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將於2020年5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中新增了關於電子證據的規定:
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檔:
(壹)網頁、博客、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
這意味著電子數據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的應用將進壹步普及。我們所說的電子證據,其實就是壹種電子數據。2012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有相關的新規定。顯然,這是隨著時代發展而生的規律。
隨著電子商務的廣泛普及,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情況並不少見。在我國早期涉及電子數據的訴訟中,需要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進行公證才能被法院采信為證據,否則可能會因為技術原因而不予采信。隨著無紙化辦公和大數據的更新叠代,越來越多的電子證據的采信不再基於公證。有條件的,也可以接受當庭示威。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很強的技術背景,能夠瞬間識別電子數據的真偽。電子數據也很容易被篡改。電子證據的可采性必須結合個案綜合判斷。
如何區分電子數據和傳統書證的區別?
最高法院在《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理解和應用》壹書中總結了電子數據的四個特征:
1,技術依賴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和傳輸必須依靠現代電子技術設備和技術手段。
2.存儲和傳輸的隱蔽性
電子數據存儲在介質中,感官無法直接感知,只能通過特殊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才能查看。
3、易於改動
所有的電子數據總是可以被篡改和銷毀,有些可能不會留下任何痕跡。
4.可復性
相對於傳統書證原件受損無法恢復的情況,電子數據有可能被修復。
電子證據對妳有幫助嗎?
不壹定!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認為手中的證據確鑿,但結果往往被不明所以打敗。
電子證據,既然是證據,也應該適用證據規則。只有經過法庭質證確認屬實才能采信,最終影響案件結果。如果妳想讓電子證據對審判有所幫助,妳需要牢記以下幾點(畢竟在緊急情況下不需要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無論是QQ、微信、微博、嗶哩嗶哩UPhost還是Tik Tok,當我們對其內容發表意見時,首先要確認信息的主體。妳不能把那個人做的事推到這個人身上,那是栽贓。要索賠,就得有對象。如果對象不明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如何認定這些信息發布者的主體身份?這是壹項技術工作。有些事情很好辦,比如手機號,支付寶全實名認證,微博V認證,電子簽名。有的,比如微信,雖然大部分都有實名認證,但還是有少數沒有綁定身份證,無法驗證身份。通過聊天記錄中的上下文來展現故事自然是好的。如果能悄悄問壹下姓名、電話、地址就更好了,必要時還可以要壹張證件照片。
2、內容是否完整
有的人把QQ、微信或者淘寶旺旺的聊天內容剪壹張圖,認為重要,就當證據。不得不說真的很大。庭審不是兒戲,邏輯嚴密是基本要求。假設壹方有過錯,聊天記錄的內容應該反映過錯,而不是爭論、爭辯或者無腦、不著邊際。互動比單方面提醒更有效。別忘了,我們的評委是有自由裁量權的,當內容模棱兩可的時候,尤其是別人說妳斷章取義的時候,妳可能會後悔自己為什麽沒有多說話。
3.在法庭上提交和陳述原件
電子證據也是證據。按照規定,除了提供打印的紙質聊天記錄、微博、短信外,庭審時提供證據;您仍然需要提交存儲在磁盤上的視頻和錄音的原件。
什麽是原始電子證據?
原短信是手機裏的消息;微信聊天記錄是打開微信app後可以查看的記錄,不是截圖;電子郵件是當妳登錄網頁並打開電子郵件時可以求助的電子郵件;錄音要由妳按下錄音鍵時當時的設備提交,要在法庭上演示,對方質證後才能作為證據。
當然,有時候如果故意刪除電子證據或者損壞電子設備,雖然可以通過技術恢復的方式恢復數據,但畢竟存在不確定性,恢復不了就會發生損失。這時候在第壹時間通過第三方技術手段保留電子證據是壹個不錯的選擇。
標簽
總而言之,“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