被告人的權利:壹是明確了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範圍,限制了二審法院因事實不清將被告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的次數,確保被告人能夠得到及時審判,並嚴格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禁止壹審法院在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時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是明確啟動再審程序的事由,規定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時,應當指定審理該案的法院以外的其他同級法院審理;三是規定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應當訊問被告人並聽取其意見,辯護律師提取請求的,還應當聽取律師意見;四是針對特殊對象、特殊案件設置特殊程序,如根據未成年人特點設置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明確附條件不起訴程序的適用、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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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關鍵在於落實。

“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進入不僅標誌著我國立法朝著民主和法制的方向邁出了壹大步,也指明了我國刑事司法發展的趨勢和必然方向。但另壹方面,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尊重和保障人權”是遠遠不夠的,關鍵在於實施。只有在辦案過程中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和訴訟原則以及各種相關制度和規定,才能真正促進刑事司法的文明和進步,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最終彰顯立法的進步意義。

考慮到中國有著“重視打擊犯罪而忽視保障人權”和“重視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的歷史遺留問題,盡管人們已經意識到正當程序在實現司法正義中的價值和意義,尊重和保護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的權益是衡量壹個國家刑事司法文明和民主的重要指標。但要做到“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不僅需要廣大司法人員轉變訴訟觀念和司法理念,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同時,要在全社會培育和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念和訴訟觀念,切實提高廣大市民的維權意識和能力。而這壹切的實現必須需要時間,不能壹蹴而就。在這個過程中,壹方面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安司法人員和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人權保護意識。另壹方面,也要註意修改甚至摒棄此前壹些不符合司法規則和訴訟規則的做法,如“不問過程、只問結果”“共同辦案”等。切實尊重司法規則和訴訟規則,嚴格按規則辦事,為“尊重和保障人權”營造良好的司法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