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弘揚務實學風,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推動學術創新,維護學術道德,嚴格遵守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我校從事教學、科研及其他相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工作人員。在我校學習、工作的訪問學者和先進教師,以及以訪問學者或先進教師名義在我校開展各類學術活動的人員,也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全體教職工應當認真學習領會《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愛國守法、禮貌誠信、團結友善、勤奮自強、敬業奉獻?道德規範要求,在科研活動中,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積極宣傳並認真踐行學術道德。
第四條大學教師的學術活動應當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方針,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為己任,開拓創新。
第二章學術規範第五條基本學術規範
(壹)開展科學研究,應當檢索相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並承認和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申請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員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和其他輔助人員。
第六條學術引用規範
(壹)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壹手資料為原則,並在引用他人的觀點、計劃、材料、數據等時使用。,無論是否發表,無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都應詳細註明。從第三人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註明引用的地點。
(2)引用的目的應是介紹和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第七條學術成果規範
(a)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作品應按其對科研成果的貢獻順序署名,除非有其他學科的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出版前都必須經過所有簽署者的審查。所有署名者應對已完成的部分承擔學術、道德和法律責任,作品主持人應對整個作品負責。
(二)學術成果不宜重復發表,否則同意再次發表的,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三)未經學術界內部嚴格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宜向媒體公布。
(4)在公布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的最終成果時,應以適當方式標明資金來源,以感謝提供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貼標簽或致謝必須實事求是,不允許弄虛作假。
第八條學術評價規範
(壹)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並堅持同行專家評價和回避制度。
(2)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依據。自然科學、科學技術要以揭示自然規律、探索自然現象、解決科學和生產實踐中的問題為標準;哲學社會科學要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理論?重要思想為標準。
(3)介紹和評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和數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評價和論證。評估機構和評估專家應當對其評估意見負責,保密信息應當保密,並對因不當評估、虛假評估、泄露、披露虛假信息或惡意誹謗造成的後果負責。評價意見的措辭應嚴謹、準確、慎用?原創性、開創性、首次性、國際領先性和填補主要空白?諸如此類的詞。
第九條學術批評規範
(1)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動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2)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基礎,以理服人。學術批評不得損害名譽、捏造事實或打擊報復。
第三章學術責任第十條學校在教師學術道德建設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教師學術道德和相關政策,並向教師進行廣泛宣傳。
(二)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前,認真考察應聘人員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將被壹票否決。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明確結論,根據情節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四)告知教師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處理情況。
第十壹條教師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
(壹)為得出符合個人主觀意願的結論,故意捏造或者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者引用材料的。
(二)剽竊他人已經發表或者尚未發表的作品,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和思想的。
(三)填寫個人學術情況說明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和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等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的。
(四)未參與實際研究或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參與項目研究而作為項目參與者申報項目。
(五)為個人或者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表根據學科慣例應當由學校或者其他學術機構驗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6)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保密規定,將應當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的。
第十二條教師和研究人員違反第十壹條所列學術道德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壹)屬於本規範第十壹條第壹、二、三項情形,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屬於本規範第十壹條第四、五、六、七項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學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道德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對本規範適用對象的學術道德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長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學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術道德投訴。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舉報後的五個工作日內,與學科學術委員會成員和系主任、系主任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和說明,然後決定是否對舉報正式立案調查。
第十五條對正式列入調查的舉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通知舉報人,並責成學術委員會相關部門在壹個月內查清相關事實並作出結論。必要時可以通知報案人、被告人、證人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證據。如果調查對象涉及院系負責人或學術委員會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指定壹個專門工作組查明投訴的事實和結論。
第十六條學術委員會成員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調查。當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特殊利害關系,不應參與調查。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同意,他們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七條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在受理投訴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
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審議和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答辯人如對評議結果不滿,可要求學術委員會舉行公開聽證會並重新審議。
第十九條校長辦公會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決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並撤銷通過這種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獲得的所有獎項或其他資格。當事人的行為侵害其他個人或者單位權益的,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者單位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處罰決定書應當制作並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可以向上壹級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處罰決定應當同時通知舉報人。舉報人認為處罰不當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第二十壹條校長辦公會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前,除公開聽證外,所有程序和材料應當保密,所有涉案人員不得泄露調查處理情況。
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大學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