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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票據分割的法律法規
票據市場即將進入壹個新的發展階段。

118年10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辦法》發布的同壹天,上海票據交易所也發布了配套實施的《商業匯票信息披露操作規程》。

與《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1997)相比,該辦法是時隔25年後的首次全面修訂,名稱中去掉了舊版的“臨時”二字,被業內稱為“票據新規”。

“上壹版《暫行辦法》重在業務管理,新版《辦法》重在規範管理。”江西財經大學九銀票據研究院執行院長肖小河認為,這說明票據市場已經發展成為金融市場和服務實體經濟不可或缺的工具。

近年來,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和票據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辦法》明確了相關票據的性質和分類,強化了信息披露和信用約束機制,更重要的是強化了票據行業的風險控制,並針對近年來票據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針對性的管理要求。

令市場關註的是,《辦法》的多處修改有利於中小企業。其中,中小企業期盼已久的縮短票據期限的願望得以實現。此外,市場討論的另壹個問題是,《辦法》提出了承兌余額和保證金余額兩個風險控制指標,將從風險的角度規範市場參與者的行為。

商業匯票的最長期限縮短為六個月。

我國商業匯票的最長期限經歷了壹個動態的變化過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商業匯票的最長期限為6個月,但這壹般用於紙質票據。2009年,為推動票據由紙質商業匯票向電子商業匯票過渡,相關管理辦法將電子商業匯票的最長期限限定為1年。

上海票據交易所成立後,票據交易進入了電子票據時代。至此,上述《辦法》最終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統壹為6個月。

這對中小企業來說無疑是壹大利好。長期以來,高應收賬款是懸在中小企業頭上的壹把“劍”。

“由於客觀上仍存在市場主體地位不對等的問題,大企業往往利用其強大的市場地位延長付款期限,如利用電子商業匯票將付款期限延長至6-9個月,占用中小微供應商資金過多,造成中小微企業應收賬款積累、資金周轉緩慢、資金成本增加等問題。”中信銀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場中心高級顧問趙慈拉告訴記者。

針對中小企業的呼聲,去年以來,國務院常務會議多次部署支持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脫困發展,研究將電子商業匯票承兌期限由1年縮短至6個月,減輕企業資金占用壓力。

多位業內受訪人士表示,按照國際慣例,企業應收賬款的賬期通常為兩到三個月。例如,在美國,商業票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70天,即9個月;在日本,商業票據的發行期限主要是1-3個月,占全部發行期限的60%左右。

《辦法》將商業匯票最長期限由1年調整為6個月後,從制度層面降低了中小企業的賬戶周期和融資成本。

“縮短票據期限,央行明顯的政策意圖是從保護中小企業權益的角度出發。”證券總裁助理、比爾部落總裁周說。

值得壹提的是,商業票據最長期限的縮短是票據市場的又壹新變化。今年6月初,上海票據交易所推出的新壹代票據業務系統,實現了票據“零錢支付”的可拆功能,即可以將票據包金額從最小到最小拆成任意金額進行支付。

在周看來,票據期限的縮短和新壹代票據業務系統的“拆分”功能,大大提高了持票人的支付便利性。“原來的大額賬單因為無法拆分,所以無法應用於小額交易場景的支付,而現在的拆分功能可以針對不同的支付場景,實現大額賬單的拆分和歸零。”

對此,趙次拉也表示,強化票據支付功能更有利於促進應收賬款票據化。“在市場上,短期票據越多,人們越願意接受它們。中小企業即使拿到6個月的票據,如果去融資,最多只需要承擔6個月的融資成本。”

由於票據兼具信用和資金屬性,商業銀行是票據二級市場配置票據資產的主力軍。商業票據期限的縮短,很多業內人士認為,短期內可能會加大票據二級市場的利率波動和交易規模。

上海普藍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副總裁周海濱認為:“在票據仍然是信貸資產的前提下,機構買票的整體需求會增加。同時,由於資產久期縮短,機構需要增加波段交易的頻率,以保持盈利收入的穩定。”

周認為,票據資產久期的縮短,意味著利率可能下調的期限更長,其收益空間的縮小也降低了商業銀行的利差收入,考驗著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能力;但另壹方面,也可能降低票據貼現利率,給實體企業票據融資帶來利好消息。

新規全力支持中小企業。

除了支付功能,票據貼現也是中小企業常用的融資手段,體現了票據的融資屬性。《辦法》在票據貼現方面做了很多有利於中小企業融資的修改。

周註意到,以前折扣資料只提交合同發票,比較簡單。現在,《辦法》將貼現材料擴大到幾乎所有“能夠反映真實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材料”。

