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語文教師必然會使用無數的成語、諺語、歇後語等詞語。在向學生解釋某個單詞的含義時,教師可以嘗試從法律角度解釋和分析這些單詞。例如,“發現錢而不知道它”這個詞在字典中的意思是“發現錢而不為自己隱藏它”。此外,教師應從法律制度的角度進壹步解釋。如果我們發現他人丟失的貴重物品不想歸還並據為己有,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為此,無論從哪個層面來說,我們都需要對生活中的詞語有最詳細、最全面的了解。
再比如,《現代漢語詞典》中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意思是:“它的意思是用對方使用的手段進行反擊。”在完成了字典中的含義之後,我們應該從法律制度的更高層次上分析這個詞的含義。如果別人挖出我們的眼睛,我們就要挖出別人的眼睛。這種看似合理的以暴制暴的方法,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會情況下可能行得通,但現在法制相當完備,卻沒有立足之地。在當今法制社會,如果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我們應該大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我們的權利,並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侵犯我們權益的人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甚至精神損失。
第二,在課文教學中插入“方法”
相當多的文本和教科書涉及壹些法律制度常識,這要求我們的教師不要被動地回避這些知識,而是積極承擔起講述文本相關法律知識的重大責任。
在《羚羊雕》壹文中,“我”未經父母同意,將家中的貴重物品(羚羊雕)送給了朋友萬芳,以示朋友之間的情誼。父母因其珍貴而要求歸還,這就形成了壹個不容易從道德倫理角度解釋清楚的問題。是顧及孩子之間的友誼重要還是孩子應該聽大人的話重要?事實上,如果僅從道德和倫理的角度來看,這確實是壹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孩子還是父母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而且似乎誰也沒有錯。我們如何對此給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我們只能從法律的角度尋求答案。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此可見,文中的“我”未經父母同意將羚羊木雕送給他人是否正確,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正文,我的年齡應該在16以下,因此我的行為應該得到我的法定監護人(即我的父母)的批準。文中的“我”在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家中珍貴的羚羊木雕送人,顯然是不對的。因此,關於我在文中應該做什麽的問題,正確答案是我應該首先依法行事。
第三,引導學生在閱讀中理解“法”。
《魯提海拳打鎮關西》壹文人物形象鮮明,描寫手法細膩。當老師指導學生閱讀時,他們都關註魯提海,這是值得表揚的,因為他討厭邪惡並幫助他人,而鄭屠是暴虐和自私的,應該被殺死。作為老師,妳能不能體諒壹下,讓學生們評論壹下鄭屠是否該死?即使死了,也是個人的快樂嗎?讓學生明白這種行為在宋朝、今天甚至將來都是犯罪。
語文老師應該引導學生多讀好書,讓他們養成受益終生的好習慣。例如,讓學生經常閱讀四大古典小說、《堂吉訶德》、《老人與海》等古今中外的文學名著。此外,建議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閱讀《讀者》《青年文摘》《譯林》等優秀雜誌。
總之,讓學生好好讀這本書並受其影響,學生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書中的壹些想法轉化為具體的實際行動,這樣每個人都可以站得直、走得直。
第四,讓學生在課外活動中學會“法”。
每個學期,我都會在班上舉行各種各樣的課外活動。通過這些活動,我不僅可以進壹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還可以提高他們的各種能力。此外,我們還可以巧妙地將法律教育融入這些活動中。
教師可以組織壹些關於法制教育的主題演講比賽,如舉辦“珍惜青春,遠離網吧”的演講比賽,讓學生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不應該沈迷於網吧,而應該在學習中度過自己的大好青春,並努力盡快取得好成績來回報老師、父母和其他親人;通過舉辦關於青少年如何保護自己的演講比賽,學生可以清楚地了解什麽是真正的保護自己的方法等等。
此外,我也有意識地向學生灌輸壹些法律知識,並警告他們不要允許自己有不良的想法和行為。如果學生當天無意中違反了國家法律的某項規定,他們必須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解決。
實踐證明,將法治教育引入語文教學,適時滲透法治教育,可以鏈接學生的“生活世界、書本世界和精神世界”,實現語文教學貼近生活、貼近學生實際、貼近時代。語文教學不僅強化了學生的法律意識,也提高了學校法治教育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