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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079條完整內容
第五部分婚姻和家庭

第四章離婚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評論文章

1.訴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是基於該條的規定,即"如果配偶壹方要求離婚,可由相關組織進行調解"。這種調解屬於民間性質。實踐中,“有關組織”壹般包括當事人所屬單位、群眾組織和基層調解組織。

對於離婚糾紛,訴訟外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前必經程序。當事人接受調解後,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隨時退出調解。所以調解後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壹是雙方矛盾已經化解和解,婚姻關系繼續存在;二是雙方同意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壹致,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三、調解不成,壹方堅持離婚,另壹方堅持相反意見,或者雖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上無法達成壹致,再訴諸法院訴訟。

2.訴訟離婚

(1)訴訟離婚的概念和特征。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壹種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於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案件,包括因壹方要求離婚,另壹方不同意而產生的離婚糾紛;或者即使雙方同意離婚,也無法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宜達成壹致,進行適當處理。

訴訟離婚制度具有以下特征:第壹,訴訟離婚具備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必須落實法律規定的條件,並在此基礎上判決是否準許當事人離婚。第二,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在糾紛處理中起主導作用。應當審查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是否準予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裁量。它可以依法決定準予離婚或駁回當事人的請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書、判決書,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可以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載明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2)訴訟中的調解和判決。

1訴訟調解。該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由此可見,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通過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必須自願,不得強迫;調解不是無原則的,而是要按照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訴訟調解後,會有三種可能:第壹種是互諒互讓,和解。人民法院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種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未來生活,合理分割財產,明確債務承擔。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種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不能就是否離婚或者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壹致。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繼續進行。

2判斷。調解長期不能解決,調解無效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判決應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決定是否準予離婚。壹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有權依法上訴。如果雙方在15天的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雙方通過調解達成了協議。原審判決自調解書送達時起,視為撤銷。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禁止離婚或者調解和解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訴訟離婚的條件。

該條第2款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根據這壹規定,“關系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關系確實已經破裂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當事人自由離婚的權利。用法律手段強行維持感情破裂的婚姻關系,不符合婚姻自由原則。以感情確已破裂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說明人民法院準予當事人離婚,不是以當事人是否違反了夫妻義務或者造成了夫妻關系的解體為依據,而是以婚姻關系是否有繼續下去的可能為依據。不允許離婚作為懲罰錯誤壹方的手段,通過判決不允許離婚來維持破裂的婚姻,實際上讓無辜壹方付出了代價。

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詳情如下:

婚姻的基礎,即結婚時雙方的情感狀態,比如雙方是基於愛情還是基於金錢、地位、外貌的結合;無論是自願的自由婚姻,還是包辦婚姻,買賣婚姻;是認真了解的,還是草率結婚的?婚姻基礎是否牢固,必然會對婚姻生活、婚姻感情、離婚原因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婚後的感情,即雙方在婚後生活中的感情,是評價婚姻關系好壞的基本尺度。道德品質、性格習慣、工作條件、經濟條件、子女撫養、家務分擔等。當事人的情緒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夫妻感情。夫妻關系處於動態變化中,需要歷史地、全面地分析,既要看過去,也要看現在。

離婚原因,即離婚的直接原因,包括改變夫妻感情的因素或事件,如賭博、吸毒或家庭暴力等。正確考慮離婚原因與夫妻感情破裂的內在聯系,對於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具有重要意義。

夫妻關系的現狀及和解的可能性,即離婚糾紛前後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從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和客觀情況看是否有可能復合。離婚糾紛前後,夫妻關系會有不同程度的沖突和惡化,但感情會因壹定的主客觀條件而發生轉化,在瀕臨破裂的時候也不是不可能恢復和解。因此,有必要分析夫妻關系的現狀,預見其發展前景。

只有綜合分析以上相互聯系的方面,才能做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為調解提供契機,為判決提供依據。

(4)調解無效,判決離婚的主要情況。

2001婚姻法修改時,雖然沒有對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實質性修改,但為了指導司法實踐,便於法官實際操作,根據社會生活、家庭生活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和司法審判中積累的經驗,明確列舉了幾種常見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中保留了這壹規定,其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

根據該條規定,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的主要情形有: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配偶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是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並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人。配偶與他人同居,也稱同居,是指配偶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對外界不稱其為夫妻,沒有永久的生活目的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嚴重違反我國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嚴重傷害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壹。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會有兩種情況:壹種是重婚,壹種是合法結婚起訴離婚。對此,檢方堅持離婚,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二、重婚壹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此,夫妻關系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以不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可以準予離婚。因同居而產生的離婚糾紛也會出現兩種情況:同居壹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和同居壹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以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為依據,判決是否準予離婚。在處理涉及重婚同居的離婚案件中,要註意以下幾點:壹是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重婚應依法解除,並依法給予刑事制裁;必要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司法建議。第二,無論是無罪壹方還是有罪壹方提出離婚,都應以夫妻關系是否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標準。第三,準予離婚的,在子女、財產等事項上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支持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二是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禁閉、凍餓、人格侮辱、精神恐嚇、性暴政等手段對家庭成員進行身心傷害、摧殘和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需要贍養的家庭成員拒絕贍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贍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贍養人的正常生活無法維持,甚至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人民法院審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之間以及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以及實施暴力、虐待、遺棄的事實和情節。如果平時感情不好,上述行為頻繁、壹貫、惡劣,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若平時感情尚好,且上述行為做得匆忙,情節不嚴重,應責其改過自新,重在調解解決糾紛。

第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當事人有賭博、吸毒、酗酒行為的壹貫表現和事實。情節輕微,有真誠悔罪表現,另壹方能夠諒解的,應當以調解和好習慣為主,夫妻關系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壹般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分居”是指夫妻不再共同生活,不再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在生活上互相照顧,互相幫助。已經分居2年,說明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壹方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在適用該條款時,應註意以下問題:第壹,分居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兩地分居,夫妻因住房問題不能同房。第二,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都不履行婚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不履行家庭義務。第三,夫妻已分居兩年,但夫妻關系未真正破裂或經調解仍有和解可能的,不能認為符合準予離婚的條件。第四,夫妻是否分居,是否分居滿兩年,不是當事人提出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雖然沒有分居事實或者分居不滿2年,但依法應當準予離婚。

第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復雜多樣,如壹方實施強奸、奸淫幼女、侮辱婦女等犯罪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再比如,壹方婚後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經過長期治療無法維持夫妻生活。這些情況在民法典中很難壹壹列舉。人民法院應當本著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本法的立法精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正確判決。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準予離婚的主要情形並不是判決當事人訴訟離婚的必要條件和法定情形。在婚姻生活中,婚姻雙方不存在上述情形,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也應判決準予離婚。此外,即使婚姻雙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導致夫妻關系破裂,或者雖造成夫妻關系出現裂痕,但可以通過調解和解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5)壹方被宣告失蹤的離婚。

該條第四款規定:“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款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他失蹤的,應當向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根據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然人失蹤滿二年,即自然人離開居住地滿二年沒有音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後,應當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後,確認宣告失蹤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在夫妻壹方被宣告失蹤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當事人已經無法實現結婚目的。另壹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6)禁止離婚後分居1年的離婚。

該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超過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這壹規定更具可操作性,有利於審判實踐,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久拖不決的離婚案件。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關於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二條。