“這意味著只要符合真實情況,就可以提交倉單、流水等材料。壹方面,恢復票據法第十條‘債權債務’部分;另壹方面,放開了證明材料的限制,較原辦法有所擴大,將進壹步幫助票據融資支持實體經濟。”周對說道。

比壹般公認的小微企業更“微小”的群體,應該是個體工商戶。《辦法》公布後,趙慈拉發現,微信群裏大家開始討論較多的是,《辦法》將持票主體擴大到了自然人。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的持票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和非法人組織。

在趙次拉看來,增加“自然人”作為持票人是官方公告和征求意見稿的壹大區別,體現了國家對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的重視,讓現有的數億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也能成為商業票據的持票人和貼現申請人,方便了微型企業的使用和融資,體現了“個體工商戶是重要的市場主體”的原則。

隨著商業匯票逾期數量的不斷增加,《辦法》還將對逾期承兌人的處罰更加嚴格,提出更強有力的懲戒措施,強化對承兌人的信用約束機制。

《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票據持續逾期或者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金融機構在最近兩年內不得為商業匯票承兌人辦理票據承兌、貼現、擔保、質押等業務。”

“這意味著,不講信用的機構今後將被金融機構從票據業務的‘名單’中剔除。這樣的懲戒機制對進壹步凈化票據市場信用起到了非常重要和關鍵的作用。”周進壹步解釋說,這壹規定借鑒了日本的做法,日本的票據法對票據的拒付實行“不交叉”制度。這種制裁制度對票據發行企業來說無疑是致命的,但對維護票據信用秩序起到了至關重要的積極作用。

承兌和存款“兩條線”控制風險

加強風險控制是《辦法》讓市場更加關註的另壹個焦點。《辦法》第二十四條對銀行和財務公司的承兌匯票和存款比例進行了限制,要求分別不超過承兌人總資產的65,438+05%和吸收存款規模的65,438+00%。

“這兩條線,實際上是從全行業防範風險的角度,對個別過度依賴票據資產和票據業務衍生存款的金融機構進行規範和約束。承兌是銀行和財務公司的表外業務。過去也有過因為過渡承兌無法按時兌付而導致風險蔓延的情況。”周對說道。

財務公司被稱為“企業內部銀行”,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吸收集團成員存款,辦理貸款和結算資金。此前,他們的承兌匯票也被稱為“銀票”。但近年來,金融公司因票據業務違規而被處罰的案例不在少數。

市場提及較多的案例是寶塔石化集團財務公司案。寶塔石化集團曾經是西北地區的“明星級”民營企業。2016至2018,過度依賴旗下財務公司進行票據融資,導致應付票據爆發式增長。最後陷入100億負債爆炸,讓其創始人從寧夏“首富”淪為“階下囚”,結局讓市場感到尷尬。

《辦法》具體界定了各類商業匯票的承兌範圍,界定了“銀票”和“金融票據”的範圍,規定“銀票”為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承兌的商業匯票。

對於銀行而言,上述兩項考核指標主要是針對部分銀行盲目以承兌債券為主要手段吸收存款,以防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兌付後,負債端存款驟降,而資產端貸款尚未收回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記者了解到,為應對監管考核指標壓力,不少商業銀行在半年末和年末大量發行銀行票據,吸收承兌匯票增加存款,以滿足存貸比案的考核要求。這種操作已經變得正常。

“但這些承兌匯票的存款不同於普通存款,開出的銀票都有到期日,比如半年、壹年等節點就要到期。壹旦到了集中支付期,銀行之前吸收的承兌匯票存款會隨著銀票的支付而‘斷崖式’下跌。這期間放出的貸款不能同時收回,會導致銀行流動性風險。”壹位業內人士透露。

值得註意的是,“兩線”自2024年6月65438+10月1開始實施,給了部分個別小銀行和財務公司壹個過渡期,他們有壹年的時間進行業務調整和準備。

不少受訪者認為,“24條”總體上不會對當前票據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招商證券數據顯示,上市銀行最高承兌余額整改壓力不大。截至2022年6月末,42家a股上市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余額合計為10.24萬億元,僅為資產規模的4.2%,遠低於15%的上限要求。從具體銀行來看,承兌余額占總資產的比例除浙商銀行低於15%外,平安銀行、齊魯銀行在15%左右。壹般來說,股份行的承兌余額較大,國有銀行的承兌余額占資產規模的比例很低,都在5%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